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原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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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 黎建飞 著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劳动法自劳动法自1919世纪产生于特殊背景之下的西方资本世纪产生于特殊背景之下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长期主义国家,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亦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平衡发展的产斗争的结果,亦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平衡发展的产物。劳动法肇始于私法,但又兼具有了公法与私物。劳动法肇始于私法,但又兼具有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征,这是劳动法的不断发展的结果,法的双重特征,这是劳动法的不断发展的结果,也体现出劳动法的社会特征。也体现出劳动法的社会特征。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

2、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部门 对于劳动法的含义,英国对于劳动法的含义,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这些解释虽然各自的着眼点不同,但其共性还是这些解释

3、虽然各自的着眼点不同,但其共性还是显而易见的:显而易见的:首先,就首先,就“事事”而论,或者以法学术语讲是就而论,或者以法学术语讲是就“行为行为”而论,劳动法是有关而论,劳动法是有关“劳动劳动”的法律;的法律;其次,就其次,就“人人”而言,或者说是就而言,或者说是就“行为人行为人”而而言,劳动法是关系言,劳动法是关系“劳动者劳动者”与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或者说(或者说“雇工与雇主雇工与雇主”)的法律;)的法律;最后,就最后,就“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劳动关系动关系”的法律。的法律。二、二、“劳动劳动”的含义的含义 劳动法所涉及的劳动法所涉及的“劳动劳动”

4、在字义上具有很普通的在字义上具有很普通的含义,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但在含义,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但在劳动法的范畴内是有其特定的、不同于一般意义劳动法的范畴内是有其特定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含义的上的含义的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在在“劳动劳动”的一般意义的一般意义上具有其新的内涵,正是由于法律设定在上具有其新的内涵,正是由于法律设定在“劳动劳动”上的条件,使上的条件,使“劳动劳动”在劳动法中具有了不同于在劳动法中具有了不同于其在一般意义上的含义其在一般意义上的含义 “劳动劳动”的基本要件包括:的基本要件包括:基于法定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基

5、于法定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的劳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劳动);之劳动);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为职业的(以此作为谋生的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为职业的(以此作为谋生的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习等非职业性劳动)(二)(二)“劳动劳动”与与“就业就业”事实上,劳动法中的劳动确实也与事实上,劳动法中的劳动确实也与“就业就业”几乎完全等同。因为一个人有了职业和收入,几乎完全等同。因为一个人有了职业和收入,也就有了作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要义也就有

6、了作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要义 但作为劳动法另一重要概念的但作为劳动法另一重要概念的“就业就业”,是,是与与“失业失业”相对而言的相对而言的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与失业的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与失业的概念作重新界定,按照新的标准,概念作重新界定,按照新的标准,“失失业人员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的,视同失业。三、三、“劳动者劳动者”和和

7、“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一)“劳动者劳动者”和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含义和的含义和范畴范畴 所谓劳动法上的所谓劳动法上的“行为人行为人”是指劳动关系的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者。劳当事人。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者。劳动者和用人者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动者和用人者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二)(二)“劳动者劳动者”和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 对于劳动法上的对于劳动法上的“行为人行为人”,劳动法除规定,劳动法除规定最低的劳动年

8、龄外,还规定双方所具有的基最低的劳动年龄外,还规定双方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特指在劳动关系中具有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特指在劳动关系中具有共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共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互对应。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互对应。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一、一、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依赖于劳动、劳动者的地位。在劳动法的地位依赖于劳动、劳动者的地位。在“劳动劳动”成为一种社会认可后,伴随着社会历史成为

9、一种社会认可后,伴随着社会历史进程,经历了劳动进程,经历了劳动劳动权劳动权就业权的过程。就业权的过程。与此相应的是,劳动法由附属于私法到从私法中与此相应的是,劳动法由附属于私法到从私法中分离出来,再到具有公法的内容而成为一种独立分离出来,再到具有公法的内容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现象的法律现象 在人类社会早期,劳动并不是一种社会现在人类社会早期,劳动并不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劳动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劳象,因为劳动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不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而为人们认可。动不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而为人们认可。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使人得以自由。伴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使人得以自由。伴随着劳动者成为具有独

10、立人格的社会成员,随着劳动者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劳动和职业自由便成了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劳动和职业自由便成了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内容内容 我们在强调劳动法与传统私法相分离的同我们在强调劳动法与传统私法相分离的同时,也不应当割裂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时,也不应当割裂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 二、劳动法的作用二、劳动法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体到劳动关系中,作为一个的行为。具体到劳动关系中,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调整人们在劳动关系法律部门的劳动法调整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在总

11、体上表现为两个方面的中的行为,在总体上表现为两个方面的作用,即为人们确定劳动行为规范并提作用,即为人们确定劳动行为规范并提供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供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利,职工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按照劳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在安全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在安全卫生条件下从事劳动的权利等。卫生条件下从事劳动的权利等。切实保证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与组织切实保证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与

12、组织工会的权利,能够使劳动者真正感到社会地工会的权利,能够使劳动者真正感到社会地位的提高,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从而更加位的提高,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从而更加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二)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劳动(二)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劳动 社会劳动能否得到合理的组织,直接关系到劳动社会劳动能否得到合理的组织,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设备能力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关系到劳力资源和设备能力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关系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动生产率的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该在组织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该在组织社会劳动、管理劳动组织的过程中发挥劳动法律的

13、会劳动、管理劳动组织的过程中发挥劳动法律的作用作用 社会上容许一部分人兼职表明社会充分利用人力社会上容许一部分人兼职表明社会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资源,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三)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保障劳动者(三)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取得的结果。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取得的结果。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全部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全部或主要手段,也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者所担负的或主要手段,也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者所担负的主要义务主要义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对于劳动报酬

14、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对于劳动报酬不能全盘包揽,一一规定,但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凭全盘包揽,一一规定,但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凭双方当事人自由行事。双方当事人自由行事。它的作用在于:规定确立报酬的基本原则、保证它的作用在于:规定确立报酬的基本原则、保证劳动报酬及时、直接并真实地为劳动者所享有,劳动报酬及时、直接并真实地为劳动者所享有,这是其一。其二便是确立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这是其一。其二便是确立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动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阻止用人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收于求的情况下,阻止用人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收益权益权

15、(四)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四)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后,并不等于它的顺利实现,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后,并不等于它的顺利实现,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双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以实现。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方的权益得以实现。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都会损害另一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在不同程度上给社会造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在不同程度上给社会造成损失成损失 劳动法律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通常都体现为以劳动法律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通常都体现为以调解为主的原则,这是由劳

16、动关系二重性的特调解为主的原则,这是由劳动关系二重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即劳动关系在具有经济属性的同点所决定的,即劳动关系在具有经济属性的同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 三、劳动法的意义三、劳动法的意义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即使劳动力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即使劳动力的供求和劳动关系的稳定主要通过行政力量的供求和劳动关系的稳定主要通过行政力量实现,但劳动法对商品经济历史阶段的本质实现,但劳动法对商品经济历史阶段的本质作用和特殊功能,仍然在客观上形成了我国作用和特殊功能,仍然在客观上形成了我国大量的单行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随着社大量的单行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随着社

17、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依据不同行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依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劳动者身份等制业、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劳动者身份等制定的现行的劳动法规体系,与市场经济严重定的现行的劳动法规体系,与市场经济严重不相适应,必须有一个劳动基本法加以协调不相适应,必须有一个劳动基本法加以协调和统一和统一 从改革的实际需要看,从改革的实际需要看,劳动法劳动法是劳动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保障 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看,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看,劳动法劳动法是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劳动法劳动法是我

18、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 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动法劳动法是实施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的需要 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一、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益的保护 二、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二、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的基本标准和 三、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三、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的自由与政府 四、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

19、配的原则四、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五、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五、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 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立法劳动立法 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作了原则规定,包括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了原则规定,包括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工矿检查制度等工作时

20、间、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工矿检查制度等方面方面 19541954年年宪法宪法则更规范化地明确并保证公民所享则更规范化地明确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至劳动法制定前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至劳动法制定前的劳动立法的劳动立法 1.1.劳动就业劳动就业 1981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广开就业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定,确定了,确定了“三结合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随后劳动的就业方针。随后劳动部发布有关规章,初

21、步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管理部发布有关规章,初步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制度和待业登记制度。制度和待业登记制度。19901990年年1 1月劳动部发布月劳动部发布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规,规定在各地就业服务部门设置职业介绍所,进行职定在各地就业服务部门设置职业介绍所,进行职业介绍业介绍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于劳动人事部、公安部于19871987年发布的年发布的关于未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初步规定了有关审,初步规定了有关审批制度、就业许可证及其签发条件、聘雇合同批制度、就业许可证及其签发

22、条件、聘雇合同等问题。等问题。在招工制度方面,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在招工制度方面,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关于招工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等文件 2.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19861986年年7 7月国务院发布的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制暂行规定是我国当时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主是我国当时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主要法规。要法规。其中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其中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

23、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一年以内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此外,在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私严格执行。此外,在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法规中,也规定了劳动合同问题营企业的法规中,也规定了劳动合同问题 3.3.职业培训职业培训 19821982年年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明确规

24、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为此有关部门相继修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为此有关部门相继修改或制定了一些规章,如改或制定了一些规章,如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关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等。等。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在职培训,发布了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在职培训,发布了关于加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举办职工中等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19901990年年 7 7月经国务院批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准,劳动部发布工人考核条

25、例工人考核条例 4.4.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但目前除在节假日、加班假制度;但目前除在节假日、加班加点方面有规定外,尚无其他有关加点方面有规定外,尚无其他有关工时与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工时与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 5.5.工资工资 围绕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了围绕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试行办法,及试行办法,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

26、知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改革方案等政策性规及改革方案等政策性规定。此外,有关法规还就奖金与津贴制度、定。此外,有关法规还就奖金与津贴制度、工资基金管理、限制工资扣除等问题作了规工资基金管理、限制工资扣除等问题作了规定定 6.6.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与卫生 19821982年年2 2月国务院颁发月国务院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条例和和矿山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监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很。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大加强,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制。198

27、41984年年7 7且国务院发出且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作的决定,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建设,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7.7.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 19881988年年7 7月国务院发布的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护规定,为我国首次系统规定女职工,为我国首次系统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法规,它就女职工的招劳动保护的专门法规,它就女职工

28、的招收、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及其待遇、收、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及其待遇、有关保护设施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有关保护设施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8.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规,某些保护规定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规,某些保护规定分散在有关法规中。分散在有关法规中。如如尘肺病防治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第第1212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粉尘作业。”9.9.企业职工奖惩企业职工奖惩 19821982年年4 4月国务院发布的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这为这方面的主要法规。它明确规定

29、了企业职工奖惩应遵方面的主要法规。它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奖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奖惩种类、适用条件、申诉程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奖惩种类、适用条件、申诉程序等问题。序等问题。19861986年年 7 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工暂行规定,作为前项法规的一种补充形式,凡,作为前项法规的一种补充形式,凡是违反了劳动纪律或犯有某种严重错误,不够开除是违反了劳动纪律或犯有某种严重错误,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符合该规定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即可予或除名条件,符合该规定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即可予以辞退以辞退 10.10.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19781978年年5 5月经

30、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同年同年6 6月发布的月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此外,此外,19861986年年7 7月国务院发布的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31993年又发布了年又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初步建立,初步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国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1.11.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工会和

31、企业民主管理 19881988年年4 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规定,“,“企业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且还就职工代表大会所享有的职权作并且还就职工代表大会所享有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了具体规定。12.12.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 主要法规为主要法规为19871987年年7 7月国务院发

32、布的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几经修改,几经修改,于于19931993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系统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该系统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该规定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因履行劳规定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开除、除名、辞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为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调解程处理程序为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调解程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仲裁为起诉前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仲裁为起诉前的

33、必经程序;法院审判为最终程序。的必经程序;法院审判为最终程序。三、三、我国我国劳动法劳动法的立法过程的立法过程 劳动法劳动法的起草经历了两个阶段的起草经历了两个阶段 19791979年年1 1月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邀请了全国月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邀请了全国总工会、农业部、北京大学、北京经济学院、中国总工会、农业部、北京大学、北京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的有关同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讨论和起草工作。志和专家学者参加讨论和起草工作。19791979年年7 7月,月,写出了写出了劳动法(草案)劳动法(草案)初稿初稿 198919

34、89年年 2 2月,劳动部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分别成月,劳动部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分别成立了劳动法研究小组和起草小组立了劳动法研究小组和起草小组 19941994年年 1 1月月7 7曰,国务院第曰,国务院第1414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草案)劳动法(草案),认为,认为制定制定劳动法劳动法十分迫切和必要,条件十分迫切和必要,条件已成熟,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已成熟,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于19941994年年7 7月月5 5日通过了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并决定于,并决定于19

35、951995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四、保障民生的现行立法四、保障民生的现行立法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立法围绕着保障民生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立法围绕着保障民生而展开,也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既有社会展开,也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既有社会保险法的终于出台,也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险法的终于出台,也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女职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还有劳和女职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还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这些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这些法律的一个共同指向就在于保障民生,这些法律的一个共同指向就在于保障民生,这些立法与先前的一些重要立法共同构筑了我国立法与先前的一些重要立法共同构筑了我国

36、保障民生的劳动立法大厦。保障民生的劳动立法大厦。(一)保障民生之本的就业促进法(一)保障民生之本的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会保险补贴(二二)保障特定群体民生的残疾人保障保障特定群体民生的残疾人保障法法(三)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险法(三)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险法(四)保障老有所养的老年人权(四)保障老有所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益保障法五、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五、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一)基本法律(一)基本法律(二)法律(二)法律1.1.规范劳动力

37、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2.2.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3.3.规范劳动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劳动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4.4.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理论探讨理论探讨“雇工雇工”与与“雇主雇主”(一一)雇工雇工 各国劳动立法在雇工的表述上多种多样:劳各国劳动立法在雇工的表述上多种多样:劳动者、劳工(动者、劳工(laborerlaborer),工人、职工(工人、职工(workeworker r),员工、职员(员工、职员(personnel clerkpersonnel clerk),雇员、雇雇员、雇工(工(employeeemployee),工薪收

38、入者(),工薪收入者(wage workerwage worker)等。等。在史尚宽的在史尚宽的劳动法原理劳动法原理中中“雇工雇工”被称被称为为“受雇人受雇人”,史尚宽把,史尚宽把“受雇人受雇人”简单地简单地表述为表述为“服劳动法上劳动之人服劳动法上劳动之人”史尚宽采用了两项标准对史尚宽采用了两项标准对“受雇人受雇人”进行分进行分类,一类是依照受雇人所从事的企业的种类,类,一类是依照受雇人所从事的企业的种类,另一类是受雇人所从事的劳动的种类。另一类是受雇人所从事的劳动的种类。依据受雇人所从事的企业的种类进行分类的依据受雇人所从事的企业的种类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这些企业适用了特定的劳动法律规意义在

39、于这些企业适用了特定的劳动法律规范,如海员、矿工等,从而在劳动者的权利范,如海员、矿工等,从而在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上有所不同,包括劳动年龄、劳动条和义务上有所不同,包括劳动年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件和劳动报酬等 各国劳动立法中的概念各国劳动立法中的概念(二二)雇主雇主“雇主雇主”又称又称“雇用人雇用人”,简而言之就是雇,简而言之就是雇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雇主雇主”既可以是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有人将其进一步划分为也有人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公法人公法人”、“私私法人法人”、“为自己经营事业的人为自己经营事业的人”、“自己自己作为所有人或承租人

40、,由他人代为经营的作为所有人或承租人,由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人”,这些人成为,这些人成为“雇主雇主”的必要条件还在的必要条件还在于是与他人以劳动为内容订立合同、并且为于是与他人以劳动为内容订立合同、并且为之支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之支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三三)“)“雇工雇工”与与“雇主雇主”的身份混同的身份混同 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第第2 2条规定:雇主:条规定: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这个定义的意义同样还在于把这个定义的意义同样还在于把“经营之负责人或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从雇员中分从雇员中分离出来。离出来。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出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出:“:“劳工如同时站在劳工如同时站在雇主立场而与一般劳工接触,其角色又如何呢?雇主立场而与一般劳工接触,其角色又如何呢?亦即亦即雇主雇主之概念是否亦含有之概念是否亦含有劳工劳工双重身双重身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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