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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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五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一、一、物权法的界定物权法的界定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形式意义的和实质意义的两 种。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而言,在中国,民法典为其表现。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除民法典以外,还有宪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民用航空法,甚至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物权的规范。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二、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在总体上为私法(二)物权法为财产法(三)物权法宜被归入强行法(四)物权法为实体法(五)物权

2、法具有本土性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一、一、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编 物权物权”为物权法的为物权法的“大本营大本营”实质意义的物权法,以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为“大本营”,其他编和其他法律乃至司法解释中有关物权的规范,不是作为特别规定,从而优先适用,就是作为补充,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物权法体系。所以,适用物权法时必须全面审视这些物权规范。第十九章抵押权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一、一、抵押权的界定抵押权的界定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该项财产的变价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

3、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作抵 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作抵押财产(民法典第394条第2款),或曰抵押物。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二、二、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的性质(一)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二)抵押权是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物权(三)抵押权是就抵押物的变价使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物权(四)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五)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六)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七)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一、一、抵押权取得概述抵押权取得概述(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二、二、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二

4、)抵押登记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一、概述概述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行、第三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二、二、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一)概述(二)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三)从物(四)从权利(五)孳息(六)代位物(七)抵押物的转让对价(八)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权利二、在抵押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权利三、出租抵押物的权利四、出借抵押物五、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一、抵押

5、权的顺位权抵押权的顺位权(一)抵押权顺位的概念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或抵押权的次序,是指数个抵押权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时,各抵押权存在着优先的顺序,也就是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先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较后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可见,这种顺位是一种利益,甚至是一种权利,一般称之为顺位权。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一、抵押权的顺位权抵押权的顺位权(二)抵押权顺位的决定标准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标准是法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表示将之排除或改变。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做出了相关规定。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权的顺位,在此类约定与上述法定规则相抵触时,仍然以法定的为准

6、。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一、抵押权的顺位权抵押权的顺位权(三)抵押权的顺位固定主义与顺位升进主义先顺位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后顺位的抵押权是否依次序升进?德国、瑞士的民法规定,抵押权的顺位不升进,采取了抵押权的顺位固定主义。法国、日本的民法规定,抵押权的顺位升进,奉行的是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所谓抵押权的顺位固定主义,是指先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并不随之消灭,而是依然存在,致使后顺位的抵押权依然处于原有的顺位上,即抵押权的顺位固定不变。所谓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是指先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

7、权也消灭,后顺位的抵押权在顺位上相应地晋升。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一、抵押权的顺位权抵押权的顺位权(四)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放弃与变更1、抵押权顺位的让与2、抵押权顺位的放弃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二、二、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的处分(一)抵押权的转让(二)将抵押权供作担保(三)抵押权的放弃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三、三、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的保全(一)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防止权(二)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请求权、增加担保的请求权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四、四、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五、五、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法侵害抵押物,例如,致抵押物毁损

8、、灭失使交换价值减少,抵押债权无法完全受偿,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抵押权人可依据 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238条的规定,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六、六、抵押权的实行抵押权的实行(一)概述(二)抵押权行使的条件(三)抵押权实行受有限制(四)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五)折价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格基准(六)抵押物变价款的分配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一、一、抵押权消灭的事由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物灭失(三)抵押权的抛弃(四)抵押权的实行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二、二、抵押权消灭的效果抵押权消灭的效果无须登记的抵押权消灭,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债务人之间,在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之间

9、,都发生抵押权消灭的结果。登记的抵押权,其消灭时应予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若未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归于消灭,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抵押 人、抵押权人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消灭。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一、一、共同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二)共同抵押权的社会作用(三)共同抵押权的设立(四)共同抵押权的效力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二、二、财团抵押权财团抵押权(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二)财团抵押权制度的社会作用(三)财团抵押权的设立(四)财团抵押权的效力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三、三、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一)浮动抵押权概述(二)浮动抵押权的法律性质(三)浮动抵押

10、权与固定抵押权的比较(四)浮动抵押权与财团抵押权的比较(五)浮动抵押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六)抵押财产的确定(七)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八)浮动抵押权的实行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四、四、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二)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社会作用(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五)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六)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七)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行(八)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五、五、所有人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权(一)所有人抵押权的概念(二)所有人抵押权的社会作用(三)所有人抵押权在中国第二十章质权第一节 质权概述一、一、质权的概念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

11、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控制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或财产权的变价使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物权(民法典第425条第1款第440条)。其中,提供动产或财产权设立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作出质人;债权人称作质权人;供设立质权的财产称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第425条第2款)或质物。第一节 质权概述二、二、质权的类型质权的类型(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二)占有质权、用益质权与归属质权(三)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权(四)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五)典型质权与特殊质权第一节 质权概述三、三、

12、质权的社会作用质权的社会作用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二节 动产质权一、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概念(一)动产质权以他人所有的动产为标的物(二)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和存续要件(三)动产质权是就质物的变价使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动产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第二节 动产质权二、二、动产质权的取得动产质权的取得(一)概述(二)动产质权的设立第二节 动产质权三、三、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的效力(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二)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三)出质人的权利(四)出质人的义务(五)质权人的权利(六)质权人的义务第二节 动产质权四、四、动产质权的实行动产质权的实行(一)动

13、产质权实行的界定(二)动产质权实行的条件(三)动产质权实行的方式(四)质物变价的确定基准(五)质物的变价款高于或低于担保债权数额时如何处理的规则第二节 动产质权五、五、动产质权的消灭动产质权的消灭(一)担保债权消灭(二)质物的返还(三)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四)质物灭失(五)动产质权的抛弃(六)动产质权的实行第三节 最高额质权民法典第439条第1款允许当事人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第2款明确最高额质权的法律适用的准则,即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最高额质权,可以准用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四节 权利质权一、一、权利质权概述权利质权概述(一)权利质权的概念(二)权利质权的本质(三)权利质

14、权的类型第四节 权利质权二、二、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一)票据质权的概念(二)票据质权的取得(三)权利质权的类型(四)票据质权的消灭第四节 权利质权三、三、债券质权债券质权(一)债券质权的概念(二)债券质权的取得(三)债券质权的效力(四)债券质权的消灭第四节 权利质权四、四、存款单质权存款单质权(一)概述(二)存款单质权的取得(三)存款单质权的效力(四)存款单质权的实现(五)存款单质权的消灭第四节 权利质权五、五、仓单质权仓单质权(一)仓单质权的概念(二)仓单质权的取得(三)仓单质权的效力(四)仓单质权的实行(五)仓单质权的消灭第四节 权利质权六、六、提单质权提单质权所谓提单质权,是指以提单为标的

15、物而设立的质权。所谓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第四节 权利质权七、七、股权质权股权质权(一)股权质权的概念(二)股权质权的取得(三)股权质权的效力(四)股权质权的消灭第四节 权利质权八、八、基金份额质权基金份额质权(一)基金份额质权的概念(二)基金份额质权的取得(三)基金份额质权的效力第四节 权利质权九、九、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一)知识产权质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质权的取得(三)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四)知识产权质权的消灭第四节 权利质权十、十、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权(一)应收账款质权的界定(二)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性质(三)应收账款质权的取得(四)应收账款质权人的权利(五)应收账款质权人的义务(六)第三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七)应收账款质权的消灭第四节 权利质权十一、十一、其他财产权的质押其他财产权的质押民法典第440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亦可作为质物,表明权利质权的体系不是封闭的。不过,该项规定较为严格,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产权,是否适于实际经济生活的需求,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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