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与债务催收的疑难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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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追偿与债务催收的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目 录专题一 担保追偿(一)担保代偿责任承担的程序(二)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专题二 债务催收(三)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四)撤销权的运用(五)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六)法人格否认(七)销账、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专题一 担保追偿一、程序A、项目经理受理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4、项目

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B、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C、风险管理部审查 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l、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的充分性和客观性;(3)初审意见中建议(9)可行性;(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就下列方

3、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4)提出追偿方案D、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报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和审批。E、公司董事会审批。二、代偿操作1、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A角负责办理具体代偿手续,并取得贷款银行关于公司已承担保证责任并享有追偿权的确认函和关于借款人债务责任转移的通知函。2、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负责送达追偿通知并取得被担保企业签收回执,同时代贷款银行送达债务责任转移通知函。三、追偿方式 1、督促债务人 2、追索反担保保证人 3、行使抵押、

4、质押权 4、转移债务,保全债权 5、以资抵债 6、债权转股权(一)法律依据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二)追偿权与债权法定转让 必须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债权转让为前提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一)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1、原则:优待保证人2、理论基础:物权优于债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

5、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

6、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区分债务人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债务人提供:先物保后人保(优待保证人)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选择(物保人保平等)3、物保人与保证人必须约定各自的份额及其追偿方式、数量担保人之间能否追偿?物权法176条在起草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担保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承担责任之后,没有权利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而只能向

7、主债务人去追偿。这个规则的设计当时的理由基础是,担保人相互的追偿很麻烦。因为该担保人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之后,其他担保人还要向主债务人去追偿,这个过程程序上不经济;按照连带关系的架构,强调按照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债务分担的相关规则来设计保证人和其他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而本身保证人与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间有连带承担担保责任,由两个根本没有连带关系的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是说不通。两种可选择的追偿规则:规则一:(1)物保人承担在其提供的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各担保人平均承担责任 规则二: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债权/全部担保额单个担保数量,如 1000/(300+1000)300 疑难

8、问题:保证人同时用自己的财产做抵押,如何计算?专题二、债务催收一、代位权与代位执行1、代位执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1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2.代位权代位权行使条件极其严

9、格合同法第73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判决;代位执行:执行裁定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入库规则与效率规则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 第11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2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

10、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案 例 重庆市某混凝土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安装工程公司应支付混凝土工程公司货款66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安装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混凝土公司向南岸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第三人某区市政工程处欠安装公司工程款约430万元,且该债权已被重庆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形式确认。该裁决生效后,市政处未履行义务,安装公司也未申请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安装公司

11、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上级法院指定,由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该案。据此,九龙坡区法院向第三人市政处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到期债务。但该市政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异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适用代位执行制度 执行规定第63条设置的原因是为防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未经法定裁判程序(审判、仲裁等)确认,而直接由执行程序确认,从而损害第三人的救济权。换句话讲,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由法定程序确定,执行法院可以径行驳回第三人异议而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安装公司与某市政处之间的债权债务经由仲裁委员会确认且已生效,意味着该债权债务已由法定的裁判程序予以

12、确认,不存在损害第三人某市政处救济权的问题,更不存在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不确定的问题。二、撤销权与合同无效之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

1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破产法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破产法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第33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

14、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三、被执行人的追加与变更 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 (法释199815号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

15、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

16、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

17、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18、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出资不实:公司的出资者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或在出资后抽逃资本,使公司清偿债务能力减弱,而股东却以公司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2、脱壳经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资不抵债或为逃避债务,将公司的优质资产通过重组、分立、设立子公司等方式成立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应是两个法律主体,但在我国实践中,很多股东将公司与股东混为一体,公司与子公司资产混同,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任意转移公司的资

19、产,往往现穷庙富方丈现象。4、过度操纵:股东利用其公司的控制作用,经公司名义承担个人债务,挪用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利益让公司负担与其经营无关的风险,或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五、销账、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一)销账会计法第44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

20、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1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二)吊销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21、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三)注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22、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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