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章 导导 论论目目 录录第一节法社会学是什么第一节法社会学是什么 第二节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第二节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第一节法社会学是什么o 一、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o 从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的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算起,法社会学这一学科已经产生近百年了。o 最早出版法社会学著作的中国学者是张知本,他于1931年出版了社会法律学,该书较为系统地介绍了西方法社会学的理论知识。直到1981年,“法律社会学”这一名词才在我国正式出现。o 此后,中国学界开始了对法社会学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与讨论,所有的这些研究与讨论都是在法学界内部发生的,而社会学界几乎是置身
2、其外。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才有社会学界的人士开始关注法社会学。o 我国引入法社会学初期讨论最热烈的问题就是:法社会学是什么?关于法社会学的概念,我国学者大致上有如下五类观点。()特征论o 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这一学科强调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把法学分析建立在通过观察、实验和统计所获得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关系论:“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过程论:“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条件论:“法律社会学应当
3、是以法与社会实际的联系为基础的,关于法的作用、发展和法现实化的社会条件的一门科学。()效果论)效果论沈宗灵认为,西方法律社会学包含三种含义,沈宗灵认为,西方法律社会学包含三种含义,o 一是指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o 二是指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o 三是指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其中只有第三种含义在形式上同我们的法律社会学的含义是一致的。o 也有学者不对法社会学给出具体的定义,只是强调“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其理由是:西方许多国家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社会科学”。o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
4、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o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的研究领域。o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o 第一,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社会学法学是法学诸多理论流派中的一种,属于法学研究领域。法社会学的创立者是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社会学法学的创立者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o 第二,法社会
5、学强调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主张从经验事实中探求法律运行的规律;社会学法学更多地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得出结论。三、学习法社会学的目的与意义o 无论是学习社会学专业的学生,还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社会学都是有意义、有价值的。对于社会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社会学关注社会现象、研究社会问题、强调社会秩序,而法律与社会问题、社会序紧密相关。o 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如何维系的,社会纠纷是如何产生、如何处理的,法律在实施过程是如何运行、如何实践的等,都需要社会学专业的学生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去分析、去解决。第二节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o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
6、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究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的“书本中的法书本中的法”与与“行动中的法行动中的法”则是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一、功能论的视角o 功能论,也称“结构功能主义”,其基本观点就其基本观点就是将社会看作一个社会有机整体,组成这一有机体的各是将社会看作一个社会有机整体,组成这一有机体的各个部分之间形成一种有机联系。个部分之间形成一种有机联系。o 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与联系方式,就称为结构;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与联系方式,就称为结构;各部分对有机体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7、就称为功能。部分对有机体产生的作用与影响就称为功能。o 功能论强调的是,功能论强调的是,法律系统只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其中承担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的功能。法律系统与社会有机体的其他组成部分一起,共同维护社会运行、维持社会秩序。o 社会学家的解释:o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o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并发展社会法则;o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的关系;o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8、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机整体。()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法律的运行依赖于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功能 1、法律的整体功能法律的整体功能 2、法律的基本功能法律的基本功能 法律的部分功能法律的部分功能 法律的辅助功能法律的辅助功能3、法律的显性功能法律的显性功能 正功能正功能 4、负功能负功能 法律的隐性功能法律的隐性功能 非功能非功能
9、法律功能理论o 迪尔克姆的法律功能理论:对法律功能的论证是通过将法律分为几种类型得以完成的。他将社会划分为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两种类型,并相应的将法律也分为压制型法与赔偿型法,从而实现它的功能;o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观点:他是在社会学体系中对法律功能作探讨的。他认为法律不是对真实具体行为的描述,而是适用于行为、个人角色及集体的模式及规则。o 现实主义法学派卢埃林的法律功能观:他认为法律功能就是法律工作(lawjobs),主要是解纷和引导功能,具体包括六个方面:o 英国拉兹:对功能内部理论做出了发展,首次对法律功能作了全面分类;o 丹麦乔根森:将法律功能分为外部功能和内部功能;o 德国卢曼认为:法
10、律是社会系统的一种结构,其功能在于调节社会系统的复杂性;o 英国科特威尔:强调了法律功能的自治性 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法的概念和本质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法的概念和本质o 马克思说:在专制国家里,国家就是法律;马克思说:在专制国家里,国家就是法律;在民主国家里,在民主国家里,法律就是国家。法律就是国家。o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实际作用的社会规范;o 法是一种复杂的体制,代表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核心是权利义务;o 法是一种秩序。意味着社会生活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及其事件的可预测性、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国内学者的一些
11、观点观点一:法的作用、职能、功能,都不是相同的概念,但都是法的内在本质的表现。观点二: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这些功能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观点三:法的功能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的功能等同于法的作用,广义的法功能外延大于法作用。法律功能实现1、法律实现是指法律通过人们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产生作用 2、法律功能实现的基本途径:3、影响法律实现效果的主要因素:u 立法因素u 社会因素u 其它原因 所以,法律实现就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通过法律实施活动,把法律规范中体现立法者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要
12、求和意图转化成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牢固的法律秩序。二、社会冲突的视角o 冲突论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是对功能论的反思与批判。o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根据在经济体系里的不同位置人们被划分成不同的阶级,阶级之间的冲突构成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o 冲突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他认为社会冲突的来源是某些人高于其他人的权威,也就是说,社会权力的不平等是社会冲突的主要根源。达伦多夫的冲突论()社会冲突的主要特征是宰制、冲突和强制。()社会结构立基于社会各团体所拥有的权威大小差别之上。()每个团体内都有其共同的利益,异于其他团体。()当人们意识到彼
13、此有共同的利益时,他们会结合为一个社会阶级。()如果所有的权力皆集中于少数人,而社会又有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时,阶级冲突就会变得更加紧张。三、法律多元化的视角o 在法社会学看来,法律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国家法国家法和民间法和民间法。o 所谓国家法是指通过一套严格的立法程序并以国家名义颁布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它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量为后盾的。o 所谓民间法,也称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用以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一套行为准则。国家法包括法律、法令、行政规范等;民间法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舆论等。o 民间法民间法:田成有田成有梁治平梁治平 石大宪石大宪 刘作翔等人
14、的观点刘作翔等人的观点o“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二者的关系二者的关系 o 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从理论与经验二个层面分析;o 民间法存在的理由或二者的关系:弥补性;转化性;共生性;o 关键要形成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秋菊的困惑秋菊的困惑”;“山杠爷的悲哀山杠爷的悲哀”四、法律实践的视角o 法律的制定是一个过程,法律的实施也是一个过程,而且,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并不一定与法律的规定完全
15、吻合,这就是法律的实践视角。o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偏离法律的规定。行动中的法o 培根曾在论司法中指出:“把界石挪动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对于田地产业错判误断的时候,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o 霍姆斯:著名的格言,就是“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o 卢埃林认为:“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论,法律或者是:(1)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已作出的判决;或者是(2)大概的法律,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o 弗兰克认为:法就是官员关于纠纷的行为。他
16、说:“无论是法官、警长、书记官、监管人员或律师,都是官员。这些官员关于纠纷做的事,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o 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或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行动中的法与活法的联系与区别:行动中的法与活法的联系与区别:o 二者的联系:都强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主体的各种真实行动;强调人们实际行为和实际上起作用的规则的重要性;都对应于纸上的规则,体现了反形式主义的倾向,摆脱了概念法学和法条主义的局限。o 二者的区别:行动中的法强调法律的运作过程与执法主体的执法事实;而活法则强调实际支配人们生活的各种规则形式。前者是特定主体,后者是普通主体。前者限于执法领域,后者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复习思考题.法社会学研究的特征是什么?(p3-5).法社会学有哪些基本的视角?(p6-9).学习法社会学有何意义?(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