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五版)教学讲义3-2 消费税税款的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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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课计划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授课时间: 编号:编号:3-2 教师姓名教师姓名 授课班级授课班级 授课形式授课形式 讲授 课课 时时 3 授课项目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学习任务 第三章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税税款计算消费税税款计算 教学目标教学目标 1熟悉不同应税消费品三种不同的计税方法 2会根据直接对外销售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3会根据自产自销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4会根据委托加工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5会根据进口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3委托

2、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 1从价定率法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2委托加工业务中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3进口卷烟业务中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教学场所教学场所 及教具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课内外 作业作业 课内: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三章第二节习题训 练 课外:课外:选择一个企业就直接对外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四种方式 中选择一种业务选择一种应税产品,收集 1 个月相关涉税业务资料,验证实 际工作中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课后体会课后体会 与建议与建议 已纳消费

3、税抵扣范围、包装物押金是否要计税问题容易混淆,产生错误;注 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中不允许用“最近 时期其他纳税人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教学导入】 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卷烟、白酒应缴消费税情况采用反问法引入。 【讲授新课】【讲授新课】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方法: 即从价定率法、 从量定额法、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 (一)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

4、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五)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

5、消费税额的计算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工作实例工作实例消费税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额的计算 【课堂小结】【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课程讲义 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税税款计算消费税税款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方法: 即从价定率法、 从量定额法、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见表 3-1 所示。 表表 3 3- -1 1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公 式 从价定率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

6、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 销售额、销 售数量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 1。计税依据确定的一般原则计税依据确定的一般原则 消费税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确定的一般原则,见表 3-2 表表 3 3- -2 2 消费税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确定消费税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确定 计税依据 规 定 备 注 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7、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 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 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 括:符合规定的运费和符合规定的代收政府性基 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并入销售额 中征收消费税; 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 金的,则不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 押金超过 1 年或者已经逾期的,无论 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 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 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当期销售额征税。 2 2计税依据确定计税

8、依据确定的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1)不同情形的特殊规定(见表 3-3) 表表 3 3- -3 3 消费税不同情形的计税依据消费税不同情形的计税依据 不同情形不同情形 具体规定具体规定 组成计税公式组成计税公式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消 费 品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 售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 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 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组成 计税价格计税: 【提示】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计税价格: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

9、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其他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 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 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 抵债、 投资时,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同。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 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

10、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已核定最 低计税价格的白酒, 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 累计上涨 或下降幅度在 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从量定额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从量定额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1应税消费品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 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除外),为应税消费品的移 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

11、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 1 吨988 升 黄酒吨962 升 汽油 1 吨1388 升 柴油吨1176 升 石脑油 1 吨=1385 升; 溶剂油 1 吨=1282 升; 润滑油 1 吨=1126 升; 燃料油 1 吨=1015 升; 航空煤油 1 吨=1246 升。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卷烟计量的特殊规定: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因消费税实行单一环

12、节征收,用外购加工收回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已纳消费税。具体见表 3-4 表表 3 3- -4 4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内 容 规 定 扣除范围 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外购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外

13、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计算公式 外购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外购应 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 税额+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确定(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

14、销售,而是用于 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 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确定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 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 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 (4)

15、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具体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其二是受托方只收 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

16、辅助材料。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这种处理方 法体现了税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则,避免了应缴税款的流失。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 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 (三)委(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7、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办法,由受托 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必 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2)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律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

18、税款的扣除(五)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 扣税方法、 扣税环节相似。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一)进口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所称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

19、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 第二步: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五、批发和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五、批发和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核算(一)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核算 批发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卷烟,计算批发环节卷烟消费税还应注意: (1)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商等其他 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二)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核算(二)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核算 零售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特指金、银和金 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工作实例【工作实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内容见教材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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