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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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占有第一节 占有概述一、一、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概念(一)占有系以物为标的物(二)占有系对标的物可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三)占有虽为事实但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占有概述二、二、占有意思占有意思占有,除人对于物可以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体素)之外,是否尚需以“占有意思”(心素)为要件,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纯粹客观说的分歧。第一节 占有概述三、三、占有的本质占有的本质占有的本质,即占有是权利还是事实,素有争论,立法例也不一致。中国物权法和民法典将占有单列一分编,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分编并列,显然未把它作为物权,应为事实。第一节 占有概述四、四、占有的主体占有的主体占有的

2、主体,即占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之所以可以作为占有人,是因为法人 可以利用其机关控制占有物。占有作为法律事实,仅仅需要自然的占有意思,不是法律行为,因而占有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也可以成为占有人。不过,占有以自然的占有意思为心素,所以占有人必须对占有物有事实上控制的意识能力。如果占有人没有此种意识能力,就不会为自己原始或创设取得占有。至于占有的移转,因需受法律规定的支配,占有人具有权利能力即可,有无意识能力,在所不问。第一节 占有概述五、五、占有与持有占有与持有持有是刑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占有相比,相同点在于,两者均指占有人对于

3、物具有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有重叠之处,如受寄人对于寄存物品既为民法上的占有,亦为刑法上的持有。但两者更有不同点,持有重在占有人对于物的实力支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占有可依抽象状态而为间接占有,持有却无间接占有。(2)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并推定其善意占有(民法典第459条的解释);持有则无类似的推定。(3)占有可以移转,并且可以观念上的交付进行;持有则否。(4)因盗窃、抢夺、抢劫、欺诈、恐吓而控制他人之物,构成占有,却不成立持有。(5)绝对的违禁物,如海洛因等,可为持有之物,但不得为占有的标的物。第一节 占有概述六、六、占有的功能占有的功能(一)

4、保护占有的功能(二)表彰本权的功能(三)取得本权的功能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一、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界定所谓有权占有,也叫正权源占有,是指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与有权占有相对的是无权占有,亦称无权源占有,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三)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二、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人对于无权占有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二)界定对于占有特定的物无正当权源的事实不知且无重大过失的,成立善意占有。对于占有特定的物

5、明知无正当权源,或虽然不知但对此不知有重大过失的,构成恶意占有。(三)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三、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二)界定对于物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者,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对于物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的现象。(三)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六、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人的人数为区别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二)界定单独占有,是指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共同占有,是指数人共同占有一物的现象。它分为重叠共同占有和统一共同占有。(三)

6、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七、七、其他分类其他分类在某些立法例及学说上,占有还可被区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区别它们,在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意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也是占有的分类之一,其区别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方面。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一、一、占有状态推定概述占有状态推定概述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都承认占有状态的推定,学说称为占有事实的推定,以区别于占有的权利推定。自主占有的推定、善意占有的推定等,其主要内容包含如下几项。占有状态的推定,使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毋庸举证,而其相对人欲攻击占有人的主张时,

7、必须负举证责任,有助于实现占有制度的规范功能,并与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先占、占有人的权利、占有人的责任、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等密切相关,十分重要。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二、二、自主占有的推定自主占有的推定占有人就占有物究为自主占有抑或他主占有的事实不明时,推定为自主占有。不过,按照占有权源的性质判断,占有人欠缺所有的意思时,不得有此推定。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三、三、善意占有的推定善意占有的推定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属其内心情事,难以举证,因而,在究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的事实不明时,推定为善意占有。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四、四、和平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的推定公然占有的推定和平占有、

8、公然占有,均属占有的常态,在和平占有抑或强暴占有的事实不明时,推定为和平占有;在公然占有抑或隐秘占有的事实不明时,推定为公然占有。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五、五、继续占有的推定继续占有的推定主张继续占有时,只需要证明前后两端有占有的事实就足够了,无须证明从头至尾都无间断地占有。正所谓“经证明两端者,得推定中间”“今昔为占有者,常为占有者”。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六、六、无过失占有的推定无过失占有的推定占有人的善意占有,有无过失,事实不明时,如何认定,意见不一。时至今日,通说认为,无过失为常态,有过失为变态,其无过失为消极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占有人应无须就此常态和消极事实

9、负举证责任。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一、一、占有状态变更概述占有状态变更概述占有的变更,又叫占有的转变,或占有状态的变更,或占有名义的变更,是指在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发生变更的现象。占有因其状态不同,可有各种类型,于其存续期间,各类占有状态可以发生变更。例如,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拒不返还租赁物时,由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占有状态变更的情形较多。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二、二、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符合如下条件之一:(一)他主占有人应对使其占有之人表示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二)他主占有因新事实变为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三、三、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

10、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有其表现,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卖物,不再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是他主占有。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四、四、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人于其后知其占有没有正当权源却继续占有的,自其知晓时起,善意占有开始变为恶意占有。于此场合,主张这种变更之人须负举证责任。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五、五、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自占有媒介关系成立、承租人等直接控制标的物时起,原占有人即变为间接占有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之人为直接占有人。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七、七、隐秘占有变为公然占有隐秘占有变为公然占有占有人将其非法购买的古玩从其保险

11、柜取出,陈列于拍卖所,属于隐秘占有变为公然占有的例证。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八、八、继续占有变为不继续占有继续占有变为不继续占有质物、留置物被他人擅自取走数月,质权人基于物的返还请求权追回该质物,留置权人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追回该留置物,都属于继续占有变为不继续占有。如果自追回后一直占有质物或留置物,则此后的占有又构成继续占有。第五节 占有的取得一、一、直接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一)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二)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1、占有的移转2、占有的概括承受第五节 占有的取得二、二、间接占有的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一)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

12、占有。3、非占有人为自己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二)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1、间接占有的让与2、间接占有的继承第五节 占有的取得三、三、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一)占有的合并占有的合并,是指继承或受让人可以将其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并而为主张的现象。(二)占有的分离占有的分离,是指占有的继受人可以将其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分离,而仅就自己的占有而为主张。第六节 占有的效力一、一、占有权利的推定占有权利的推定(一)占有权利推定的概念占有权利的推定,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二)占有权利推定的根据(三)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二、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第六节 占有的效力三、三、占有回复关系占有回复关系(一)占有回复关系概述(二)孳息的返还(三)必要费用的偿付(四)占有物的使用(五)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六节 占有的效力四、四、占有的保护占有的保护(一)占有保护概述(二)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三)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四)侵占或妨害占有所致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第七节 占有的消灭一、一、直接占有的消灭直接占有的消灭1、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力2、占有物的灭失第七节 占有的消灭二、二、间接占有的消灭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3、返还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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