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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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民主权利罪 本章的重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本章的重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刑讯逼供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等。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等。本章的难点:本章的难点:(1 1)故意杀人罪几种特殊形式。)故意杀人罪几种特殊形式。(2 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3 3)重伤害的情形。)重

2、伤害的情形。(4 4)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的区别。)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的区别。(5 5)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6 6)诽谤罪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的异)诽谤罪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的异同点。同点。(7 7)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竞合。)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竞合。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本类罪的共同特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本类罪的共同特征以及重点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与相征以及重点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与相关罪的界限。对非重点罪也应有所了解。关罪的界限。对非重点罪也应有所了解。第一节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民主权利罪概述一、概念一、概念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权利的行为。该类罪实际上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该类罪实际上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与人身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权利的犯罪。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权利的犯罪。罪名发展:罪名发展:19791979年刑法第四章,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年刑法第四章,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1983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

4、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定1991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分子的决定19971997年刑法年刑法3131个条文涉及个条文涉及3636个罪名。个罪名。2002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第年刑法修正案四第4 4条增加雇佣童工从条增加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作为事危重劳动罪作为244244条之一。条之一。2006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717条增加暴力、胁迫条增加暴力、胁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作为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作为262262条之一条之一共共3838个罪名。个罪名。二、构成条件二、构成条件1 1、本类罪的客

5、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民主权利民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

6、,如婚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如婚姻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姻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抚养权等。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

7、实施。可以以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3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由特、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注意单位犯罪的情况。罪等。注意单位犯罪的情况。4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重伤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报复陷害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报复陷害罪等。等。三

8、、本类罪分为十小类罪三、本类罪分为十小类罪1 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2 2、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3 3、侵犯公民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的犯罪;、侵犯公民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的犯罪;4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5 5、侵犯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侵犯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6 6、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和其他权利的犯罪7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8 8、借国家机关权利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借国家机关权利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9 9、以少数民族群体为对象的犯罪

9、;、以少数民族群体为对象的犯罪;注意: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注意: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第二节第二节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权利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10、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是存、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是存活的自然人。人的生命开始与终止的标准有很多,活的自然人。人的生命开始与终止的标准有很多,如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阵痛说、独立呼吸如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阵痛说、独立呼吸说等,以及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说等,以及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我国一般采用独立呼吸说与呼吸停止说。因等。我国一般采用独立呼吸说与呼吸停止说。因此毁坏尸体、杀死

11、胎儿的行为由于不侵犯人的生此毁坏尸体、杀死胎儿的行为由于不侵犯人的生命权力,因而堕胎不构成杀人罪。命权力,因而堕胎不构成杀人罪。但伤害胎儿但伤害胎儿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2 2、客观方面表现为基于故意,在他人自然死亡、客观方面表现为基于故意,在他人自然死亡以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合法的杀人,以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合法的杀人,如正当防卫的杀人、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等,不如正当防卫的杀人、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等,不构成本罪。杀人方法有暴力方法、非暴力方法构成本罪。杀人方法有暴力方法、非暴力方法如以精神刺激的方法致人休克死亡,可以作为如以精神刺激的方法致人休克死亡,可

12、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但行为人负有特定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但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杀人的工具有很多。义务),杀人的工具有很多。注意本罪是结果犯注意本罪是结果犯3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14周岁具有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 4、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可以是直、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往往基于一定的动机,如奸杀、行为人往往基于一定的动机,如奸杀、仇杀、图财杀人、灭口杀人、嫉贤妒能仇杀、图财杀人、灭口杀人、嫉贤妒能杀人等。杀人等

13、。(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 1、故意杀人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故意杀人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关系:合关系: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或故意杀人后又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或故意杀人后又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如甲杀死乙后放火焚尸引起公共安全损害案。如甲杀死乙后放火焚尸引起公共安全损害案。2 2、故意杀人罪同有关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故意杀人罪同有关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系与区别:例:甲非法拘禁乙时故意殴打乙致其死亡?例:甲非法拘禁乙时故意殴打乙致其死亡?甲非法拘禁乙甲非法拘禁乙3 3天,将乙释放后又将其杀害

14、?天,将乙释放后又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的反抗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的反抗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告发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告发将其杀害?3 3、间接正犯杀人:、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4 4、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恶多端的儿子。这种

15、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因其动机比较善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应以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应以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论。5 5、溺婴行为:、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处罚;对于其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本罪从重处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本罪从重处罚。罚。6 6、致人自杀、致人自杀: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自杀不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自杀

16、不构成犯罪。所以,我国对其不以犯罪论。这里构成犯罪。所以,我国对其不以犯罪论。这里要探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是要探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是否一概负责或不负责的问题否一概负责或不负责的问题(1 1)合法行为引起的他人自杀,不存在故意杀)合法行为引起的他人自杀,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如老师严厉批评或处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如老师严厉批评或处分学生,由于学生感到自尊心受到挫伤,引起分学生,由于学生感到自尊心受到挫伤,引起学生自杀的,老师不负责任;学生自杀的,老师不负责任;(2 2)错误、轻微或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错误、轻微或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引起自杀的,如打

17、骂行为、侮辱、诽为引起自杀的,如打骂行为、侮辱、诽谤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仅对谤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仅对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自杀结果可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自杀结果可作为某种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处理。某种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处理。(3 3)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凭借权势或以)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逼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暴力、胁迫等手段逼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罪论处。如如19991999、20012001年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年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18、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为的,以232232条、条、234234条定罪处罚;条定罪处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自杀自残的,以232232条、条、234234条定罪处罚;条定罪处罚;7 7、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被帮助人已有自杀的故意,行为帮助自杀,是指被帮助人已有自杀的故意,行为人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给予帮助,使被帮助人自人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给予帮助,

19、使被帮助人自杀得逞的行为。对前一种帮助,起的作用较小,杀得逞的行为。对前一种帮助,起的作用较小,可不以犯罪论。对后一种帮助行为,如提供自可不以犯罪论。对后一种帮助行为,如提供自杀的工具、毒药等,应以本罪论,但考虑到自杀的工具、毒药等,应以本罪论,但考虑到自杀者个人的责任,所以对帮助者,应从轻处罚。杀者个人的责任,所以对帮助者,应从轻处罚。8 8、教唆自杀行为、教唆自杀行为:是指行为人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是指行为人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教唆他人自杀,自杀者本人有选行为。教唆他人自杀,自杀者本人有选择自杀与不自杀的自由,所以对教唆自择自杀与不自杀的自由,所以对教唆自杀的行为人,虽然

20、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杀的行为人,虽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一般应从轻处罚。但一般应从轻处罚。另外注意: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另外注意: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教唆成年人;教唆成年人;9 9、欺骗他人自杀的行为、欺骗他人自杀的行为:是指编造谎言,设下圈套,利用他人的无知,使是指编造谎言,设下圈套,利用他人的无知,使他人信以为真而实施自杀的行为。如利用封建他人信以为真而实施自杀的行为。如利用封建迷信、邪教、治病等方法欺骗他人自杀的,应迷信、邪教、治病等方法欺骗他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以故意杀人罪论。以上以上3 3种情形,行为人都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种情形,行为人都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意101

21、0、相约自杀行为、相约自杀行为:该种情况复杂,应具体分析该种情况复杂,应具体分析(1 1)双方都有自杀的真实意图,各自杀害自己)双方都有自杀的真实意图,各自杀害自己的行为,其中一方没有自杀得逞的,不应负刑的行为,其中一方没有自杀得逞的,不应负刑事责任。事责任。例:李某(男)、王某(女)因恋爱遭父母反对,例:李某(男)、王某(女)因恋爱遭父母反对,各购两瓶安定相约在一起自杀,王喝药后李改各购两瓶安定相约在一起自杀,王喝药后李改变主意未喝,变主意未喝,6 6小时后王某死亡,李某到保卫小时后王某死亡,李某到保卫部门报案。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部门报案。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2)双方相约自杀

22、,一方先杀死对方,而)双方相约自杀,一方先杀死对方,而自己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念头的,对后自己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念头的,对后者应以本罪论,量刑时考虑从宽处罚。者应以本罪论,量刑时考虑从宽处罚。例:旅馆自杀案例:旅馆自杀案(3 3)双方相约自杀,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自)双方相约自杀,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自杀条件使其自杀的,而自己自杀未遂或杀条件使其自杀的,而自己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念头的,提供者可按帮助自杀放弃自杀念头的,提供者可按帮助自杀行为论处。行为论处。(4 4)双方)双方“相约相约”自杀,一方欺骗另一方自杀,一方欺骗另一方自杀的,欺骗者按欺骗他人自杀行为论自杀的,欺骗者按欺骗他人自杀行为论处。处。构

23、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1111、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安乐死”的问题的问题:受受嘱托杀人行为,是指受愿意自杀者的嘱托嘱托杀人行为,是指受愿意自杀者的嘱托而直接杀死他人的行为。从广义上讲,也而直接杀死他人的行为。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但与一般的帮助自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但与一般的帮助自杀不同,是亲自动手杀死嘱托者,是故意杀不同,是亲自动手杀死嘱托者,是故意杀人罪,但可从轻处罚。杀人罪,但可从轻处罚。“安乐死安乐死”行为是一种受托杀人行为。但其杀害行为是一种受托杀人行为。但其杀害的对象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患有绝症,不可救的对象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患有绝症,不可救

24、药的人,病人在极度的痛苦中请求他人尽快结药的人,病人在极度的痛苦中请求他人尽快结束其生命。目前,世界上荷兰、比利时法律上束其生命。目前,世界上荷兰、比利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安乐死不为罪,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有明确规定安乐死不为罪,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该行为不为罪。我国学者提出使用规定该行为不为罪。我国学者提出使用“安乐安乐死死”的条件是:(的条件是:(1 1)病人患有绝症,濒临死)病人患有绝症,濒临死亡;(亡;(2 2)病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病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3 3)病)病人真诚嘱托或承诺;(人真诚嘱托或承诺;(4 4)由医生采用文明方)由医生采用文明方法施行。我国近期能否规定法施行。

25、我国近期能否规定“安乐死安乐死”不为罪,不为罪,有待于理论的探讨和伦理上的革新。有待于理论的探讨和伦理上的革新。12、故意杀人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故意杀人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杀人后为湮灭罪迹而肢解、抛弃尸体的,杀人后为湮灭罪迹而肢解、抛弃尸体的,不单独定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不单独定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杀人后故意侮辱尸体的,构成侮辱尸体杀人后故意侮辱尸体的,构成侮辱尸体罪,但一般为故意杀人罪吸收。罪,但一般为故意杀人罪吸收。(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刑法第232232条作了规定。对前述的几种特条作了规定。对前述的几种特殊的杀人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殊的杀

26、人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轻重不同的处罚。轻重不同的处罚。二、故意伤害罪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构成条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要件是: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要件是:1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是指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和身体健康是指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和机能的正常性,包括身体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机能的正常性,包括身体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其中主要是生理机能的健全。健全,其中主要是生理机能的健全。砍断臂膀是对身体完整性的破

27、坏,剪掉头发、碰砍断臂膀是对身体完整性的破坏,剪掉头发、碰断指甲、剃掉眉毛、抓破皮肤等自然也对他人断指甲、剃掉眉毛、抓破皮肤等自然也对他人身体完整性有损害,但是由于没有达到刑法规身体完整性有损害,但是由于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当程度的损害他人生理机能的情形,因定的相当程度的损害他人生理机能的情形,因此不构成本罪,只有当对他人身体完整性的破此不构成本罪,只有当对他人身体完整性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从而损害其生理机能,使其生坏达到一定程度从而损害其生理机能,使其生理机能一部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理机能一部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本罪。本罪。本罪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身体,指具有生本罪犯罪对

28、象是他人的身体。身体,指具有生命的整个肉体,包括体外的四肢与躯干,也包命的整个肉体,包括体外的四肢与躯干,也包括体内的内脏器官以及口腔内的牙齿、舌头。括体内的内脏器官以及口腔内的牙齿、舌头。人造的假牙、隐形眼镜?这些不是肉体的一部人造的假牙、隐形眼镜?这些不是肉体的一部分,因此不是本罪的侵害对象,故意毁坏他人分,因此不是本罪的侵害对象,故意毁坏他人价值较高的假牙等,不构成伤害罪,可能构成价值较高的假牙等,不构成伤害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损害(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损害-生理范畴的神经生理范畴的神

29、经伤害)伤害)2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1 1)合法实施的而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合法实施的而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致人身体损害的,大夫为病人手术,如正当防卫致人身体损害的,大夫为病人手术,切除某一器官的等,不构成本罪。(切除某一器官的等,不构成本罪。(2 2)伤害行)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等,也可能是不作为。伤害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等,也可能是不作为。伤害行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

30、,致使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体组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3 3)伤)伤害结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类,即对身体组织的害结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类,即对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如丧失听觉、丧失生殖能力等。如丧失听觉、丧失生殖能力等。伤害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从伤害的程度上,伤害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从伤害的程度上,可分为以下可分为以下4 4级:级:A A、轻微伤害: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过治疗轻微伤害: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过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人体组织或器官没有造成损即可恢复健康,对人体组织或器官没有造成损

31、伤,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一般只作为伤,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一般只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但如果重伤意图明显直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但如果重伤意图明显直接故意、轻微伤结果,则可能构成未遂、中止。故意、轻微伤结果,则可能构成未遂、中止。B B、轻伤:造成人体器官、组织一定程度的损害轻伤:造成人体器官、组织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伤的。微伤的。C C、重伤:根据刑法第重伤:根据刑法第9595条的规定,重伤是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者

32、其他对人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D D、致人死亡: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致人死亡: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实施行为时过于自信或康的行为,但由于实施行为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疏忽大意,造成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混合罪过。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混合罪过。伤情的鉴定,应以伤害时的情况和审判时、伤情的鉴定,应以伤害时的情况和审判时、

33、治疗恢复的情况综合认定。治疗恢复的情况综合认定。3 3、本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本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况,致人轻伤的,为1616岁以上;致人重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14岁以上。岁以上。4 4、主观方面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际中、主观方面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例:如果仅有

34、打骂的故意而无伤害故意例:如果仅有打骂的故意而无伤害故意(如父母)(如父母),而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而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为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1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界限: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具体区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具体区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 A、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35、;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B B、犯罪的工具和手段;犯罪的工具和手段;C C、打击的部位;打击的部位;D D、打击的强度;打击的强度;E E、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条件;F F、犯罪后的态度;等。犯罪后的态度;等。根据这些因素仍无法区分的,实践中如何处理?根据这些因素仍无法区分的,实践中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形:A A、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如果双方都出于主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如果双方都出于主动,而处于互殴状态的,一般定故意伤害动,而处于互殴状态的,一般定故意伤害罪;罪;B B、对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对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或一时

36、冲动,临时起意的,一般按实际造或一时冲动,临时起意的,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未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成的结果定罪:未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C C、确实无法区分的,按疑罪从轻的原则,以确实无法区分的,按疑罪从轻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罪论处。(2 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只造)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伤害结果,主观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伤害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上都存在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2 2、故意伤害罪与其他暴

37、力性犯罪的关系、故意伤害罪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关系见课本见课本517517页页3 3、几种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几种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1 1)以故意传染性病或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以故意传染性病或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人的行为 特定对象(可治愈、不可治愈)特定对象(可治愈、不可治愈)不特定多人不特定多人(2 2)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健康的行为(3 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案例案例1 1:李某、赵某曾经为琐事和孙某发生纠纷。某年李某、赵某曾经为琐事和孙某发生纠纷。某年十一月的

38、一天晚上十一月的一天晚上8 8点多,天下着中雨,孙某点多,天下着中雨,孙某正在一条比较偏僻的马路边上的一家小卖部里正在一条比较偏僻的马路边上的一家小卖部里边看电视边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叫他。孙某边看电视边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叫他。孙某走到门外想看看是谁,刚一出门,李某、赵某走到门外想看看是谁,刚一出门,李某、赵某即分别手持即分别手持8 8100100cmcm、8 880 cm80 cm的铁管向孙某的铁管向孙某打去。孙某向外跑了打去。孙某向外跑了2020多米后被打倒,李某、多米后被打倒,李某、赵某继续用铁管殴打孙某,后逃离。孙某在泥赵某继续用铁管殴打孙某,后逃离。孙某在泥泞中躺了半个多小时后被行

39、人发现,送到医院泞中躺了半个多小时后被行人发现,送到医院后已死亡。经鉴定,孙某头部共有十三处损伤,后已死亡。经鉴定,孙某头部共有十三处损伤,均造成了凹陷性骨折,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受伤。均造成了凹陷性骨折,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受伤。李某、赵某当天晚上乘火车逃往外地,一个多李某、赵某当天晚上乘火车逃往外地,一个多月后被抓获。月后被抓获。本案应如何定性?本案应如何定性?案例案例2 2:2006 2006年年1 1月月2626日日1414时,张某驾车至一人行横道时,张某驾车至一人行横道时,因急踩刹车惊吓了王某等人。王与张某发时,因急踩刹车惊吓了王某等人。王与张某发生争执。王到车辆左侧拉开车门拽张某下车,生争

40、执。王到车辆左侧拉开车门拽张某下车,未拽动。王的同伴李某见状上前劝阻王某,并未拽动。王的同伴李某见状上前劝阻王某,并让张某赶紧离开。张某趁机将车辆一挡起步让张某赶紧离开。张某趁机将车辆一挡起步(未加速)行驶,王某的手抓在车门上被带出(未加速)行驶,王某的手抓在车门上被带出3030余米后倒地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余米后倒地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请问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还是意外事件?案例案例3 3:邢某因杨某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先后多次与邢某因杨某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先后多次与杨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杨某发生不正

41、当两性关系。20052005年年9 9月月2222日日2323时许,邢某酒后到杨某家,对杨某提名叫骂,时许,邢某酒后到杨某家,对杨某提名叫骂,杨某听不下去,一气之下,到厨房掂一菜刀,杨某听不下去,一气之下,到厨房掂一菜刀,向邢某头上、身上乱砍,并向邢某叫嚷:向邢某头上、身上乱砍,并向邢某叫嚷:“你你不让我好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拼了算了,不让我好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拼了算了,砍死了我给你抵命。砍死了我给你抵命。”邢某因流血过多倒在地邢某因流血过多倒在地上。杨某的丈夫急忙喊人将邢某送往医院治疗。上。杨某的丈夫急忙喊人将邢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邢某头面部达十余处伤口,致颅经法医鉴定,邢某头

42、面部达十余处伤口,致颅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请问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请问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害罪?第三节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性犯罪健康的性犯罪一、强奸罪一、强奸罪(一)强奸罪的概念、构成(一)强奸罪的概念、构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性行为,或者奸淫不满(非法)性行为,或者奸淫不满1414周岁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的幼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 1、本罪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

43、的权利。、本罪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性自由权,指妇女根据自己意志发妇女性自由权,指妇女根据自己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生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妇女,女尸不是本罪的对象。幼女在一妇女,女尸不是本罪的对象。幼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本罪对象。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本罪对象。2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的行为,或者奸淫不满行为,或者奸淫不满14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行为特征:本罪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违意性行为特征

44、:本罪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违意性和违法性。和违法性。(1 1)违背妇女意志:实践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实践中如何认定?成年女性、少女成年女性、少女幼女幼女 (2 2)强行:)强行:暴力方法: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拳打脚踢、强拉硬暴力方法: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拳打脚踢、强拉硬拽等,制服被害妇女,使其不能反抗。拽等,制服被害妇女,使其不能反抗。胁迫方法:即精神威慑,指以暴力相要挟、以揭发隐私、胁迫方法:即精神威慑,指以暴力相要挟、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相威胁,利用教养或从属关系以及孤立无毁坏名誉等相威胁,利用教养或从属关系以及孤立无援的状态,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援的状态,使被害妇女不敢反

45、抗。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用药物、酒、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用药物、酒、麻醉物、冒充妇女丈夫或恋人,为妇女治病的名义等,麻醉物、冒充妇女丈夫或恋人,为妇女治病的名义等,使其不知反抗。或利用妇女熟睡、醉酒、精神脆弱等使其不知反抗。或利用妇女熟睡、醉酒、精神脆弱等心神丧失、抗拒不能的状态实施奸淫。心神丧失、抗拒不能的状态实施奸淫。另外,他人实施暴力、胁迫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的程度之后,行另外,他人实施暴力、胁迫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的程度之后,行为人利用这一情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也成立强奸罪。为人利用这一情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也成立强奸罪。(3 3)发生非法性关系:法

46、定婚姻关系内的)发生非法性关系:法定婚姻关系内的行为排除在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行为排除在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丈夫强奸妻子的问题?否存在丈夫强奸妻子的问题?对象条件:对象条件:(1 1)如果对象是)如果对象是14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只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性只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性交的,才能构成强奸罪。交的,才能构成强奸罪。(2 2)犯罪对象是不满)犯罪对象是不满1414周岁的幼女时,不管幼周岁的幼女时,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女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只要和幼女实施了性

47、交行为,都构其他方法,只要和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罪。此时,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成强奸罪。此时,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为幼女(包括知道对方很有可能是)。如对方为幼女(包括知道对方很有可能是)。如行为人确实不知是幼女而奸淫,不构成奸淫幼行为人确实不知是幼女而奸淫,不构成奸淫幼女。女。注意: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注意: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满关问题的解释:已满14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16周岁的人,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另据高院批复

48、: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为幼女,另据高院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为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3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年满年满1414周岁的男子。周岁的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妇女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特殊情况下,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特殊情况下,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但不是奸淫行为的实施者)。(但不是奸淫行为的实施者)。例:例:甲女对乙女有仇,试图依靠丙男强奸乙。某甲女对乙女有仇,试图依靠丙男强奸乙。某日深夜,甲、丙共同等候在乙回家

49、的路上,待日深夜,甲、丙共同等候在乙回家的路上,待乙走近时,甲用木棒先将乙打倒在地,致使其乙走近时,甲用木棒先将乙打倒在地,致使其昏迷,后丙对乙实施强奸。昏迷,后丙对乙实施强奸。妇女利用男性精神病患者对妇女强奸他人的,妇女利用男性精神病患者对妇女强奸他人的,属于以他人为工具实施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属于以他人为工具实施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罪的间接正犯。4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奸淫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奸淫的目的。目的。奸淫幼女的,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只奸淫幼女的,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有“明知明知”对方是不满对方是不满1414周岁的幼女时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

50、强奸罪。即才能构成强奸罪。即“知道或应当知知道或应当知道道”,包括,包括“知道对方很有可能是知道对方很有可能是”。(二)强奸案件的认定(二)强奸案件的认定1 1、强奸与通奸、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行为的、强奸与通奸、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行为的界限。界限。2 2、采用胁迫手段强奸与双方互相利用发生性行、采用胁迫手段强奸与双方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界限。为的界限。3 3、“半推半就半推半就”的奸淫案件的定性问题。的奸淫案件的定性问题。4 4、奸淫精神病妇女或呆傻妇女案件的定性问题。、奸淫精神病妇女或呆傻妇女案件的定性问题。5 5、奸罪的既遂与未遂。、奸罪的既遂与未遂。6 6、轮奸:、轮奸:7 7、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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