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l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l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l 第五节对涉案财物的处理3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l 一、两审终审制l(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l 两审终审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相邻的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普通审判程序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4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l(二)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l 1.特殊情况l(1)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
2、诉权的人或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地方各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而不应再两审终审。l(2)死刑案件l 2.例外情况 l 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5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l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l(一)概念l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l(二)特点l1.第二审程序不是简单地对同一案件
3、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可能是第二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甚至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l2.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l3.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6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l 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l l 任务:l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重点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7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l 三
4、、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l 意义:l 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l 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l 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8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l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l(一)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l 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9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l(二)上诉权限l1.自诉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有
5、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l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他们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l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l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10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l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l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
6、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11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l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l(一)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l(二)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l(三)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12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l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l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l 意义:l 1.让上诉人等有一定的期间充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和准备上诉的理由,以保障他们行
7、使上诉权。l 2.保证上级人民法院能够迅速地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能及时得到纠正,以免拖延诉讼。13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l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l 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
8、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l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认真审核。14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l 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l 1.移送上(
9、抗)诉案件函l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l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l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15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 二、全面审查和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的原则l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l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l 这就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和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的原
10、则。16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 二、全面审查和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的原则l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应当着力于以下的内容:l(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l(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l(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l(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l(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l(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l(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l(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17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 三、对第二
11、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l 我国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l 1.开庭审理:l 对于部分上诉案件、全部抗诉案件及其他应当开庭的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l 2.不开庭审理:l 其他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须遵循法定的程序。18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一)开庭审理的方式l 概念:l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l程序:l1.开庭前的准备。l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l3.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
12、,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l4.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l5.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对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l6.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19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l 概念:l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依照法律
13、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l 程序:l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l2.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l3.讯问被告人。l4.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l5.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20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四、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l(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l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l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
14、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l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l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l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2
15、1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l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l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l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2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l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
16、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l 4.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3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三)对自诉案件的处理l 对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的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l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24第三节第二审
17、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l 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l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l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l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25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l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8、 l(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l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l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l(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为由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l(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2项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l(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直接改判或发
19、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后,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6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l(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l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l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l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27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l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l(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l(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
20、名,但不得加重刑罚。l(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个罪的刑罚。l(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l(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l(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l(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28第五节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五
21、节对涉案财物的处理l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l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l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依诉讼的进程随案移送。29第五节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五节对涉案财物的处理l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22、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l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l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30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31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32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死刑
23、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l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l 特点:l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l2.死刑复核程序有特定的任务。l 3.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l 4.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l 5.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33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l 1.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
24、性,防止错杀,保护公民人身权利。l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34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 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l 我国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行使限制较严,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核准权。35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l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应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
25、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发现原审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提审改判或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按二审程序进行抗诉。l遇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共同犯罪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上报复核时,适用“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的原则,应全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6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 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l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l 1.报请复核的前提是:死刑
26、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l 2.坚持一案一报。l 3.报请复核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5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37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 四、审查核准程序l(一)审查核准的组织和方式l 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不仅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而且要坚持回避的原则。曾经参加过本案的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合议庭。38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
27、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一)审查核准的组织和方式l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l 阅卷也是非常重要的死刑复核方式。所谓阅卷就是查阅报请复核法院报送的所有法律文书、诉讼材料及证据。39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二)审查的内容l1.必须查明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和其他个人情况:(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4)必须查清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l2.原
28、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l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衡量该犯罪是否达到了罪大恶极的程度。l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l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l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l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40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二)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l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具体情形处理:l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l2.原判认定
29、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l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l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l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1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二)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l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l7.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
30、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l8.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42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31、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 一、对死缓案件行使复核权的人民法院l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43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 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l(一)报请复核l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二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予以处理。44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
32、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二)复核l 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上相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45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三)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l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l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l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6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l(三)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l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l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l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