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地 政政 士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估價師王王 進進 祥祥理理 事事 長長 副副 理理 事事 長長社社 長長 所所 長長 委委 員員 兼兼 任任 講講 師師 中 華 民 國 地 政 士 公 會 全 聯 會中 華 民 國 地 政 士 公 會 全 聯 會台灣法治促進會台灣法治促進會現代地政雜誌社現代地政雜誌社遠 現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事 務 所遠 現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事 務 所中 華 民 國 消 基 會 房 屋 委 員 會中 華 民 國 消 基 會 房 屋 委 員 會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土 地 資 源 學 系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土 地 資 源 學 系
2、民法總則民法總則.親屬親屬.繼承繼承法法 對土地登記之影響對土地登記之影響新新 修修 正正2(9 7.0(9 7.0 5 5.2 32 3 公 布公 布)壹、壹、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暨暨施行法施行法(9 8.1 1.(9 8.1 1.2 32 3 施 行施 行)3 3一一、監護、監護之之宣告宣告 (民民14)心神喪失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精神耗弱本人本人配偶配偶最近親屬最近親屬或檢察官或檢察官2 2人人聲請宣告禁治產聲請宣告禁治產(舊舊民民14)14)精神障礙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其他心智缺陷不不 能能1.1.為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2.2.受受意思表示意思表示3.3.不能不能辨識辨識其意思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
3、表示之效果本人本人配偶配偶四等親內親屬四等親內親屬最近一年同居親屬最近一年同居親屬檢察官檢察官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視為視為改稱改稱(民總施民總施4)4)(民總施民總施4-1)4-1)法院因聲請法院因聲請監護之宣告監護之宣告法院得為法院得為輔助之宣告輔助之宣告(民民15-1)15-1)無行為無行為能力人能力人(民民15)15)4 4第第 1 4 1 4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
4、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輔助之宣告。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5 5二二、輔助、輔助之之宣告宣告 (民民15-2)1/2下列下列7 7款款行為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1.1.純獲法律上利益純獲法律上利益2.2.或或依年齡依年齡、身分
5、身分、日常生活必需日常生活必需(不在此限不在此限)1.1.獨資、合夥、法人之獨資、合夥、法人之負責人負責人 2.2.消費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寄託)、保證、保證、贈與、信託贈與、信託 3.3.糾紛糾紛 4.4.和解、調解、調處和解、調解、調處或或仲裁仲裁 5.5.不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 之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或借貸借貸 6.6.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 7.7.法院指定之行為法院指定之行為應經應經輔助人輔助人同意同意6 6二二、輔助、輔助之之宣告宣告 (民民15-2)2/2(一一)
6、土地標示分割土地標示分割(二二)土地合併土地合併(三三)鑑界鑑界(四四)繼承繼承、分割繼承、分割繼承、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遺贈遺贈(五五)承租人承租人(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六六)設定地上權、抵押權設定地上權、抵押權(七七)抵押權之債務人、義務人抵押權之債務人、義務人(八八)借款人借款人(非不動產非不動產借貸借貸)(九九)抵押權塗銷之權利人抵押權塗銷之權利人(十十)買賣、贈與、信託、保證買賣、贈與、信託、保證7 7第第 1 5 1 5 條條 之之 2 2修修 正正 後後修正前修正前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
7、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 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
8、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 其他行為。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新增)8 8三三、施、施 行行 日日 期期監護宣告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輔助宣告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輔助人同意輔助人同意民民1414民民1515民民15-115-1民民15-215-2公布後公布後1 1年年6 6個月施行
9、個月施行(98.11.23(98.11.23施行施行)9(9 7.0(9 7.0 5 5.2 32 3 公 布公 布)新 修 正新 修 正貳、貳、民法親屬民法親屬暨暨施行法施行法(9 8.1 1.(9 8.1 1.2 32 3 施 行施 行)1010第第 四四 章章 監監 護護第一節第一節 未成年人監護未成年人監護 (民民1091民民1109-2)第二節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民民1110民民1113-1)1111第一節第一節 未成年人監護未成年人監護1212一一、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之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民民1092)1/2父父 母母未成年未成年子女子女特定事項特定
10、事項一定期限內一定期限內以以書面書面委託他人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行使監護職務1313一一、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之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民民1092)2/2(一一)分割繼承分割繼承(二二)父母重病之父母重病之不動產出售不動產出售1414第第 1 0 9 2 1 0 9 2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1515二二、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民1093)(一一)父母不得在無任一方死亡前指定父母不得在無任一方死亡前指定(二
11、二)受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後受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後1515日內日內報告報告 法院,並會同法院,並會同指定人開具財產清冊指定人開具財產清冊(三三)遺囑未指定遺囑未指定會同人會同人時,申請當地縣市政府時,申請當地縣市政府 派人派人會同開具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財產清冊(四四)未向法院報告者,否則視為未向法院報告者,否則視為拒絕就職拒絕就職最最 後後(父父或或母母)行使、負擔行使、負擔得以得以遺囑遺囑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1616第第 1 0 9 3 1 0 9 3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
12、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1717三三、監、監 護護 人人 順順 序序 (民民1094)1/3(一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 (父父、母母)(二二)監護監護 1.1.原因原因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時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時 2.2.特定委託監護特定委託監護(三三)監護順序監護順序 1.1.遺囑指定遺囑指定1818三三、監、監 護護 人人 順順 序序 (民民1094)2/32.2.法定法
13、定(1)(1)父母死亡父母死亡無遺囑無遺囑指定指定監護人時監護人時(2)(2)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拒絕就職拒絕就職時時(3)(3)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A.A.同居同居祖父母祖父母 B.B.同居同居兄妹兄妹 C.C.未同居未同居祖父母祖父母3.3.監護執行監護執行 (1)(1)應於知悉後應於知悉後1515日內日內 (2)(2)報告法院報告法院 (3)(3)並申請縣市政府派人並申請縣市政府派人 (4)(4)會同開具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財產清冊1919三三、監、監 護護 人人 順順 序序 (民民1094)3/3(四四)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無前順序定其監護人時無前順序定其監護人時)1.
14、1.法院法院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以內親屬、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以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2.2.聲請聲請為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1)(1)就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就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 (2)(2)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3)(3)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4)(4)其他適當人選其他適當人選 3.3.法院指定監護人時,並得指定法院指定監護人時,並得指定 (1)(1)監護之方法監護之方法 (2)(2)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五)未成年人於未成年人於法院選定監護人前法院選定監護人前,由,由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
15、利主管機關為監護人為監護人2020第第 1 0 9 4 1 0 9 4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
16、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
17、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2121四四、監、監 護護 人人 之之 辭辭 任任 (民民1095)(一)(一)有有正當理由正當理由(二)(二)經法院經法院許可許可者者(三)(三)得辭任得辭任其職務其職務2222第第 1 0 9 5 1 0 9 5
18、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依前條規定為監護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2323五五、不、不 得得 為為 監監 護護 人人 (民民1096)(一)(一)未成年未成年(二)(二)受受監護或輔助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宣告尚未撤銷(三)(三)受受破產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宣告尚未復權(四)(四)失蹤失蹤2424第第 1 0 9 6 1 0 9 6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一、未成年。二、受監護或輔助 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宣告 尚未復權。四、失蹤。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2525六六、監護
19、人數人、監護人數人之之行使行使 (民民1097)(一)(一)對於對於重大事項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權利之行使意 思不一致時思不一致時(二)(二)得得聲請法院聲請法院就受監護人最佳就受監護人最佳 利益利益(三)(三)酌定其中一監護人酌定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行使之 (四四)原則多數決原則多數決,重大事項共重大事項共 識決識決2626第第 1 0 9 7 1 0 9 7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
20、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2727七七、特、特 別別 代代 理理 人人 (民民1098)(一)(一)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二)(二)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監護人與受監護人1.1.利益相反利益相反2.2.依法不得代理依法不得代理3.3.法院法院依職權因依職權因4.4.選任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監護人監護人 受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社會
21、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其他利害關係人其他利害關係人 聲請聲請1/22828名名 稱稱依依 據據民民 1098*民民 1092*關關 係係非父母子女非父母子女(監護與受監護監護與受監護)父母父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原原 因因 利益相反及依法不得代理利益相反及依法不得代理特定事項特定事項期期 限限一定期限內一定期限內發發 起起法院因聲請而選任法院因聲請而選任書面委託書面委託利利 益益保保 護護民民 1101*民民 1088*七七、特、特 別別 代代 理理 人人 (民民1098)2/2(比較比較)2929第第 1 0 9 8 1 0 9 8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
22、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3030八八、財、財 產產 清清 冊冊 之之 陳陳 報報(民民1099)(一)(一)監護開始時,應於監護開始時,應於 2 2 個月內個月內開具開具 財產清冊財產清冊並並陳報陳報法院法院(二)(二)法院得因監護人聲請法院得因監護人聲請延長延長之之(三)(三)開具前,得為開具前,得為管理上管理上必要行為必要行為(民民1099-1)1099-1)(四)(四)監護人應以監護人應以善良
23、管理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之注意執行 職務職務(民民1100)1100)3131第第 1 0 9 9 1 0 9 9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3232九九、受監護人利益、受監護人利益之之保護保護(民民1101)(一)(一)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1.1.使用使用 2.2.代為代為 3.3.或或同意處
24、分同意處分(二)(二)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1.代理代理購置購置或或處分處分不動產不動產 2.2.就其居住之建物或基地就其居住之建物或基地 (1)(1)出租出租 (2)(2)供他人供他人使用使用 (3)(3)終止租賃終止租賃(三)(三)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投資,但,但購買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不在此限3333第第 1 1 0 1 1 1 0 1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
25、正 前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3434十十、監護人、監護人之之權義權義(一)(一)財產管理財產管理(二)(二)執行費用,由受監護人財產負擔執行費用,由受監護人財產負
26、擔(三)(三)法院必要時,命其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法院必要時,命其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財產清冊或結算書 (民(民11031103)(四)(四)得請求報酬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定之,數額由法院定之 (民(民11041104)(五)(五)未成年人同居祖父母之權利未成年人同居祖父母之權利 (刪除民(刪除民11051105)(六)(六)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被改定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被改定(民(民1106-11106-1)(七)(七)監護人變更時,財產之移交監護人變更時,財產之移交 (民(民11071107)1.1.個月內個月內 2.2.財產結算財產結算 3.3.作成結算書作成結算書
27、 4.4.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5.5.未為承認前,不得免其責任未為承認前,不得免其責任(八)(八)法院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登記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民(民1109-11109-1)3535 第二節第二節 成成 年年 人人 之之監護監護及及輔助輔助3636一一、監、監 護護 人人 之之 選選 定定 1/2 (民民1111)法 院 依 職 權法 院 依 職 權選定選定一人一人或或數人數人為為監護人監護人就就1.1.配偶配偶2.2.四親等內親屬四親等內親屬3.3.最近一年同居最近一年同居 之親屬之親屬4.4.主管機關主管機關5.5.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6.
28、6.其他適當人選其他適當人選同時指定同時指定開具財產清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3737一一、監、監 護護 人人 之之 選選 定定 2/2 (民民1111)法法 院院選定監護人選定監護人指定開具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財產清冊之人前前命命 1.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2.或或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進行進行訪視訪視提出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及建議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供法院酌酌 參參3838第第 1 1 1 1 1 1 1 1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29、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3939二二、不、不 得得 為為 監監 護護 人人 (民民1111-2)(一)(一)照照 護護(二)(二)受受 監監 護護 宣宣 告告 之之 人人(三)(三)之之 法人
30、法人或或機構機構及其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代表人、負責人(四)(四)或與或與該該 法法 人人 或或 機機 構構 有有 1.1.僱僱 傭傭 2.2.委委 任任 3.3.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4040第第 1 1 1 1 1 1 1 1 條條 之之 2 2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新增)4141三三、成年人監護、成年人監護之之權義權義(一)(一)監護人監護人應尊重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受監護人之意思、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民111
31、21112)(二)(二)法院依職權,法院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民(民1112-21112-2)(三)(三)準用準用未成年人監護未成年人監護 (民(民11131113)(四)(四)受輔助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應置輔助人應置輔助人 (民(民1113-11113-1)4242四四、溯、溯 及及 既既 往往 與與 施施 行行(一)(一)第四章(監護)施行前所設置之第四章(監護)施行前所設置之 監護人,於施行後適用修正後規監護人,於施行後適用修正後規 定定 (民親施(民親施14-214-2)(二)(二)公布後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施行施行(98.11.2398.11.23)43
32、43五、法定代理人五、法定代理人(一一).).法人法人 (負責人、董事長負責人、董事長)(二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 (父母父母)(三三).).監護之宣告監護之宣告 (監護人監護人)(四四).).輔助之宣告輔助之宣告 (輔助人輔助人)44新 修 正新 修 正參、參、繼承法繼承法暨暨施行法施行法繼繼 承承 法法施施 行行 法法97.01.0297.01.0297.01.02 97.01.02(1-1(1-1*)X X97.05.07 97.05.07(1-2(1-2*)98.06.1098.06.1098.06.1098.06.104545(壹壹)、民法繼承編民法繼承編4646一一、修法重
33、點、修法重點 1/3(一)(一)法定繼承有限法定繼承有限(清償清償)責任責任(二)(二)擴大繼承人擴大繼承人遺產遺產之之認定範圍認定範圍(視為遺產視為遺產)(三)(三)刪除刪除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之之法定適用事項法定適用事項 1.1.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 2.2.依比例償還報明之債權依比例償還報明之債權 3.3.不得提前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不得提前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4.4.擺脫父債子還之框架擺脫父債子還之框架4747一一、修法重點、修法重點 2/3(四)(四)明定明定違反陳報義務之效果違反陳報義務之效果 1.1.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之利益 2.2.未依限償債之未依限償債之
34、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3.3.不正行為之不正行為之喪失有限責任保護喪失有限責任保護 限定繼承不復存在限定繼承不復存在(五五)反效果反效果 1.1.債權人要求增加人保、物保債權人要求增加人保、物保 2.2.貸款徵信嚴格化貸款徵信嚴格化 3.3.信用緊縮化信用緊縮化 4.4.貸款年齡年輕化貸款年齡年輕化4848一一、修法重點、修法重點 3/3(一一)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是否為是否為法定義務法定義務?(民民11481148、1157)1157)(二二)一人陳報一人陳報遺產清冊,有無遺產清冊,有無視為已陳報視為已陳報?(民民1156)1156)(三)三)債權人可否要求債權人可否要求繼承人提出遺
35、產清冊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民民1156-1)1156-1)(四四)繼承人繼承人會否喪失有限責任之保護會否喪失有限責任之保護?(民民1163)1163)(五五)申報遺產清冊後申報遺產清冊後可否另為拋棄繼承可否另為拋棄繼承?(六六)申請拋棄繼承後申請拋棄繼承後可否撤回可否撤回改申報遺產清冊改申報遺產清冊?(七七)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應由法院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應由法院為之?(民民1157)1157)4949二二、民法第五編、民法第五編 繼承繼承第一章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人 (民民11381146)11381146)第二章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遺產之繼承 第一節第一節 效力效力 (民民1
36、1471153)11471153)第二節第二節 限定之繼承限定之繼承(刪除節名刪除節名)(民民11541163)11541163)第三節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遺產之分割 (民民11641173)11641173)第四節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繼承之拋棄 (民民11741176-1)11741176-1)第五節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無人承認之繼承 (民民11771185)11771185)第三章第三章 遺囑遺囑 第一節第一節 通則通則 (民民11861188)11861188)第二節第二節 方式方式 (民民11891198)11891198)第三節第三節 效力效力 (民民11991208)11991208
37、)第四節第四節 執行執行 (民民12091218)12091218)第五節第五節 撤回撤回 (民民12191222)12191222)第六節第六節 特留分特留分 (民民12231225)12231225)5050三、民法繼承變化三、民法繼承變化概概 括括 繼繼 承承3 3個月內申辦限定繼承個月內申辦限定繼承概概 括括 繼繼 承承法定限定繼承法定限定繼承申請申請(3(3個月個月內內)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保證債務繼承開始後保證債務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繼承限定責任法定繼承限定責任97.1.498.6.11(民民1156)74.6.597.1.398.6.
38、12以後以後5151四、保證債務四、保證債務之之負擔負擔 1/4(未申請限定繼承者未申請限定繼承者)債 權 人債 權 人(甲甲)債 務 人債 務 人(乙乙)保 證 人保 證 人(丙丙)借貸借貸(民民474)474)保證保證(民民739)739)委任委任(民民528)528)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民民172)172)5252四、保證債務四、保證債務之之負擔負擔 2/4(未申請限定繼承者未申請限定繼承者)保證債務保證債務發生發生(成立成立)保證債務保證債務生效生效1.1.債務債務已屆清償期已屆清償期2.2.債務人債務人未能償還未能償還3.3.保證契約保證契約發生效力發生效力票據法票據法之之保證保證係屬
39、係屬單獨行為單獨行為及及不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具具獨立性獨立性與與民法民法保證不同保證不同5353四、保證債務四、保證債務之之負擔負擔 3/4(未未申請限定繼承者未未申請限定繼承者)保證債務發生保證債務發生(負責負責)(不負責不負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負責負責)(不負責不負責)未同居共財未同居共財(負責負責)(不負責不負責)但顯失公平者但顯失公平者,採限定責任採限定責任繼繼 承承 開開 始始保證債務發生保證債務發生(不負責不負責)(不負責不負責)票據保證票據保證(負責負責)(負責負責)5454四、保證債務四、保證債務之之負擔負擔 4/4(未申請限定繼承者未申請限定繼承者)債權人債權人(甲甲)債務
40、人債務人(乙乙)保證人保證人(丙丙)借貸借貸(民民474)474)保證保證(民民739)739)委任委任(民民528)528)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民民172)172)1.1.未到期未到期,丙丙有無責任?有無責任?2.2.未到期未到期,甲甲可否向可否向丙丙要求?要求?3.3.已到期已到期,乙乙還款,還款,丙丙有無責任?有無責任?4.4.已到期已到期,乙乙未還款,但續付利息,未還款,但續付利息,丙丙有無責任?有無責任?5555第第 1 1 4 8 1 1 4 8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
41、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5656第第 1 1 4 8 1 1 4 8 條條 之之 1 1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開始前二年內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受有財產之贈與者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視為其所得遺產。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
42、或滅已移轉或滅失失,其價額,依贈與時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新增)(新增)5757視為遺產視為遺產贈贈 與與 時時價值計算價值計算(民民1148-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繼承開始前二年內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仍應併入,並負有限責任仍應併入,並負有限責任)已移轉者已移轉者(轉手他人轉手他人)財產滅失者財產滅失者五、視為遺產五、視為遺產 1/3仍應依仍應依5858被被繼繼承承人人死死亡亡前前二二年年內內贈贈與與受贈人受贈人視視 為為 遺遺 產產遺產稅遺產稅限定責任限定責任配偶配偶 繼承人繼承人 繼承人之配繼承人之配偶偶(父母、孫子女父母、孫子女)死亡前死亡前2 2年內贈與年內贈與子女之
43、配偶子女之配偶者,須課者,須課徵遺產稅,但徵遺產稅,但非在限定責任清算範圍非在限定責任清算範圍內內五、視為遺產五、視為遺產 2/35959五、視為遺產五、視為遺產 3/3(一一)甲死亡前甲死亡前 1 1年內年內贈與贈與 A?(二二)甲死亡前甲死亡前 1 1年內年內贈與贈與 B?(三三)甲死亡前甲死亡前 3 3年內年內贈與贈與 乙乙?(四四)甲死亡前甲死亡前 3 3年內年內贈與贈與 丙丙?(五五)甲死亡前甲死亡前 5 5年特種贈與年特種贈與于于 丙丙 (民民11731173歸扣歸扣)(六六)甲死亡前甲死亡前 1 1年贈與年贈與妻妻(乙乙)之之 自由處分金自由處分金?(民民1018-1)1018-
44、1)(七七)甲死亡前甲死亡前 1 1年年對於負有扶養對於負有扶養 義務之親屬義務之親屬無償無償給於之給於之 扶養費扶養費?(民民1114)1114)(債權人得撤銷之債權人得撤銷之)甲甲亡亡乙丁丙CBA6060第第 1 1 5 3 1 1 5 3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45、所得遺產為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6161第第 1 1 5 4 1 1 5 4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一、於為限
46、定繼承前,已為概括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 繼承之表示。繼承之表示。二、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 定期間。定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6262第第 1 1 5 5 1 1 5 5 條條修修 正正 後後修修 正正 前前(刪除)(刪除)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之規定。(限定繼承後應適用之法定事項)63631.1.繼承人繼承人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人中之一人得繼承之時起得繼承之時起3 3個月內個月內繼承
47、人聲請得延展之繼承人聲請得延展之遺遺 產產 清清 冊冊法法 院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報明其債權期限不得在期限不得在3 3個月以下個月以下繼繼 承承 人人按數額比例計算按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分別償還未屆清償期者未屆清償期者視為到期視為到期可不陳報可不陳報2.2.債權人債權人命繼承人於命繼承人於3 3個月內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提出遺產清冊請求清償債務請求清償債務3.3.法法 院院 依職權依職權(民民1156)1156)(民民1156-1)1156-1)向法院聲請向法院聲請知悉知悉開具開具陳報陳報六、法定繼承六、法定繼承之之清算清算(民
48、民1157)1157)6464七七、清算程序、清算程序 1/4 知悉其得繼承時之要件知悉其得繼承時之要件(一一).).知悉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 (二二).).知悉自己成為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繼承人 (三三).).知悉知悉有遺產有遺產時或時或有債務有債務時時6565七、清七、清 算算 程程 序序 2/4 1.1.遺產清冊遺產清冊如何書立?如何書立?2.2.幾個月內幾個月內準備?準備?3.3.幾個人幾個人申請?申請?4.4.向向何單位何單位申請?申請?5.5.訴狀名稱訴狀名稱(陳報狀)(陳報狀)6.6.需否需否陳報陳報?7.7.債權人可否債權人可否代為陳報代為陳報?8.8.法院亦得法院亦得命
49、繼承人陳報命繼承人陳報(如債務人訴訟中死亡)(如債務人訴訟中死亡)9.9.繼承人未繼承人未依規定陳報依規定陳報,有無責任?,有無責任?6666七、清七、清 算算 程程 序序 3/4債權人債權人(甲甲)債務人債務人(乙乙)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丙丙)借貸借貸100100萬萬先行還錢?先行還錢?6個月內個月內報明債權報明債權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丁丁.戊戊)ABCDE1.繼承人繼承人(AE)於於6個月期間內,可否先償還個月期間內,可否先償還甲甲部份債權部份債權(30萬萬)?2.若繼承人償還若繼承人償還30萬於萬於甲甲,會否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會否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3.丙丙為抵押權人,應否仍須在
50、為抵押權人,應否仍須在6個月內報明債權?個月內報明債權?4.若若丁丁之債務未屆清償期,應否報明債權?之債務未屆清償期,應否報明債權?5.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丙丙與普通債權人與普通債權人丁丁.戊戊之權益有無優先?之權益有無優先?6.普通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丁丁.戊戊之債權如何分配?之債權如何分配?乙乙亡亡6767 七、清七、清 算算 程程 序序 4/4 (繼承人清償債務繼承人清償債務之之規範規範)1.1.開具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2.2.知悉其得繼承知悉其得繼承3 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3.3.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前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前 (1)(1)不得清償債務不得清償債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