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一一税法概述税法概述二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三三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四四税法的运行税法的运行五五国际税法国际税法六六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 1.什么是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1)征税主体:国家 (2)征税依据:政治权力 (3)征税目的: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实现公共职能 (4)税收分配客体:社会剩余产品 (5)税收的特征: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税收三性”)税收史话 税收,几乎与人类文明史一样长。马克思说
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因此也可以说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在西方国家,人们信奉的一条真理就是“纳税与死亡同样不可避免。”在伊斯兰国家,税收被写进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可兰经。数据显示 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25.4%,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29.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21.3%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94199820002004200720092010201110.9611.8214.0718.8418.2818.82%18.34%19.0%知识点:立法机关知识点:立法机关 税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税收法规国务院、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
3、自治区)税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3.税法与税收的区别与联系:(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2)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首先,税收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实现;其次,税法可以使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体现和落实;最后,税法可以增强税收调节经济的灵活性。2.什么是税法?什么是税法?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考题多选题】(2009年)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A.
4、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C.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D.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E.市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 答案:ABD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非授权性法规)。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而非单一法律)。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有关税法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A.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B.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C.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D.税法具有综合性 答案:B 两类原则两类原则具体原则具体
5、原则税法基本原则(四个)税收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二、税法原则二、税法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1.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1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
6、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和无效的。(2 2)双向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课税只能在)双向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法律的授权下进行。(3 3)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4 4)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法稽征。(1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接规定。(2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须尽量明确而不
7、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不出现漏洞。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是从立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3 3)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包括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和法定征收程序。包括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方面。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方面。【考题单选题】(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税
8、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答案:D 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公平主义(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税收公平主义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体现,与其他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3)法律上的公平与经济上的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经
9、济上的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不仅要考虑税负公平的结果,还要考虑立法、执法、司法 等方面。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1 1)含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在很)含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是对抗的。(2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这一原则与税收法
10、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1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2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的公正性。例: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例题单选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
11、,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D.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D【例题多选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D.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E.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体现的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答案:ABCD(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
12、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因其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是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大立法国务院地方人大财政部法律优位原则示意图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为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该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坚持该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
13、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够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否则就会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殊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适用于对某些问题需做出特殊规定,但
14、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即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就会排斥普通法的适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 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采用旧税(实体从旧),但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采用新税法(程序从新)。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即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例题单选题】纳税人李某和税务所在缴纳税款上发生了争议,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复议机关才能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
15、的()。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D.实体从旧原则 答案:C【考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存在错误的有()。A.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不具有约束力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E.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
16、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答案:ABD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三方面:1.税法的空间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领域内发生的效力。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税法,原则上必须适用于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包括:(1)税法的生效: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2
17、)税法的失效:税法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另外,溯及力问题也属于税法时间效力的范畴。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税法对人的效力 税法对人的效力即指税法对什么人适用、能管辖哪些人。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属人、属地相结合原则:我国税法适用税法的效力分类分类具体内容具体内容税法的空间效力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可以除外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生效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开
18、始生效2.税法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税法的失效1.以新税法替代旧税法(最常见)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3.税法本身规定失效日期(实践中很少用)税法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及采用这一原则)【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时间效力的陈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B.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C.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直接宣布废止D.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答案:B 二)税法的解释特点:1)专属性:法定解释
19、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1.按解释权限划分【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税法解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税法解释不具有针对性B.税法解释不具有专属性C.检察解释不可作为办案的依据D.税法立法解释通常为事后解释答案:D 2.按解释尺度按解释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税法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定解释分类比较分类分类解释主体解释主体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其他其他立法解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做出的税务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同等效力 可做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司法解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做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律的效力 可做判案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主
21、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考题单选题】(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一税法解释属于()。A.司法解释B.字面解释C.扩充解释D.行政解释答案:C 四、税法的作用(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二)税法的经济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22、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1.从总体上讲,税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税法对宪法的依从表现在两个层面:(1)一是直接依据宪法中有关税收的条款规范税法的相关内容,税法是宪法有关税收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2)二是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税法。不管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一般都将税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宪法,以提高税收的地位,保证税收有效地发挥作用。列入宪法的税收内容一般包括征税的基本法源、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的基本程序、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等。2.我国实际情况 我国税法也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宪法概括性强、容
23、量小,因此宪法中涉及税收的规定仅有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与税法缺乏必要的衔接,宪法对税法的指导、规范、约束作用明显不够。因此,长远来看,还应当通过修改宪法,增设直接与税收有关的条款和制定税收基本法来加强二者的联系,增强宪法对税法的指导,适当提高税法的法律地位。(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 税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如自然人、法人、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抵押、担保、赔偿、不可抗力等税法概念都来自于民法。(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3)税法借用了民法
24、的原则2.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及其调整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而税法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因此,税法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与民法是对立的。(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税务纠纷一般先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民法以民事手段(如赔偿、支付违约金)作为调整手段,税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除民事手段外,更多采用的是行政处罚和
25、刑罚手段。(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按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2.区别(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这一性质;(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过程密切相连,税法参与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全过程,其联系的广度与深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
26、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行政法大多是授权性法规。(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联系(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在税法中大量应用。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税法调整的对象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2)性质不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经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3)解决争议程序不同: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1.联系 (1)税法与刑
27、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如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直接涉及税收;(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构成了税法的一部分,在解释和执行上主要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3)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一致;(4)税法与刑法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刑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2.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2)性质不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规定对犯罪者施以何种惩罚。(3)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不
28、同: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是多重的,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税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1.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一国承认的国际税法也是该国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2.一国税法中针对外籍纳税人的“涉外税法”在立法时较多的吸取了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税法中合理的理论和原则以及有关法律规范;3.按照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被一国承认的国际法对其国内税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反之,各国的国内法包括税法是国际法规形成的基础,没有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就无法实施。【考题多选题】(2008年)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
29、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下列有关税法与刑法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税法属于权力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B.税收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形式C.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D.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体现了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E.对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不一致 答案:BCD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
30、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项转移的性质【考题单选题】(2009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B.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D.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答案:D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征纳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一)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其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
31、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1.税务机关的职权(1)税务管理权(2)税收征收权(3)税收检查权(4)税务违法处理权(5)税收行政立法权(6)代位权和撤销权2.税务机关的职责(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做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
32、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税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题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A.税收检查权B.税收行政立法权C.代位权和撤销权D.税收法律立法权 答案:D(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2.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1.纳税人的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3、(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2.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
34、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引起变更的原因包括: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35、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消灭原因包括: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年)3.纳税义务的免除(免税)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要点要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概念税法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项转移的性质主体征税主体:严格意义讲,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
36、义上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产生标志已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实施为基础和标志变更原因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消灭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年)3.纳税义务的免除(免税)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税法法律关系要点【考题多选题】(2008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C.权利义务关
37、系具有不对等性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E.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答案:ABC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 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税收实体法与税种的关系:一是税种与税收实体法是一一对应的,一税一法。二是税收要素具有固定性。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人“谁”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纳税的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1.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
38、法人(1)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2)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概念(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当存在税负转嫁时,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4)代征代缴义务人: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9、(5)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即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二)课税对象“什么”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的基础性要素。(1)课税对象是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2)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3)其他税制要素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来确定的。1.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也称为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2)计税依据的表现形态: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 (3)
40、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征税的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2.税源 (1)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也即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2)在社会产品价值中,税源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等。(3)税源与课税对象的关系: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税源并不等于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只有当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
41、源和课税对象才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课税。3.税目 (1)税目:是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2)划分税目的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凡是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3)划分税目的方法:列举法: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下划分若干个细目。分为正列举与反列举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例题多选题】对税收实体法要素中有关课税对象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课税对象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B.税目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C.从实物形态分
42、析,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D.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其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E.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 答案:AD(三)税率“多少”税率是通常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无论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固定比例的税率。主要有:(1)产品比例税率 (2)行业比例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4)有幅度的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将课税对象按照数额大小从小到大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级分别设置一个比上一级次
43、更高的比例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的比例税率越高。主要有:(1)全额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的引入简化了计算方法。速算扣除数=上级最高应税所得额(本级税率 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速算扣除数的计算例1:假定某一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根据上述全额累进税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分别是: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3000030%=9000(元)按超额累进税计算的应纳税额 =300010%(10000
44、3000)20%(3000010000)30%=30014006000=7700(元)或者,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 =30000 30%-1300=7700(元)例2:假设A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B应纳税所得额50001万元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A应纳税额=5000030%15000 B应纳税额=5000140%20000.4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A应纳税额=5000030%1300=13700(元)B应纳税额=5000140%6300=13700.4(元)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优缺点比较 全额累进税率 优点:计算简单;缺点:税负不尽合理,尤其是在各级课税对象的分界处,税负相差悬殊,累进急剧变化,
45、有可能出现纳税增加(边际税额)超过所得增加(边际所得)的现象。显然,这种情况对经济的负激励作用是很大的,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超额累进税率 优点: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负较为公平合理;缺点:计算较复杂;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3)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税率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税率是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率的特例,与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在划分级次时是按某种比率为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就是超率累进税率,是按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划分级次的。土地增值税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表(4)全倍累进和超倍累进税
46、率 全倍累进和超倍累进税率是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率的特例,与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全倍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在划分级次时是按某种倍数为依据。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累进税率的表述正确的是()。A.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透明度高B.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不尽合理C.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D.计税基数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 答案:B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为固定税额,
47、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如“每吨元”、“每辆元”、“每平方米元”等,是税率的特殊形式。分为:(1)单一定额税率: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 (2)差别定额税率:在同一税种中采用几个定额税率,包括: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定额税率的优点: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值无关,计算简便,适用于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定额税率的缺点: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定额税率使得产品的税负呈现累退性,从而无法保证税收收入随着国民收入的
48、增加而持续增加。三种税率比较 从理论上看,按税率变动与税基(计税依据)变动之间的关系,税率结构有三种:一是比例税率,即当税基规模增大,税率保持不变;二是累进税率,即当税基规模增大,税率随之上升;三是累退税率,即当税基规模增大,税率反而下降。定额税率实际效应就是一种累退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累退性)比例税率三种税率的比较4.其他税率形式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实际负担率。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原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税率差异;减免税的使用;偷漏税;错征税款。(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增加一个单位的收入所增加的税额同增加的这一个单位的
49、收入之比。平均税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负税率: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贴的比例。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税率概要税率概要税率形式税率形式具体内容具体内容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含义含义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形式形式产品比例率、行业比利率、地区差别比利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率、行
50、业比利率、地区差别比利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特点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含义含义同一课税对象,虽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同一课税对象,虽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形式形式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超超额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