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1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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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 刑罚的种类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五节 从业禁止 第六节 保安处分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刑罚概述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u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u(一)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u(二)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u(三)刑罚必须依法适用。u(四)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u(五)刑罚的属性在于给犯罪人以痛苦。二、刑罚的特征二、刑罚的特征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严厉程度不同

2、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它涉及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的限制和剥夺。这种严厉性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表现出来的。(二)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主要适用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三)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而民事制裁则由国家民事审判机关适用,行政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四)适用根据和程序不同 适用刑罚的根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适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的根据则分别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第二节刑罚的体系第二节刑罚

3、的体系u刑法理论中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简言之,刑罚体系是各种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一、刑罚体系的概念u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u所谓主刑,也称基本刑、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u所谓附加刑,也称从刑,是指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二、刑罚体系的内容二、刑罚体系的内容第三节刑罚的种类第三节刑罚的种类一、主刑(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

4、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五)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第三节刑罚的种类第三节刑罚的种类二、附加刑(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

5、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u非刑罚处理方法就是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之外的处理方法。具体而言,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对于被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实体性处罚方法。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u(1)训诫。u(2)责令具结悔过。u(3)责令赔礼道歉。u(4)责令赔偿损失。u(5)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u(6)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第五节从业禁止第五节从业禁

6、止一、从业禁止的概念和性质(一一)从业禁止的概念从业禁止的概念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增设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实施特定犯罪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的预防性措施。(二二)从业禁止的性质从业禁止的性质u从业禁止并非新的刑罚种类,而是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的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进行犯罪。第五节从业禁止第五节从业禁止二、从业禁止的适用(一)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从业禁止应当适用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二)从业禁止

7、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犯罪分子决定适用从业禁止。(三)从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从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起算时间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四)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从业禁止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即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五)从业禁止的适用例外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犯罪分子所从事的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适用本条所规定的从业禁止。第

8、六节保安处分第六节保安处分u保安处分,是指对于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法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不能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而对行为人采取的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预防其未来再犯的矫正改善措施。一、保安处分的概念一、保安处分的概念u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保安处分的类型包括两种: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二是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u 专门矫治教育,是指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的矫治其行为的专门教育措施。u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9、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二、保安处分的二、保安处分的类型类型第六节保安处分第六节保安处分(一一)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程序为,经专门教指导专门矫治教育的程序为,经专门教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公安机关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应当为省级人民政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应当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学校。府确定的专门学校。其中矫治工作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其中矫治工作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

10、负责,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门负责,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教育内容包括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等。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等。(二二)强制医疗强制医疗对于强制医疗前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对于强制医疗前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的提出主体主体为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的提出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主可以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主体为人民法院,决定期限为体为人民法院,决定期限为1 1个月。复议个月。复议主体为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主体为人民主体为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强制医疗

11、解除提出主体为强制医疗机构,强制医疗解除提出主体为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作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决定主体为决定强制医疗的申请主体,决定主体为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四节 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一、刑罚裁量的概念u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u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有多种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于具有某种免除处罚

12、情节的犯罪人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一一)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u这是在决定对犯罪人应判处刑罚之后,进而要解决的量刑问题。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均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不仅包含较大的量刑幅度,而且相当数量的法定刑规定了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二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重的刑罚(1)决定判处的刑罚是否暂缓执行。(2)决定判处的刑罚具体执行的监管措施,如依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宣告禁止令。(3)决定判处的刑罚具体的执行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4)数个

13、宣告刑依法合并为执行刑,即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对因数罪所判处的数个宣告刑,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三三)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如何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如何执行执行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二、刑罚裁量的原则u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它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14、等几方面的内容。(一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u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对刑法第61条规定的“本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广义的刑法而不限于刑法典。量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对量刑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量刑的重要保证。(二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三、刑罚裁量情节u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

15、况。u 刑罚裁量情节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首先,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其次,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最后,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一一)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特征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特征u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裁量情节作不同层次的分类。其中,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刑罚裁量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二二)刑罚裁量情节的分类刑罚裁量情节的分类u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必须依法进行,因而必须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的含义并科学地掌握其适用规则。(三三)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

16、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第二节累犯第二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u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u2.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是年满18周岁的人。u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u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u5.前后两罪非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一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u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u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u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多长时间内再犯后罪不受限制

17、。(二二)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第二节累犯第二节累犯二、累犯的刑事责任ABCu(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是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u(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从重处罚。u(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累犯不仅具有比初犯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

18、罚个别化原则,对于累犯应当从严惩处。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一、自首u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一一)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u(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2)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二二)自

19、首的法律后果自首的法律后果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u自动投案。u第一,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u第二,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自动投案。u第三,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u第四,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一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件u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u第一,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u第二,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u第三,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u成立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20、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件u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u第一,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u第二,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u第三,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u第四,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二、坦白u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u1.主体为犯罪嫌疑人。u2.前提为不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u3.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一一)坦白的概念与构成条件坦白的概念与构成条件u我国刑法第

21、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对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这里的从宽,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但犯罪情节确实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二二)坦白的法律后果坦白的法律后果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一)立功的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二)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依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

22、,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三)立功的认定 1.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2.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四)立功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立功犯应分别依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立功第四节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第四节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一、刑事和解u刑事和解,是指在部分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制度。u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23、第289条的规定,成立刑事和解应当符合以下构成条件:u1.适用范围为特定的公诉案件。u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u3.被害人表示谅解、自愿和解。(一一)刑事和解的概念与构成条件刑事和解的概念与构成条件u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二二)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第四节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第四节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二、认罪认罚u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

24、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认罪认罚,总体上属于法定情节中的总则性情节。(一一)认罪认罚的概念与构成条件认罪认罚的概念与构成条件u1.“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u2.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二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第五节数罪并罚第五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一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

25、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二二)数罪并罚的特点数罪并罚的特点u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u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u3.应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节数罪并罚第五节数罪并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u1.并科原则。u2.吸收原则。u3.限制加重原则。u4.折中原则。(一一)数罪并罚原则概述数罪并罚原则概述u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折中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二二)我国

26、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第五节数罪并罚第五节数罪并罚三、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u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u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一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处罚规则u1.此处罚规则的特征。u2.适用此处罚规则须注意的问题。(二二)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罚规则u1.此处罚规则的特

27、征。u2.适用此处罚规则须注意的问题。(三三)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罚规则第六节缓刑第六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u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刑罚暂缓执行制度,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u缓刑与其他刑事处罚的区别有以下几点。u(一)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同u(

28、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不同u(三)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同u(四)一般缓刑与特殊缓刑第六节缓刑第六节缓刑二、缓刑的适用条件u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u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u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u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u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u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二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第六节缓刑第六节缓刑三、缓刑

29、的考验期限u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的考验期限,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限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弃旧图新,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u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根据这一规定,在确定考验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缓刑考验期限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以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为宜,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过长或过短都不能充分发挥缓

30、刑的作用。(2)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限。第六节缓刑第六节缓刑四、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u 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u(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一一)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u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

31、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以推进。(二二)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考察机关u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的规定,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是否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三三)缓刑的考察内容缓刑的考察内容第五节数罪并罚第五节数罪并罚五、缓刑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32、,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一)一般缓刑的三种法律后果一般缓刑的三种法律后果u(1)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u(2)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u(3)根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二二)把握缓刑应注意的问题把握缓刑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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