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 价 内 容主 要 评 价 指 标标 准分 数评 分 办 法一、基本素质15分1、企业资质等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且在有效期内3分取得相应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者得3分,缺一项不得分2、公司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健全、合理;规章制度完备,运行有效7分组织机构健全、合理,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严谨、健全,能认真执行并持续改进者得7分。质量、安全、合同、财务、设备、材料采购、劳资等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项减1分,减完为止3、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分获得国家认可的认证证书,实施效果良
2、好,能持续改进者得3分。缺一项不得分5、管理、技术人员专业结构配置配置齐全、合理2分工程技术人员、建造师等符合资质管理要求,专业结构配置齐全、合理;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大于40%者得2分;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每降低5%减0.5分,减完为止二、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20分1、企业净资产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7分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得7分,低于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2、净资产收益率大于8%6分净资产收益率大于8%者得6分,每降低1%减1分,减完为止3、资产负债率小于75%7分资产负债率小于75%者得7分,每增加5%减1分,大于90%者不得分评 价 内 容主 要 评 价 指 标标 准分 数评 分 办 法
3、三、管理指标15分1、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无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3分工程质量合格率低于100%者不得分;每发生一起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者减1分,减完为止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企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制度;无环保、卫生、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3分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者不得分;企业未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制度的不得分;每受到一次环保、卫生、治安、消防等重大处罚的减1分,减完为止3、劳资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2分每发生1人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投保的,扣0.5分
4、,减完为止。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者,不得分4、材料采购、构配件管理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度健全 2分有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管理制度和验收机构,记录真实、完整者得2分。无验收机构者不得分;无管理制度者不得分5、人力资源管理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率大于0.5%;建立职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作业合法分包3分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率大于0.5%,建立合理有效的职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作业合法分包者得3分。每一项不合格减1分,减完为止6、信息化管理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及时、有效2分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沟通渠道顺畅者得2分。缺
5、少一项减1分评 价 内 容主 要 评 价 指 标标 准分 数评 分 办 法四、竞争力指标20分1、企业发展战略建立企业发展战略3分制定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且有支撑保障体系者得3分。无企业发展战略者不得分2、技术与管理创新规划有技术创新规划或年度技术与管理创新措施,有技术开发机构4分有技术创新规划、年度技术创新措施、技术开发机构者得4分。每缺少一项减2分3、研发经费投入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大于0.5%或不低于800万元4分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大于0.5%或不低于800万元者得4分。每降低0.1%减1分4、技术与管理创新成果有科技进步奖、工法、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4
6、分近3年曾获得省(部)级工法者得4分,没有者不得分。近3年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工法或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者,另加2分5、标准化工作企业具有科学严谨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并得到有效实施;参与过部级或部级以上标准的制定5分无科学严谨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者,减3分。近3年未参与省(部)标准的制订者,减2分。近3年参与过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者另加3分6、加分项鲁班奖、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国家发明专利;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诚信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奖项(抗震救灾、公益助学、社会救助等)近3年
7、曾获得鲁班奖者(仅限承建单位)加3分;近3年曾获得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或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者加2分;近3年曾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2分;近3年曾获得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或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者加2分;近3年曾获得省级诚信企业或社会责任相关奖项者加1分五、信用记录指标30分具体指标见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30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100企业因不良行为累计记分)*30%注:本表所称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6 /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