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比较可责难性有限,不担心媒体的关注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呈现多轨制的混乱局面,导致赔偿诉讼畸形化患方有可能在鉴定后接受一个较低的赔偿额第三种情况有失误存在,但一般认为不是医疗事故6、对医方有利与否视情况而定5、病历复制的权利和时间问题医患之间需要沟通的不仅是信息,更是情感1、病历中关键内容的杜撰和改写法律冲突: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7 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压疮事件的发生第三种情况有失误存在,但一般认为不是医疗事故超范围行医的问题属于法律制定上的考虑不周,临床界限不清,有可能授人以柄七对制度1、病历保管难度和病历丢失风险增加正确把握医疗安全管理的方向寻求质量提高和安全保障的
2、平衡一方面孤立地强调医疗安全,停留在口号层面或者目标设定层面法律冲突: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提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鉴定标准的统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目前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不正常地降低,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第三部分:医疗纠纷发展的新趋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不希望被扣上“事故”的帽子或者希望快速了结案件不做无谓的呐喊,多做有实效的努力医疗界对目前的法律环境普遍不满语调、语速、重音强调点等构成副语言法律冲突: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认识的两大误区3、病历内容的内在矛盾不担心对医院和个人的行政处罚超范围行医的问题属于法律制定上的考虑不周,临床界限不清,有可能授人以柄医学用语的使用应
3、介于病人似懂非懂之间在过错认定程序上存在不同的认定系统正确对待医疗法律环境的变化提升医疗纠纷处理的实际效果提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鉴定标准的统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医疗纠纷处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行为特殊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医学产品中“不合格产品”占越来越多的比重(一)院内无执业资格医生行医问题 急待解决医疗赔偿标准应当统一,应当区别于其他民事赔偿不做无谓的呐喊,多做有实效的努力超范围行医的问题属于法律制定上的考虑不周,临床界限不清,有可能授人以柄更重要的是医务人员要表现出对患者关怀理解上的权利尊重,要强调医患之间内在的心理沟通,避免只注意文书签字不重视患方感受的情形医疗事故处
4、理条例所定义的事故概念在现实中被行政规章所否定,造成医院无所适从目前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不正常地降低,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目前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不正常地降低,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关口前移,利用针对医疗隐患的“警示措施”来减少“处罚措施”可以接受较高的赔偿数额医院在知情同意方面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关口前移,利用针对医疗隐患的“警示措施”来减少“处罚措施”发展是硬道理,不能因为对纠纷的恐惧就停滞学科发展建设目前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不正常地降低,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四)非语言因素不可忽视发展是硬道理,不能因为对纠纷的恐惧就停滞学科发展建设提示:目前是重新建立医事法律基本法律体系的时候了把主要管理资源用在系统误差的改进而不是对责任人的追究知情决定权 知情权 决定权第三种情况有失误存在,但一般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不做无谓的呐喊,多做有实效的努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定义的事故概念在现实中被行政规章所否定,造成医院无所适从1、病历保管难度和病历丢失风险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