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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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2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二)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机关 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2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2)审查(3)决

2、定:当场予以登记亲自: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一)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的住所决定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

3、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4)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5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 第五条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

4、产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二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四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四)一方专

6、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7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要注意: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8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2.

7、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9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兄弟姐妹关系(1)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2)弟妹扶养兄姐的义务10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一)登记离婚1.登记离婚的条件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登记离婚的程序申请审查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

8、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11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定。1.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12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10、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诉讼离婚的程序调解判决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11、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四、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家务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2022-12-28四、离婚的法律后果(二)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哺乳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原本没有

12、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2.送养人的条件 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二节

13、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申请(当事人亲自到场)审查登记(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1.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2.收养的解消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以及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等法律后果。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1.解除的条件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

14、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2.解除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1.解除的条件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2.解除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解除收养关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终止(二)对养子女与生父

15、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1.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的自动恢复2.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商恢复(三)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成年养子女 生父母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继承,也称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一、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和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

16、应继份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不均等原则(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尽了主要(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遗产的原则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二、遗嘱继承(一)遗嘱的设立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收遗赠人的附加义务;指定补充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两个及以上见证)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二)遗嘱的法律效力1.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 真实自愿 合法 符合法定形式2.遗嘱的无效本节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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