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汇票汇票第一节第一节 汇票概述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1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一点与本票不同,本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一点与本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与支票不同的是汇票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与支票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没有限制性要求。的付款人没有限制性要求。2 2、汇
2、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 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般是见票即付。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
3、般是见票即付。4 4、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特征,、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特征,这一点使它区别于本票和支票。这一点使它区别于本票和支票。特征特征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持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票可分为以下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票可分为以下种类:(1 1)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为标准,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为标准,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汇票。(2 2)以汇票到期日为标准,分为即期与远期汇票
4、。远)以汇票到期日为标准,分为即期与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又分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期汇票又分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3 3)以汇票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以汇票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汇票、无记名汇票、指示汇票。(4 4)以票据的流通地域为标准,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以票据的流通地域为标准,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票。(5 5)以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一般汇票和变)以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式汇票 三、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
5、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二)即期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远期汇票见票即付汇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三)一般汇票一般汇票变式汇票变式汇票指己汇票指己汇票对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付受汇票己受己付汇票己受己付汇票第二节第二节 出票出票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概念 票据法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
6、票人签发票据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基本票据行为。它包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基本票据行为。它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212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金额的可靠资金来
7、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二、出票的记载事项二、出票的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一)表明“汇票汇票”的字样;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
8、章。(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日期付款地付款地出票地出票地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
9、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二)任意记载事项(二)任意记载事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不得转让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汇票出票人记载的预备付款人、禁止背书等。如汇票出票人记载的预备付款人、禁止背书等。(三)不得记载事项(三)不得记载事项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这类记载一般分为无益记载事项或无效记载事项这类记载一般分为无益记载事项或无效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项。根据我国
10、与有害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无益的规定,无益记载事项有以下事项:(记载事项有以下事项:(1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 2)保证不)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有害记载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视为拒绝承兑。有害记载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若记载便支付文句的记载,如
11、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若记载便会使汇票归于无效。会使汇票归于无效。(四)无效记载事项(四)无效记载事项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力。如签发汇票的原因或者用途,该汇票项下的交易如签发汇票的原因或者用途,该汇票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等,这类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合同号码等,这类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二)对收款人的效力(二)对收款人的效力(三)对付款人的效力(三)对付款人的效
12、力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期待权)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期待权)付款人承兑后,成为第一债务人,不承兑的,不付款人承兑后,成为第一债务人,不承兑的,不负任何付款义务负任何付款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意义一、背书的概念和意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
13、利或授予他人一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是流通的基础。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是汇票转让的唯一汇票转让的唯一方式。方式。二、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1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2 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3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
14、分类 (1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目的而是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2 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这是对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完全背书又称记这是对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名背书
15、、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空白背书。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或名称的 背书。我国背书。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3030条规定,汇票以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此规定表明,我国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此规定表明,我国票票据法据法不承认
16、空白背书。不承认空白背书。(3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 这是对非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委托他人代为这是对非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汇票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额为设质背书。我国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额为设质背书。我国票据票据法法第第3535条规定了这两种背书。条规定了这两种背书。(一)完全背书(一)完全背书三、转让背书三、转让背书 1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
17、日期的,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 2、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 不不得转让得转让 字样。背书人记载字样。背书人记载 不得转让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不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8、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票据法据法不承认不承认 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预备付款人 等记载及其效力。等记载及其效力。3 3、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二)空白背书(二)空白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19、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背书。我国姓名或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不承认空白背书。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均承认空白背书。不过我而大陆
20、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均承认空白背书。不过我国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的存在。国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的存在。1 1、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转移效力(三)转让背书的效力(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
21、得票据,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仍能取得票据权利。2 2、权利担保效力、权利担保效力 票据法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3 3、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证明效力
22、 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
23、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任自负。背书的连续背书的连续 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
24、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连接而无间断。连接而无间断。背书连续的效力背书连续的效力 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是连行使票据权利
25、。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是连续的,即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续的,即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在形式上的,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和实质上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背书连续的认定背书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的认
26、定,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各次背书连续的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这里仅以形式要件为标准,这里仅以形式要件为标准,不管实质情形如何,即使背书实质上无效,如伪造的不管实质情形如何,即使背书实质上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也不影响对背书连续的认定。其次,连续的背背书,也不影响对背书连续的认定。其次,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在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在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第三、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认定背书的连续。第三、
27、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有连续性。(一)委任背书(一)委任背书四、非转让背书四、非转让背书(二)设质背书(二)设质背书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背书记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字样的,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28、根据我国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的规定,票据设质背书属于的规定,票据设质背书属于质押担保中的权利质押。质押担保中的权利质押。第四节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汇票的承兑 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所特有的一种制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而当然承担付款义务,但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委托而当然承担付款义务,但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即负有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并成为汇票的主付款人即负有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并成为
29、汇票的主债务人。债务人。一、承兑的概念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有如下特征:承兑有如下特征:(1 1)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由付款人一方的意思)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由付款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表示构成。(2 2)承兑是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存在)承兑是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为前提。(3 3)承兑是要式行为。承兑人应在汇票的正面记)承兑是要式行为。承兑人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二、承兑的程序二、承兑的程序承兑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承兑款式款式期限期限撤回和涂销撤回和涂销承兑的记载事项承兑的记载事项 1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
30、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不能在汇票的背面进行。承兑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不能在汇票的背面进行。(1 1)承兑应记载)承兑应记载 承兑承兑 字样。从我国汇票的格式上字样。从我国汇票的格式上看,一般要写明看,一般要写明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件支付票款 或者或者 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行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交付交 的字样。的字样。(2 2)承兑应记载承兑日期,如不记载承兑日期,)承兑应记载承兑日期,如不记载承兑日期,承兑仍然有效,其承兑为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承兑仍然有效,其承兑为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三天为承兑日。日起第三
31、天为承兑日。(3 3)承兑应当签章。只有签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应当签章。只有签章才具有法律效力。2 2、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承兑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承兑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二)提示承兑(二)提示承兑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人出示汇票
32、,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付款人
33、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承兑。(三)承兑和拒绝承兑(三)承兑和拒绝承兑 付款人在付款人在3 3天考虑期满后,既不表示承兑,也不天考虑期满后,既不表示承兑,也不表示拒绝承兑的,应视为拒绝承兑。表示拒绝承兑的,应视为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同意承兑,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如果付款人同意承兑,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承兑兑”字样,并签名或盖章。字样,并签名或盖章。(四)汇票的回单与交还(四)汇票的回单与交还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
34、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在正面记载完付款人在正面记载完“承兑承兑”字样后,应当立即字样后,应当立即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承兑的效力是承兑人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的效力是承兑人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一经承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一经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则退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则退居次债务人的地位。居次债务人的地位。三、承兑的效力三、承兑的效力 第四十四
35、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款的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 概念: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概念: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一、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和分类(1 1)依担保的金额,分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依担保的金额,分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2 2)依保证的人数,分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我国票)依保证的人数,分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
36、之间承担连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带责任。(3 3)依保证文句记载与否,分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依保证文句记载与否,分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前者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文句的保证,后者为只前者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文句的保证,后者为只有保证人签名,而无保证文句的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有保证人签名,而无保证文句的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承认略式保证。分类分类二、保证的意义和当事人二、保证的意义和当事人 增强汇票的信用,确保持票人实现权利。增强汇票的信用,确保持票人实现权利。当事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当事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保证人由汇
37、票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他人担当。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票据法所称 保保证人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
38、的的事业单位、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三、保证的记载事项三、保证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票据法第第46、47、48条相关规定。条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
39、票或者粘单上记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一)表明“保证保证”的字样;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40、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四、保证的效力四、保证的效力1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因其保证行为产生如下责任:保证人因其保证行为产生如下责任:(1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被)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保证的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2 2)独立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
41、只要)独立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只要被保证债务在形式上有效成立,即使在实质上无效,被保证债务在形式上有效成立,即使在实质上无效,保证行为仍然有效,保证人应负责。保证行为仍然有效,保证人应负责。(3 3)共同保证的责任。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对共)共同保证的责任。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对共同保证的票据债务应负连带责任。同保证的票据债务应负连带责任。2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享有追索权。保证人可以基于与被保证人保证人享有追索权。保证人可以基于与被保证人的实质关系而取得对被保证人的求偿权。在票据关系的实质关系而取得对被保证人的求偿权。在票据关系上,保证人因清偿保证债务取得了票据,从而
42、可据以上,保证人因清偿保证债务取得了票据,从而可据以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票据法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一、付款的概念一、付款的概念二、付款的程序二、付款的程序付款提示付款提示实际付款实际付款交回汇票交回汇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汇票关系的行为(一)付款提示(一)付款提示 持票人想获得付款,须为付
43、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持票人想获得付款,须为付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提示是付款的必经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提示是付款的必经程序。程序。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的效力。对持票人而言,提示发生追索付款提示的效力。对持票人而言,提示发生追索权保全的效果。持票人如在法定期间不为付款提示,权保全的效果。持票人如在法定期间不为付款提示,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对付款人或承兑人而言,经提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对付款人或承兑人而言,经提示后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
44、履行,应负迟延责任。示后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付款提示的期限付款提示的期限 各国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不尽相同。我国各国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不尽相同。我国票票据法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款:(1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1个月内向付款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2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日起10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
45、付款的,视同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二)实际付款(二)实际付款 付款时间与数额付款时间与数额 票据法票据法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货币付款货币 票据法票据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第五十九条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付款审查与法律责任付款审查与法律责任
46、票据法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所产生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47、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七十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七十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四)其他以恶意或
48、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
49、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交回汇票(三)交回汇票 票据法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汇票是交回证券。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将汇汇票是交回证券。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将汇票交给付款人。票交给付款人。三、付款的效力三、付款的效力 票据法票据法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第六十条
50、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的效力就是使整个票据关系归于消灭。付款的效力就是使整个票据关系归于消灭。这里的责任包括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汇票的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概念: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一种票据权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