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月,月月随父母来到宣威某中学就读。学习年月,月月随父母来到宣威某中学就读。学习期间与某同学相互写纸条传递。班主任得知后,于月期间与某同学相互写纸条传递。班主任得知后,于月日晚自习时将月月叫到讲台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在日晚自习时将月月叫到讲台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在训斥时用压玻璃的胶条抽打月月腿部,并告诫同学们以后训斥时用压玻璃的胶条抽打月月腿部,并告诫同学们以后不准搞这些乱七八糟的事,还撕毁了月月的日记。月月回不准搞这些乱七八糟的事,还撕毁了月月的日记。月月回家后,将班主任的看法和自己的想法写在日记上,并想以家后,将班主任的看法和自己的想法写在日记上,并想以死了结。月日,月月之母从东北老家回宣
2、威后发死了结。月日,月月之母从东北老家回宣威后发现日记,得知女儿早恋和被老师体罚的事。随后,月月情现日记,得知女儿早恋和被老师体罚的事。随后,月月情绪低落、少语,经常在梦中哭泣。经到昆明、北京的医院绪低落、少语,经常在梦中哭泣。经到昆明、北京的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为:“月月创伤性应激障碍后抑郁月月创伤性应激障碍后抑郁状态,与年月日被体罚有一定关系,其状态,与年月日被体罚有一定关系,其伤残等级为级。伤残等级为级。”为此,月月将学校及班主任告上法为此,月月将学校及班主任告上法
3、庭。庭。请问案例中的班主任侵犯了学生哪些权利?谁该承担责任?请问案例中的班主任侵犯了学生哪些权利?谁该承担责任?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享有一定的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主体。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主体。1 1、学生、学生公民公民2 2、高中生、高中生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在学生群体中,未满在学生群体中,未满 18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个特殊的群体。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一、人身权的保护、二、受教育权的保护。一、人身权
4、的保护、二、受教育权的保护。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育部教育部2002年年8月月21日颁布日颁布一、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一、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二、特征:二、特征:(一)学生的伤害是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一)学生的伤害是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存在过错(如学校(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存在过错(如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管理行为
5、违法或违反通常的合理及其教职员工的管理行为违法或违反通常的合理的行为标准而造成了学生的伤害)的行为标准而造成了学生的伤害)三、范围三、范围 (一)从空间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于学校(一)从空间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包括校园内的全部范围(以学校围的管理范围,包括校园内的全部范围(以学校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图为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图为准)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为限准)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为限 下列情形造成了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的事故,下列情形造成了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的事故,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1、在学生
6、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在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在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生的。(一)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
7、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管理混乱,存在重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育教学工作,
8、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但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10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成年学生的 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全直接相关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学校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学校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
10、他情形的。1、教师体罚学生引发伤害,学校应赔偿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引发伤害,学校应赔偿责任。2、教师侮辱性言语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教师侮辱性言语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3、教师赶学生出教室后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教师赶学生出教室后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4、学生在校午休时,教师应坚持巡查,不能擅离、学生在校午休时,教师应坚持巡查,不能擅离职守,否则出了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职守,否则出了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5、课内(包括上自习课,教师同样不能擅自离开)、课内(包括上自习课,教师同样不能擅自离开)学生打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校负次要责任。学生打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校负次要责任。6、学生发生矛盾,没有制
11、止。、学生发生矛盾,没有制止。7、留学生放学后辅导,没有告知家长。、留学生放学后辅导,没有告知家长。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教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教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
12、立即动员学生、家长、教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的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女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
13、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学校提前放学,小华和同班同学小悦及另一名同校一年级学生在长店村小花园内玩耍,因乒乓球被风刮到水塘内,三人即从水塘东南侧翻越护栏去拿球。在水塘东侧未结冰处,乒乓球掉进了水里,小悦站在冰面边缘取球时因冰面破裂落入水中,小华准备拿木棍救小悦时冰面再次破裂,小华随即也掉入水中。后联防人员将二人救起,小悦安全脱险,但小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华
14、在看到警示标志且能理解其含义的情况下,仍翻越围栏,以致发生事故,因此小华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学校在没有安排学生上课而提前放学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通知到学生的监护人。该案中,校方既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就学校提前放学一事明确通知到学生家长,因此校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某学校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学生不得携带手机上学,但是学生王某仍然带手机到学校,并且在
15、上课时玩弄手机,不仅影响了自己的课业,同时还引起其他学生的注意,班主任秦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了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规范学习行为,秦某在没有得到学生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没收了王某的手机,并告诉王某,除非其考入班级前十名,否则就不归还手机。班主任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手机作为个人的合法动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与机关无权占有或者扣留。虽然学校规定了学生不得携带手机上学,但是学校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况且无论是规章制度还是法律都没有赋予教师随意没收并占有的权利。教师在未得到学生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没收手机并设定归还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16、,因此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避免。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教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碰撞,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救治,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在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事后,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之后,依法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案例中,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采风,是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
17、织协助救治,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理应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00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
18、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认为
19、,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学校教师或者某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某校六年级女生王某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下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学校虽与保
20、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该赔偿案是由一桩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对于事故发生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1)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学生;(2)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之中;(3)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窗户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所以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
21、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纠正,但学生拒不听劝告、拒不改正学生拒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的;3、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有特定疾病不告知学校特定疾病不告知学校的;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的;5、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依法执教管理到位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