《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 - 副本 (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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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概述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首先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责任。所谓环境污染,是指引起自然因素总体不良变化的损害,换言之,即人类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活的各种变化,产生了对人类良好生存环境的损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在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所谓生态破坏,是指因为行为人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滥砍滥伐、过度捕捞等行为,造成生态退化、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出现水土

2、流失、沙漠化、荒漠化、森林被破坏、土壤被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现象。第一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概述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依据民法典第1229条的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侵权行为。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私害性和公害性的双重特点。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主体常常具有多重性。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5、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结合。第一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概述三、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三、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侵权具有类似性。所谓不可量物,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

3、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不可计量的物,大体如气体、音响、光线、尘埃、采 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噪声、电流、臭气、烟气、煤气以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第二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一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严格责任。符合排污标准的污染是否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便排污行为符合标准,行为人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一

4、、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损害二、损害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第四节 数个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一、数个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的特点一、数个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的特点根据环境污染责任承担主体的数量不同,环境污染责任形态可以分为单一主体污染环境的责任和数个主体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从实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中单一污染者的情形较少,大多是数个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5、此种责任的特点主要在于:1、主体是数个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2、数个主体造成同一损害。3、它所包含的因果关系形态具有多样性。4、责任后果的多样性。第四节 数个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二、数个主体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二、数个主体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231条确定了二人以上共同污染环境造成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多个污染者分别排污造成同一损害,各个污染者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31条的规定,在污染环境和破坏 生态责任中,确定各污染者的责任范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根据污染物的种类确定责任。2、根据污染物的浓度确定责任。3、根据排放量

6、确定责任。4、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第六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免责事由一、免责事由一、免责事由原则上,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其中,受害人的过错是导致免责还是减轻责任,要具体分析,如果其过错是故意,则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只是一般的过错,则只构成减轻责任事由。如果污染者不能够证明以上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免责事由二、减轻责任的事由二、减轻责任的事由严格责任意味着对于责任的承担规定是严格的,但责任人仍然可以根据一定的减 轻责任的事由主张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

7、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关于减轻责任的事由应当由污染者来进行证明。按照严格责任的一般法理,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责任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导致责任的减轻。第十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高度危险活动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认了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概括而言,高度危险责任具有如下

8、特点:1、其归责基础是高度危险。2、其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3、其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对高度危险物的责任。4、其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对高度危险物的责任。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对于高度危险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之所以对高度危险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主要原因在于:1、在高度危险责任中,行为人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但由于高度危险活动具有危险性,行为人从事该活动就开启了危险来源,因而,行为人应当对其形成的风险负责。2、有利于控制危险。危险制造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发生。课以行为人就危险活动承担严格责任,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采

9、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第二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概念和特征一、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责任中,民法典将高度危险作业放在首位,且通过第1236条设定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加以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1、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范围具有宽泛性。2、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严重性。3、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难以控制性。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异常性。第二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一般条款二、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一般条款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

10、的一般条款,也就是说,它通过兜底性和开放性的规定,涵盖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236条虽然是一般条款,但其仅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情形,而不包括高度危险物。第二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三、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三、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二)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三)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节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一、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经营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的

11、特点主要在于:1、它是因民用核设施营运造成损害的责任。2、它是因高度危险作业而产生的责任。3、它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4、它规定了责任限额。5、它不仅受国内法调整,而且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调整。第三节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二、民用核设施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二、民用核设施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从比较法上来看,民用核设施造成损害责任基本上都采严格责任。由于放射性污染属于高风险责任,一旦赔偿,数额巨大,核设施机构也难以承受,需要采用放射性污染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这也客观上要求采严格责任。从国际公约来看,基本上都采严格责任。第三节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三、民用核设施造成损害的构成要件三、民用核设施造成损害的构

12、成要件(一)经营民用核设施(二)损害后果(三)经营核设施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节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四、责任主体四、责任主体从比较法上看,对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采取了营运单位责任的制度,排除了参与核设施的其他主体的责任,如核原料的提供者、运输者等主体的责任。此 种现象在学理上称为“责任集中”方式,即将核事件的责任全部归结于核设施的营运者,其他任何人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等都不承担责任。第三节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五、免责事由五、免责事由国务院 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规定:“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战争或者暴乱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营运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

13、民法典第1237条采纳这一规定,免责事由包括两种类型:1、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2、受害人故意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一、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概念一、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概念所谓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导致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其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严格责任。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它是因为航空器在飞行中致人损害而引发的赔偿责任。2、免责事由有严格限制。3、它涉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4、它是一种受限额限制的责任。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二、归责原则二、归责原则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比较法上有不同的做法:一是区分模式。二是

14、统一模式。从归责原则来看,我国仍统一采严格责任原则。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三、责任构成要件三、责任构成要件(一)因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二)必须因航空器经营致人损害(三)航空器运营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四、免责事由四、免责事由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这表明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非常严格的责任,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所谓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的损害。但某一个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了损害,不应当影响其他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五节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一、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高度危险物致

15、害责任,是指因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 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严格责任。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要特征在于:1、它是高度危险物导致损害的责任。2、它是由高度危险物的固有危险造成损害的责任。3、它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4、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第五节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相关概念比较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相关概念比较(一)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都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范畴。高度危险既包括危险活动的危险,也包括危险物的危险。不过,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也具有一定的联系,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时,也可能使

16、用高度危险物,因此,在不少情形,高度危险活动与高度危险物是相互结合的。第五节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相关概念比较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相关概念比较(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致害也会发生环境污染。因为许多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可能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此外,环境侵权与高度危险责任常常会发生竞合。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导致损害发生的方式不同。2、归责的基础不同。3、免责条件不同。4、多人致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第五节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高

17、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二)高度危险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第五节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四、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典型类型四、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典型类型(一)合法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责任(二)遗失或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责任(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六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概述所谓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是指从事法律明确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严格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1、它是因高度危险活动导致损害的责任。2、它是因高度危险活

18、动的固有危险导致损害的责任。3、它是因合法活动而导致损害的责任。第六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二、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的责任构成要件二、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的责任构成要件(一)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二)造成了损害后果(三)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六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一)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故意2、不可抗力3、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危险物存放区域第六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免责和减

19、轻责任事由(二)减轻责任事由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修改,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而本条要求被侵权人必须具有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六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如何理解经营者?经营者是指经营高度危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七节 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赔偿限额一、概述一

20、、概述在高度危险责任中,法律常常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对最高赔偿限额的确认,也可以理解为是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在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时,行为人要赔偿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如同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其基本内涵是“将所有不利结果 全部予以弥补”。完全赔偿的例外特别表现在,针对高度危险责任,法律往往规定了 最高赔偿限额。可以说,最高赔偿数额限制是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第七节 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赔偿限额二、高度危险责任中赔偿限额的适用二、高度危险责任中赔偿限额的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中赔偿限额的适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它仅适用于高度危险责任。2、它适用于损害赔偿。3、它必须适用于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4、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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