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游人员的权利教师:张娟娟冷论1005事件,游客维权 就可以侵犯导游的权利吗 黄金周出游途中遭遇的一幕让赵先生感到心寒导游小李姑娘在一群咄咄逼人的游客面前,不得不当众下跪恳求谅解。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无论小李如何跪着解释,众游客始终漠然待之,无人伸手搀扶。作为整个事件的亲历者,赵先生特向本报来电,请同行的53位上海游客扪心自问:出门旅游,当自身利益遭遇他人尊严时,我们是否应更加宽容些呢?“喜剧”10月5日上午7时,赵先生在上海体育场旅游集散中心购买了车票,和妻子踏上了无锡一日游的旅途。20岁出头来自淮安的姑娘小李是无锡某旅游高校的大四学生,作为8号车的兼职导游,刚考出导游证的她干劲很足,一路
2、上的讲解热情有加。下午,由于3名游客临时变卦,不愿随团同行在鼋头渚坐船,小李左右为难,既不想得罪这3名游客,也不愿拖累大部队的行程。在3人的再三要求下,本着为游客服务态度的她放行了3人,并且约定了集合时间。没有想到此举成了之后闹剧的导火索。“闹剧”下午5时,这原本是该车返程回沪的截止时间,落下的3名散客并没有如约出现在鼋头渚的停车场,这让导游小李心急如焚,几次联系没有成功。几分钟过后,见导游还没有发车的意思,一些乘客开始坐不住了,要求导游给个说法。小李连声道歉,多次劝说他们稍等片刻,都没有奏效,一名穿红衣的中年妇女要求小李下车自个儿去等,让他们先返程回沪。遭到小李拒绝后,一些游客下车表示抗议。
3、半个小时后,几名游客更加不耐烦了,认为小李的道歉没有什么诚意,“还想靠眼泪来博取同情”,好几个中年妇女连拉带拽地把小李赶下车后,要求小李联系旅行社,当场敲定赔偿数目。这让尚处在实习阶段的小李有点不知所措。为了保全自己的饭碗,在众人的指责中她下跪求饶,恳请大家手下留情。鼋头渚停车场上游人众多,这一幕招来了四面八方的旁观客,但几名50岁左右的妇女依然不依不饶地起哄,还高嚷着上海话辱骂小李“不要脸”。有游客看不下去了,替小李求情,却让这十来个中年女性游客给硬生生地顶了回去。一次、两次、三次小李几次下跪还是没有打动她们,直到景点停车场的安保人员上前劝退人群,扶起泪流满面的小李,闹剧才得以收场。“悲剧”
4、3名散客傍晚6时半才姗姗来迟,客车启程回沪。在返程路上,小李在一片维权声中,颤颤巍巍地拨通了旅行社的电话,说明了情况。最后,她自掏腰包赔偿了1500元(除迟到者外所有游客每人30元钱),这才得以勉强过关。记者连线了当事人小李,回忆起当时情形,小李说了几句就泣不成声了:“我已经不愿去想下跪了两次还是三次了,过去的就过去吧。”(见习记者乐梦融)羞辱与被羞辱 下跪,可能是国人眼中最屈辱的肢体语言了。然而,面对一位实习导游的下跪,竟有游客还之以“不要脸”。而这些“痛斥”对方不要脸的游客,他们理直气壮索要的不过是那几十元钱。请那几位50岁左右的妇女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她也是别人的女儿,也有你这样年岁的母
5、亲,你于心何忍?而当时你如果能后退一步,小姑娘将如何心存感激!尊重别人权利,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循循善诱,可惜还有人置若罔闻。有些事,其实不用讲大道理,作为一个人,每个人都有他的尊严。太湖边上的这一幕,被羞辱的其实不是流泪的导游,而是那些过分“维权”的上海游客!想一想:想一想:小李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吗吗?游客?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辱骂、拖拽导游的行为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李应该怎么做?李应该怎么做?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旅游者提出的的侮辱侮辱其其人人格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法法律律依依据据剖析: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例分析一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某
7、地旅游,游客车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时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车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答: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答: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人格尊严。想一想:想一想:小李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吗吗?游客?
8、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辱骂、拖拽导游的行为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李应该怎么做?李应该怎么做?事件再追踪事件再追踪 据了解,事发后据了解,事发后该导游所在的无锡江南国际旅行该导游所在的无锡江南国际旅行社与本报联系,对有关事实的后续情况社与本报联系,对有关事实的后续情况“交底交底”:与与该旅行社对接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经与上海旅游主管该旅行社对接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经与上海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协商,经开会讨论,认定无锡导游小李部门有关领导协商,经开会讨论,认定无锡导游小李在此事件中受了委屈,当即决定派中心副主任张先生在此事件中受了委屈,当即决定派中心副主任张先生及工会主席于
9、及工会主席于9日中午来到无锡,给小李发了日中午来到无锡,给小李发了500元元“委屈奖委屈奖”,并送上一封慰问信。无锡江南,并送上一封慰问信。无锡江南国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表明了上海和无锡国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表明了上海和无锡相关旅游部门对此事件的定性,认定导游小李受到了相关旅游部门对此事件的定性,认定导游小李受到了人格伤害。人格伤害。权利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法
10、法律律依依据据剖析: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过程中。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紧 急急情形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3、必须是征得、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 4、必须、必须及时报告旅行社及时报告旅行社。案例分析二: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天,其中2月月11日是游览长
11、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月14日,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月13日晚天降大雪,日晚天降大雪,2月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
12、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导游关某则辩称,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思考:导游的做法正确吗?你有什么意见要给他吗?请思考:导游的做法正确吗?你有什么意
13、见要给他吗?权利三:经济权利我国我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 动报酬的权利。动报酬的权利。我国我国旅游法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定:旅行社应当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游服务费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
14、明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导游服务费用。)。法法律律保保障障前前后后商店佣金商店佣金增加景点的提成增加景点的提成小费小费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保险保险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灰色收入合合 法法所所 得得导游人员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侵犯的权利调整或变更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待计划的权利经济权利经济权利人格权人格权薪薪酬酬四个条件!四个条件!其他其他案例分析一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 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
15、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导游小张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井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请思考:1、导游的做法正确否?(提示:是否符合四个条件)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应该由旅行社来 赔偿?)案例分析二 1997年7月太行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由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
16、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哔,认为仅凭道听速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旅游者与刘某发生争执,最终刘某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旅游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请思考:1、全陪导游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你是导游,你会怎么做?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何谓不可抗力?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定义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