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11第十一章国际结算中的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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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国际结算中的纠纷、国际结算中的纠纷、 诈骗及风险防范诈骗及风险防范 【学习目的和要求】 在学习本章之后,应该掌握以下内容: 1.托收结算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3.欺诈例外原则引起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第一节 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托收方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托收行和 代收行4个方面。每个当事人在实际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各 不相同。具体表现为: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因经济原因造成的进口商拒付。 2.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3.因进口国的“当地习

2、惯”而造成的风险。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主要担心所购货物的状况,因而 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围绕货物而展开。 1.出口商因欺诈行为(主要是指以虚假单据)而骗取进口 商付款; 2.出口商以残次货物而骗取进口商付款。 (三)托收行面临的风险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业务中的托 收行应表面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按照委托人提交的托 收委托书及时准确地向代收行发出与委托书内容一致的托 收指示书,以便于代收行收取货款。如果发出的托收指示 与委托书内容不符,则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代收行面临的风险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业务中的代收行有责 任按照托收指示书的

3、内容行事。如果违背托收指示,则代 收行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1.承担远期D/P项下进口商凭T/R借单后的风险。 2.承担远期D/P,即期付款业务中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二、托收方式下风险的防范二、托收方式下风险的防范 (一)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针对托收方式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 施予以防范: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2.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 3.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 (二)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 风险主要是指付款交单(D/P)项下进口商 付款后凭单提取货物的风险。为防范出口 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

4、残次货物形式蒙骗进 口商付款,进口商可以规定出口商必须提 交商品质量检验证书,而且这些证书须由 进口商在出口地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检验机 构签发,如瑞士的SGS检验机构等。只有这 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来自出口商方面的种 种欺诈,才有利于进口商安全收货。 (三)托收行对风险的防范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的责任本来就很少。托收行只要按 照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谨慎行事,即表面审核出口商 提交的单据,向代收行寄单并按委托书的内容正确指示代 收行,就可以免除业务中的风险。 如果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还对出口商进行融资,则托收行 应认真审核进口商的资信及进口国政治风险的大小,以避 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尽管融资后遭

5、到进口商拒付 时可以向出口商追索融资款项,但托收行还是应严格审查 出口商的资信,以期将融资后的风险控制在给予出口商的 授信额度之内。 (四)代收行面临的风险 正如以上所述,代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进口商给予 融资造成的。如果按照托收指示书的内容行事,代收行没有 责任区照看或提取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并且在进口商拒付 时,也没有责任必须替出口商收回货款。正是由于提供融资, 代收行才面临上述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代收行应采取以 下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2)代收行提供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担 保。 (3)代收行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保 证。 第二

6、节第二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进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一、进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信用证对货物的品质要求很细微、很严格,容易造成出 口商有时不注意或难于满足这些要求。 2.信用证对银行保证的有效期、对货物的装船日期以及对 出口商的交单日期规定得比较短促。 3.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造成出口 商难于控制货物。 4.信用证规定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自寄开证申请人,不 利于出口商控制货物。 5.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均在开证行所在地。 6.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加大出口商 的成本。 7.信用

7、证规定货物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人签发。 8.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如检验证书、发票、货物收据等须 由特定人签发,而且签字式样应与开证行的预留字样相符。 9.有的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 (二)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 际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开证行就应付款。这样,进口商获得单据后可能面对以下 风险: 1.进口商获得的是虚假单据,进口商据此根本得不到货物。 2.进口商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3.出口商获得预支信用证下银行的预付款后延迟发货或挟 款潜逃,使进口商遭受损失。 4.对开信用证下货物或设备进口后

8、对方迟迟不开证,使得 进口商遭受损失。 二、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业务服务风险 这主要是指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提供服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具体为: 1.银行提供开证服务时面临的风险。 2.银行通知信用证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3.出口地被指定银行提供服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4.保兑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可能遭遇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循环信用证下开证行面临进出口商联手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二)银行融资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不仅提供单纯服务业务,有时还会应邀 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在融资业务中银行同样也会面临各种 风险。 1.押汇后银行会面临拒付的风险。 2.汇票贴现银行面临付款行拒付

9、的风险。 3.办理信用证打包放款时,打包放款银行可能面临出口商不 发货、延迟发货、挪用放款、不专款专用或开证行拒付的 风险。 4.预支信用证下开证行面临出口商不发货或延迟发货的风险。 5.假远期信用证下开证行面临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三、进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三、进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一)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在信用证方式下,当接到进口商要求其银行开立的带有各 种条款的信用证时,面对对方银行的付款保证,出口商应: 首先,对对方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作一个大致了解。 其次,当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时,应认真审核信用证中的各 种条款。 第三,出口商应学会通过单据来控制货物。 第四,出口商应向所在国保险机构投保

10、出口信用保险。 (二)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信用证方式下的进口商针对其面对的风险,应采取以下主 要措施加以防范: 1.做好开证前的准备工作。 2.开证时应要求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 3.对开信用证下应要求当收到对方银行开来信用证时,本 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方可生效。 4.预支信用证下进口商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此 信用证下预付款项应伴随着出口商货物的准备以及发运情 况分批支付“条款。 五、银行对风险的防范五、银行对风险的防范 针对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有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加 以控制和消化。具体措施为: 1.提供开证服务时,开证行首先应审核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2.提供通知服务时,通

11、知行应严格按照UCP600的规定审核 信用证的真伪。 3.信用证下被指定银行提供服务时应首先考核开证行的信 用状况,避免由于开证行信誉不佳而造成己方替代付款而 开证行却拒不履行偿付义务情况的出现。 4.被指定银行提供保兑服务时,同样应审核开证行的信誉 状况以及所在国政治风险的大小,避免发生保兑付款后因 开证行拒付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5.出口地银行提供出口融资时,不仅要对信用证业务中出 口商的资信加以了解,更要对开证行甚至进口商的资信状 况加强了解,这样银行融资后的资金回收才有安全保障。 6.开证行提供进口融资时,首先要严格审核进口商的资信 状况,不应盲目开展业务而忽视了风险防范。 第三节第三节

12、 欺诈例外原则引起的法律问题欺诈例外原则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信用证的自主性或独立性原则一、信用证的自主性或独立性原则 1.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根本特性之一。是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组要支付机制的根本原则,也贯穿了 UCP600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UCC)第5篇的 始终。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1.当单证相 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 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二、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原则 根据UCP600第14条之规定,银行只被要求核对单据表面的 可

13、接受性,而对单据的真伪等概不负责。这样就给不法的 受益人以钻空子伪造单据的机会。但是如果发现确实是伪 造单据,法庭应该干预有着明显欺诈的犯罪行为,银行也 应拒付伪造单据,国际上发展形成诈骗例外原则(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作为对于UCP600的补充。国际商会 银行委员会曾经指出:如果银行是受欺诈的一方或者单据 提交之前已获知单据欺诈,或者虽然银行没有注意到,但 是如果单据欺诈是明显的,银行有权运用诈骗例外原则拒 付信用证项下之款项,受害人即申请人也可依据诈骗例外 原则向法院申请发出禁止或冻结付款命令给开证行。 (一)美国法律规定 关于欺诈例外的最早判例是美国194

14、1年的Sztejn 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二)英国法律规定 英国没有专门的信用证的成文立法,按照英国法律规定, 在欺诈例外原则下,信用证付款承诺无效。提交银行的跟 单汇票,在凭票付款方面,受到英国票据法的保护。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英国1975年 Discount Records Ltd. V. Barclays Banks案中也得到了支持, Megarry法官指出:“除非存在欺诈等充分理由,法院不应 干涉信用证交易,否则会严重损害商人们对信用证机制的 信赖。” (三)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法院向开证行发出冻结令(Freezing of Paymen

15、t Order), 1989年6月1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 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信用证交 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 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的银行在合理时 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 方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若中 国的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的银行在信用证商的责任已 完成票据上的到期日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 以冻结。 三、信用证的诈骗及其防范措施三、信用证的诈骗及其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诈骗的表现形式 1.伪造诈骗文件或签字、印鉴。 2.涂改信用证诈骗。 3.盗用或

16、借用其他密押诈骗。 4.信用证“软条款”诈骗。 5.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诈骗。 6.进口商故设障碍诈骗。 (二)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银行防范信用证诈骗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关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3.银行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在国际结算过程中,托收方式下的风险防范主要做好在付 款交单时,进口商因市场变化拒绝付款赎单,出口商面临 货物出运及降价处理的损失,采用承兑交单时,出口商可 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更有甚者会面临欺诈。在采用 信用证结算时,要加强鉴别国际贸易

17、中单证的真伪,加强 贸易部门和银行部门的合作,发挥国际组织和我国相关职 能部门在防止信用证欺诈方面应起到的作用。特别是要加 强信用证“软条款”的欺诈的风险防范。 二、案例分析二、案例分析 银行防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审核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 性,并掌握相关银行的资信情况。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国际结 算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这是防 止风险的关键。 (3)银行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二、案例分析二、案例分析 2此案中如果出口商把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则 可能会造成进口商凭单提货,而出口商不能拿到货款的钱 货两空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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