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研究对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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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先秦时期就有所谓先秦时期就有所谓“刑名法术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其后有专事注释法,其后有专事注释法律的律的“律学律学”兴盛。兴盛。“法学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1868年首次用年首次用“法学法学”一词。一词。法学出现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系统化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其中,词根prudentia,系指“实践知识”

2、,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人和神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定义定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1、根本上讲,法律之于政治是衍生性的。是致力于维护政治体制的制度化工具。因此,法律与政治有着最重要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严复先生译为法意)中指出:政体决定法律,有何种政体就有其适用的法律。如,在专制政体当中,公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严密;而在自由国家,选举法、政党法、新闻法发达。2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经长期不分彼此。如古代作家的理想国、法律篇

3、、政治学,现代作家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现代宪政体制当中,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种常规形式,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法治的形式,依法进行。因此,象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象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如立法、政党、公民、政治程序等,是法学和政治学的双边问题。4另一方面,现代宪政体制也严格区分法律和政治、道德。政治和道德是一个充满争议冲突和多元主义价值观的领域政治和道德是一个充满争议冲突和

4、多元主义价值观的领域;而法律意图成为权威性指引,强调统一性、稳定性和确定而法律意图成为权威性指引,强调统一性、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含糊和争议。性,避免含糊和争议。这是由于现代体制在良善生活的观念上意图保持中立,取这是由于现代体制在良善生活的观念上意图保持中立,取消正当性问题,从而使得合法性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消正当性问题,从而使得合法性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权利优先于善,合法性高于良善生活观念。通过民主政治的博弈和妥协确定法律,而一旦确定之后就不允许政治对法律的干涉。韦伯早期的学术思想与马克思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1902-1903年之后,韦伯逐渐放弃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而转向一种多元

5、论。他承认经济因素在法律发展过他承认经济因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他否认法律是经济力量的直接产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他否认法律是经济力量的直接产物物。他认为,法律构成一种自治的社会实在,它与其它社会实在包括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等等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很难说哪一种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5.经济学方法注重效率,已经影响法学研究,形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意图指导立法和司法裁判;6.经济学方法有其局限性,在法律的特定领域不能适用。人格人身等方面(不能光讲利益最大化,高富帅和矮丑穷换肾)、婚姻家庭、刑法(如刑讯逼供按照效率原则是最好的,但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

6、法律推理问题。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律推理是法律人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推理是法律人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论的思维过程。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该书使用“一般法理学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一语,指称“实在法哲学实在法哲学”(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以区别当时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以区别当时的政治哲学、道德哲

7、学。这种用作“分析法学”意义的“法理学”后来为英美法学界接受,成为通行的概念。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如阿莫斯、马克伯、霍兰德、萨尔蒙德等人的努力,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是梁启超的中国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法理学发达史论。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理论。1952年院系调整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依照苏联的模式,采用苏联40至50年代的法学教科书,译作“国家和法权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直至70年代末改为“国家与国家与法的理论法的理论”(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1981年北京大

8、学法律学系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出版,从此,“法学基础理”遂成为学科通用名称,标志着在中国学术界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分立。在大陆法系国家,人们习惯将理论法学区分为“法哲学”和“法律科学”。上述情况,反映了英美与欧陆两大法系及其学术传统的差异。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哲学是法学和黑格尔法哲学是法学和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相结合的产物,而法理学是法学和实证主义相的思辨哲学相结合的产物,而法理学是法学和实证主义相结合的产物。结合的产物。在现代,两者之间的分别已经变得模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复杂性。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复杂性。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

9、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当重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实现什么?我们应当重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当遵守法理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关系?我们应当遵守法理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关系的法律科学。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题的一门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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