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第七章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目目 录录第一节合法性概述第一节合法性概述 第二节法律的合法性第二节法律的合法性 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的法律合法性中国的法律合法性一、合法性界定o“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问题获得其成员的忠诚问题”。o 合法性既包含经验含义(统治绩效),又具有规范内容(价值)。o 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具有合法的(legal)(合法律性)和正当的(justice)两个内容o 合法律性(合法律性(Leg
2、ality)1 法律的制定符合程序2 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o 正当性正当性1 社会公认的价值和道德行为准则2 传统习惯或信仰 o 合法性这一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力。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合法性要解决的是一个基本政治问题-论证权力和服从的合法性。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具备三个补充条件:赞同、法律和规范赞同、法律和规范。(Jean-Marc Coicaud)合法性理解的历史变化合法性理解的历史变化o 合法性是一个变化的概念,其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转变o 自然法传统o 西方最早是按照自然法来判定一种资格是否正当。自然法是一种旨在揭示绝对公理的正义论,是源于人的本性的、合乎人道的价值诉
3、求,它作为一种终极关怀,发布着按人的内在价值看待人、用属于人的方式对待人的道德律令,具有普适、绝对和永恒性质。o 西塞罗: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o 近代科学、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经济发展改变了宗教至上的观念,统治合法性的论证由上帝信仰转向了近代准则,这些准则是由霍布斯、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构建的。“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务转化为义务”(卢梭)。o 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理论逐步取代了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而成为政治合法性新的基础 o 韦伯是第一个对合法性进行系统论述的人。合法性就是对一种现存统
4、治秩序的信仰,以及在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某种正当性理由的命令,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追随,从而具有合法性。o 秩序的合法性经两种基本方式获得:纯粹主观的方式,感情、价值理性和宗教等;对特定外部效用的期望,即客观利害关系状态的影响,如习俗和法律的影响。二、合法性类型二、合法性类型o 三种统治类型和三种合法性来源:三种统治类型和三种合法性来源: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o 法理型统治与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其认同对象由人格化的君主或精英转换为非人格化的法律典则,因而具有抽象的普遍主义精神,这种精神便是法治。权威权威
5、类型类型价值基础价值基础时限时限出现场合出现场合 行使特点行使特点例证例证传统型传统型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终身,世袭传统社会 个人意志受惯例约束封建君主卡里斯卡里斯马型马型对超凡个人的崇拜终身,过渡性革命运动 个人意志不受约束革命领袖宗教先知法理型法理型法治精神任期制现代社会组织非人格化,法规契约裁判法官三、合法性危机o 哈贝马斯批评上述学者对合法性论证的工具主义倾向,主张要关注价值规范的内容。o“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非得到认同的“事实”。o 既定政治秩序的合法律性,只有从一种道德内容的程序合法性出发才能取得它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就是主体间的商谈。理想的情境是构建一种理想的
6、交往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通过公民自由、开放、平等的政治辩论,经由特定的“民主商谈程序”将整合后的民意上升为政权合法性的规范性来源。(一)合法性来源一)合法性来源o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指介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o 在哈贝马斯看来,民众通过公共领域中自愿、理性的沟通、讨论、说服,最终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会对公共决策产生一种压力,同时这种共识也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建立在共识之上的决策才是具有合法性的决策。o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危机来源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二)合法性危机o 哈贝马斯指出
7、,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的前提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严格分立。o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生了结构转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开始混合,出现了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在这种背景下,公共领域失去了提供合法性的功能,资本主义出现了合法性危机。(三)合法性重建o 合法性本应该来自于公共领域中的公开辩论,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往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出现的各种沙龙、自由辩论的公共空间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受到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的压制,结果公共领域中的自由讨论成了“形式化的政治辩论”,这种辩论被官方所操纵,成为颇具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辩护。o 为了挽救西方社会的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认为,应该通过在
8、现代社会交往共同体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商谈伦理”来恢复合法性理论自身的价值批判与反思维度,从而全面复兴一种新型的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o 重构的公共领域不仅要建立在交往理论之上,还应建立在话语理论之上。o 在哈贝马斯看来,理想的公共领域应当是一种“交往共同体”。第二节法律的合法性o 一、法律合法性概述一、法律合法性概述o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法律的合法性之上,政治合法性依赖于法律的合法性。o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合法性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正当性,只有具备正当性的法律才会受到人们的遵从。因此,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又可以进一步转化为人们为何服从法律。
9、权力与权威权力与权威权力:一个人让另一个人做某事的能力;影响他人的能力.1马克思主义的解释 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统治阶级的工具;合法的公共权力(立法、司法、行政)2韦伯对权力的解释: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 政治意味者争取分配权力并对争取权力的分配施加影响。3.追求权力和争取权力是一切政治活动的基础,国家利益实际上是在追求权力的过程中得到满足的 4权力、权威与合法性 权威:领导人赢得服从的能力;合法性:对权力的认同和服从 二 法哲学视野下的法律合法性o(一)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合法性o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法律以来,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就是人们思考的一个重要话题。在古代西方,人们往往把法
10、律的合法性付诸法律之外的自然法、神等。o 在罗马人那里,制定法的合法性依然来源于自然法。o 在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统治一切,人们的思想受到神学的严格禁锢,法律的合法性也不例外,也来自神和上帝。(二)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合法性o 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宗教的改革运动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人定法的合法性不再依赖于法律规范之外的神和上帝,而是依赖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成为法律合法性的内在根据和理由。o 罗尔斯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论证了包括法律在内所有制度的合法性。o 德沃金从权利的角度论证了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根植于个人的权利之中。o 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的视角探讨了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合法性问题。o合法性的意义:
11、“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Lipset)o获得合法性有多种途径(罗斯金)1 长时间的存在2 良好的政绩3 选举产生的政府4 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o政治合法性来自公民的支持(伊斯顿)1 公民对既定政权的支持率2公民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另外,意识形态宣传,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民主等都构成合法性的来源三、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合法性o 法社会学不是从法律的正当性(或正当性的来源)看待法律的合法性,而是从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来分析法律的合法性。在法社会学发展的历史脉络中,韦伯和泰勒是系统分析法律合法性的著名学者。o(一)韦伯的法律合
12、法性o 韦伯是从理性化的角度分析法律的合法性,认为法律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立法程序的合法。韦伯认为,法律在历史的发展中贯穿着一个理性化的过程,法律的合法性意味着“理性化”在法律制定中的不断展开。(二)泰勒的法律合法性o 泰勒认为,法律的合法性并不是外在的、客观的合法性,只有得到人们的认可与认同,人们才会真正地服从法律,自觉地遵从法律。o 泰勒主要是从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这一视角对法律合法性进行实证研究。对于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有各种各样的理论,合法性理论是其中的一种。o 泰勒把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归为两大类:工具性服从和规范性服从。第三节中国的法律合法性o(一)礼治、权治与法治一)礼治、权治与法治o
13、 韦伯认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本质是理性化的逐步展开,而理性化的实质是祛魅化。具体到法律现象,转型的过程就是由传统的法律类型,向现代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现代的形式合理性法律转变的过程转变的过程。o 大传统与小传统大传统与小传统o“大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治”为主导、以“法制”为辅助的治理结构,“法制”服从于“礼治”、服务于“礼治”。o“小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是一个社会整合度极高的社会,所有社会成员都被固化在一定的社会位置上,所有的社会资源都集中在党政系统,整个社会采用层级控制的方式,每一个下层对其上层负责,每一个“单位”的权力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手中,是一个为“权治”社会。o 当代
14、中国的社会转型,从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就是从“权治权治”社会向社会向“法治法治”社会转型社会转型。(二)转型期权治与法治的关系o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的改革,改革的进程、改革的议题以及改革的内容大都由政府自主决定。o 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也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过程,即法律权威的建立依赖于政府权威,在政府权威的引导、协助和倡导下,法律权威得以建立,并开始发挥作用。所以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法治与权法治与权治、法律权威与政府权威一直纠缠在一起治、法律权威与政府权威一直纠缠在一起。两难境地o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中国的政府
15、权威与法律权威呈现出互动关系:在政府的引导、倡导和扶持下,法律权威逐渐建立起来;法律有了权威之后,又开始对政府行为产生规范与约束的作用,逐渐地削弱政府权威,部分地取代政府权威。法制建设依赖政府力量的推行,法律权威源于政府权威;但法治的本质却要求法律权威超越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所有权威,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二、转型期的法律服从o(一)北京市民的法律服从一)北京市民的法律服从o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于2001年在北京进行了一项有关法律意识的抽样调查,利用调查数据分析中国人的法律服从及其国人的法律服从及其影响因素影响因素。o 调查表明,影响法律服从最为显著的因素依次是“个人的道德观个
16、人的道德观”、“意识到的责意识到的责任任”和和“同辈的评价同辈的评价”。o 在这三个因素中,只有“同辈的评价”属于工具性因素,而“个人的道德观”和“意识到的责任”都属于规范性因素。o 由此可以推断,北京市民的法律服从基本上属于规范性规范性服从服从,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个人的道德观”和“意识到的责任”。o 也就是说,北京市民之所以遵从法律,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认为违法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以及他们认为遵守法他们认为违法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以及他们认为遵守法律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律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o 规范性服从的背后蕴涵着明显的工具性动机工具性动机。(二)法律服从的文化因素o 北京市民的法律服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中国法律文化长期潜移默化的结果。首先,法律服从表面上的道德性和实质上的功利性与中国数千年的“德治”传统一脉相承。其次,“同辈的评价”在法律服从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礼治秩序”的影响。复习思考题o.韦伯是如何论述法律的合法性的?(p135-138)o .当代中国法律合法性的来源是什么?(p147-149)o .中美两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何异同?(p14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