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章保险经营组织第一节 保险经营组织概述一、保险经营组织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经营组织的概念与特征保险经营组织是指依法设立而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商业机构。保险经营组织,简称保险组织,在我国台湾地区又称保险业;在保险合同中,保险经营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称为保险人。保险经营组织具有如下特征:(一)保险经营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机构(二)保险经营组织是依法以风险管理为业的一种社会组织机构(三)保险经营组织是经依法核准和登记的一种社会组织机构第一节 保险经营组织概述二、保险经营组织的类型二、保险经营组织的类型(一)个人保险经营组织(二)相互合作保险经营组织相互合作保险经营组织,包括相互保险社、交互保险社、
2、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公司4种。(三)公司保险经营组织我国现行 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保险实务中,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为限,其他非公司类型的保险经营组织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不得设立。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一)设立申请(二)批准(三)筹建(四)开业申请(五)注册登记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一、保险公司的合并一、保险公司的合并(一)保险公司合并的概念和方式保险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新公司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合并方式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一、保险公司的合并一、保险公司的合并(二)保险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4、1、保险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和设立。2、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3、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二、保险公司的分立二、保险公司的分立(一)保险公司分立的概念与方式保险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由一个保险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继续存在,并另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保险公司;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由一个保险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解散并消灭,另产生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保险公司。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二、保险公司的分立二、保险公司的分立
5、(二)保险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1、保险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和设立。2、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3、股东资格的转换。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三、保险公司的解散三、保险公司的解散(一)保险公司解散的概念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而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保险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因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停止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并经过清算而消灭其人格的法律事实。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三、保险公司的解散三、保险公司的解散(二)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1、自愿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关的决议而解散。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因国务
6、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强制解散的情形。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四、保险公司的破产四、保险公司的破产(一)保险公司破产的概念保险公司破产是指因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经审理而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并将其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四、保险公司的破产四、保险公司的破产(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别规定1、保险公司破产的条件2、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别规定3、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一、保险公司的整顿一、保险公司的整顿(一)保险公司整顿的
7、概念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139、14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 的规定,不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不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理,以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措施。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目的是,尽快纠正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一、保险公司的整顿一、保险公司的整顿(二)保险公司整顿的原因1、未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2、未按
8、照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再保险。3、严重违反 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一、保险公司的整顿一、保险公司的整顿(三)整顿组的组成及职责根据 保险法第141条的规定,整顿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保险公司以外选派的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的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根据 保险法第142条的规定,保险整顿组的职责是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负责人行使职权的行为,即帮助被整顿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危害公司赔付能力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隐患与问题。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一、保险公司的整顿一、保险公司的整顿(四)保险公司整顿的终结1、保险公司整顿结
9、束的条件2、保险公司整顿结束的程序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一)保险公司接管的概念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者因违反 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指派接管组织直接接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行政监管措施。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二)保险公司接管的原因1、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即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三)接管的期限保险法只对保险公司的接管期限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最长不超过2年,而未规定接管期限的下限。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二、保险公司的接管(四)保险公司接管的终止保险法第147条就终止对保险公司接管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接管期限届满,经过接管组的工作,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确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