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保障应急救援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1710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本机制适用于我市区域内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在参加应急救援中发生的物资装备损耗、交通运输、队员补助等经费支出。(三)应急救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应急
2、救援补偿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以弥补事故救援成本为限,据实结算,不以营利为目的。既要保障被补偿者的合法利益,也要坚持适度补偿和社会公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四)在补偿的方式方面,可采取物质补偿与荣誉补偿、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实物补偿与价值补偿、经济补偿与政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九条规定,应急救援补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事故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者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应急抢险中发生的应急救援资源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由事故属地人民政府承担。(六)调动部门对其调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补偿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履行补偿协议。(七)本制度从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