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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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 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征税范围不 包括农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解释2】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 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 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 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 有和集体

2、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 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 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 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 确定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

3、有各方都 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税率: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 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 【解释】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 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 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 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四、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

4、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 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 调整。 【解释】注意顺序:一测定;二证书;三申 报。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 征税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 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 税款。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 米)适用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期限 全年

5、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 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 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规定单位税额和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是年税额,土地使用税规 定的纳税期限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所以在 计算应缴税金时,要注意计算交纳的是年税额 还是季度税额。 (四)税收优惠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 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 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

6、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 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 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 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 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 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 共有使用权

7、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 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 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 产业的发展,对某些特殊用地给予特殊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 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 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 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 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8、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 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 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 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 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 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 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 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 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

9、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 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 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 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有两种情况 需要注意: 一是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 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是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 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省、 自治区、直辖

10、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 一、概述 1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 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 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特 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2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包括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 性课征、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 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 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 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

11、花圃、苗圃、茶园、果园、 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 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 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 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 也视为耕地。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 率。税率规定如下: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 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人均耕地 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 米为630

12、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 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 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2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 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3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 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 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定额税率 五、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包括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 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 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 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 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 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 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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