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高教版12第十二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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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 企 业 会 计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利润及利润分配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利利 润润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利润分配 第一节利润 一、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 果。利润是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体现,如 果小企业实现了利润,表明企业的所有者权 益增加,业绩得到提升。利润包括:营业利 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 小企业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 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其中: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成本+ 提供劳务成本 投资收益=现金股利(利润)+债券利息收入处置股权 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价款与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 费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利润总额,是指小企业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 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净利润,是指小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 用后的净额。 二、营业外收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 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 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 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通常,小企业的营

3、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二)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营业外收入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 时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实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有关交易完成之时。如固定资产清理完毕时、实际 收到捐赠资产日、财产清查完成日、已作坏账损失核销 又收回的日期等等。(2)所要求的相关条件满足之时。 如小企业已收取了另一方定金,但对方违约;小企业收 到财政补贴资金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时;小企业收 取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双方约定逾期未返还购买方的等等。 (3)在约定或特定的日期。如小企业将包装物或商品出 租给他人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

4、租金的日期, 将租金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营业外收入的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按 照实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实现的金额”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1)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如盘 盈收益的现金、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等。(2)市 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如政府补助中的非货币性资产 等。(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确定的金额。 如汇兑收益等。 三、政府补助(P339)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 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 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如财政、 卫生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如税务、环保 部门)

5、等。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类似组 织,也视同为政府。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小企业应该在收到政府以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形式补助 的资产时,确认政府补助。小企业通常在收到政府部 门审批之后开始确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固 定资产开始折旧或相关的无形资产开始摊销之时使用 直线法开始分配,分配的期限为固定资产折旧期或相 关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也就是政府补助惠及的期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相关的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 处置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 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在继续进行分配。 小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实际收 到的金额计量。小企业收到的政府补

6、助为非货币性资 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 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 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2.其他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小企业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 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 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 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 业外收入。 小企业应该在收到政府以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形式补助 时,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惠及的期间包括 以前期间、当期和未来期间都有可能。用于补偿以前 期间的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收到当期 的营业外收入,不调整以

7、前年度的利润表。用于补偿 当期的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的营 业外收入,在当年内可以在各个月份之间进行平均分 配。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应 当在收到时作为负债计入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符合 政府补助所规定条件时,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税收返还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 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包括直接减征、免征、 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 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 提供资产,因此不作

8、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 补助处理。 五、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 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 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 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 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 支出,赞助支出等。 1.营业外支出的确认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 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发生”包括两 种情况,即有关交易完成之时和所要求的相 关条件满足时。前

9、者如小企业财产清查完成 时、固定资产清理完毕时、小企业按照规定 实际支付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赞助款 项时等等。后者如小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等。 2.营业外支出的计量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应按照其发生 额计量。对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 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均以其账面价值计量。 特别说明的是,小企业已经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的 资产,在以后会计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 入收回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得冲减当期的营业外 支出。另外,小企业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用于 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 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10、但在税法上可能无法全 额扣除。 第二节所得税费用 一、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原则 1.以企业所得税法为计算依据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在计算小企业所得税 费用时不是以会计计量结果为依据,小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当期 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额是一个税法概念,相当于会计上应交所得 税,即将当期应纳税额直接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 者描述为,“所得税费用”科目发生额等于“应交 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发生额。 二、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以利润总额作为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 小企业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得因为企业所得税 法的规定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11、而调整会计 账簿记录的结果。税务机关也不得依据企业所得税 法的规定要求小企业对会计账簿记录的利润总额进 行调整。 (二)纳税调整 1.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三纳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要求,构成小企业纳税调整的事 项主要包括收入类和扣除类计15个项目。即收入类的免 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项目所得3项;扣除类的职 工福利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 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 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和加计扣除等12

12、项。 2.纳税调整采用调表不调账的方式 以小企业的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 调整计算出应纳税额。这一过程不改变也不 影响会计账簿记录的结果。 3.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分 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 实现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 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根据企业所 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 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一)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步骤 所得税费用=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13、适用税率-减 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步骤为: 1.计算出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 式 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 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要求,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用下式表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 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计算出扣除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税率 3.计算出小企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等优 惠税额 4.计算出应纳税额,即所

14、得税费用 (二)纳税调整项目 1.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职工福利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 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 支出,利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 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 入无关的支出和加计扣除等12项。 (1)职工福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 除。”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

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3)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扣除。” (4)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 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 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6、扣除。” (6)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 捐赠两个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三条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作出了规定,“企 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 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 定,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本 项目数据可以从小企业“营业外支出”账户 借方发生额分析取得。 (7)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 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 拆借利息支出、企业

17、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的部分。” (8)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9)税收滞纳金。 (10)赞助支出。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 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 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 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2)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18、条规 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 员所支付的工资。” 2.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 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和减、免税项目所得3项。 (1)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收入。 (2)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

19、得税 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 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 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减、免税项目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 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 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的所得。” 3.房地产开发小企业的特别调整 房地产开发小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小企业本期 取得的

20、预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 的预计利润,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如果本期将预 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照税 法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加数,作为 纳税调整减少额。 (三)减免所得税额的确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 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

21、决定减征或者免 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抵免所得税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 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 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 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 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

22、备在5 年内转让、出租的, 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 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 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 第三节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小企业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一)公司制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 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 公积金。 (二)外资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 1.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提取

23、储备基金;3.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三)中外合资经营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利润分 配的顺序 1.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提取储备基金;3.提取 企业发展基金;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进行利润分 配的顺序 1.分配利润或分配产品;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外国 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二、利润分配的核算 为了反映小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 小企业应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实现利润的分 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 额。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分别设置“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 补亏”、“应付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 目,进行分项明细核算。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 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盈余公积补亏)。按规 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 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 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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