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第三十章支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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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章 支票,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章 支 票,第三十章 支票,2,对支票与汇票相同的内容,票据法采用了与本票相同的转致适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技术。票据法仅确认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支票付款人。与有限确认汇票、本票种类不同,我国票据法对各种基本类型的支票均予确认。从内容上看,支票的出票与汇票、本票不同,它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出票人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收款人也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但付款人则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效力。与汇票、本票相比,支票的无因性

2、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其突出表现为票据法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但仍确认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仍应对空头支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章导语,第三十章 支票,3,章节目录 第一节 支票概述 第二节 支票的特殊规则,第三十章 支票,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支票概述,第三十章 支票,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探讨了支票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按照不同标准对支票的种类进行了界分。 本节知识点 01.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02.支票的种类 本节关键词 支票;记名式支票;指示式支票;无记名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一般支票;变式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6,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支票的概念 (二)

3、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三十章 支票,7,二、支票的种类,(一)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 (二)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支票的 特殊规则,第三十章 支票,9,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论述了支票的特殊规则,包括支票的出票及其概念、款式、效力;支票的资金

4、关系与空头支票,并对支票的付款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等进行了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支票的出票 02.支票的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 03.支票的付款 04.支票与汇票比较 本节关键词 支票出票;空头支票;支票的付款,第三十章 支票,10,一、支票的出票,(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二)支票出票的款式 (三)支票出票的效力 支票出票效力的概念 对支票付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收款人的效力,第三十章 支票,11,二、支票的资金关系 与空头支票,(一)支票的资金关系 (二)空头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12,三、支票的付款,(一)支票付款的概念 (二)对支票付款的立法规制 (三)付款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章 支票,

5、13,四、支票与汇票比较 (一)相同点,我国票据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部票据法中,并以汇票的规定为其主要内容。对支票与汇票相同的内容,票据法采用了与本票相同的转致适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技术。可见,支票与汇票之间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第三十章 支票,14,(二)区别,支票和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

6、而汇票则无此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之责任;支票是见票即付票据,无到期日,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无承兑制度,汇票有承兑制度。,第三十章 支票,15,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三十章 支票,16,支票与汇票一样是委付证券,不是自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7、用合作社。,第三十章 支票,17,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18,以支票上记载权利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第三十章 支票,19,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

8、,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三十章 支票,20,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有对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 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87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三十章 支票,21,从形式上看,支票的出票与汇票、本票的出票一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

9、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但是从内容上看,支票的出票则与汇票、本票不同。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而支票的出票则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章 支票,22,支票出票的款式,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

10、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第三十章 支票,23,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该法第87条第3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第三十章 支票,24,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

11、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他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第三十章 支票,25,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因此仅获得一项付款的权

12、限,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不过,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这种条件,即是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 我国票据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三十章 支票,26,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持票人无法确切知道付款人是否将会付款。所以,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第三十章 支票,27,各国票据法一般均规定,签发支票的

13、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可以说,与汇票、本票相比,支票的无因性受到更大程度上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而且限于见票即付,因此为确保支票即期支付功能实现,票据法特别重视这种资金关系。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资金关系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法,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由此可见,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资金关系,是出票人有效签发支票的前提。,

14、第三十章 支票,28,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可以是支票合同,也可以是透支合同。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就是所谓的空头支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根据票据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对行为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

15、票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章 支票,29,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第三十章 支票,30,由于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立即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

16、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三十章 支票,31,付款人在支付支票金额之前,应当审查支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支票付款人的这一审查义务,原则上与汇票付款人的审查义务相同,即仅需审查票据形式上的要件。但是,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其行为不能使自己免责,而且还须自行承担责任。此外,由于支票出票人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本名,而且预留了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因此付款人在支付金额时,还必须对支票上的签名或印鉴是否与预留签名和印鉴相符进行审查。 付款人的依法付款行为具有免除其责任的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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