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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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信托与租赁金融信托与租赁2023-1-192课程内容课程内容第一章 信托概述第二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第三章 国外信托公司业务第四章我国信托机构的监管及其主要业务第五章 租赁概述第六章 租金第七章 租赁资金管理与决策第八章 租赁法律与合同第九章 租赁机构与管理2023-1-193第一章第一章 信托概述信托概述n信托的基本涵义n信托的种类n信托的职能n信托的演变与发展 2023-1-194第一节 信托的基本涵义一、什么是信托 即信任和委托,财产的所有者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由其去管理和处理的行为。是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形式或制度。包括以下内容:2

2、023-1-1951 1、信托行为、信托行为:通常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通常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1 1)书面合同;()书面合同;(2 2)个人遗嘱。通常)个人遗嘱。通常是遗嘱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是遗嘱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其身后事务;(其身后事务;(3 3)法院的裁决命令书,)法院的裁决命令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 2、信托关系人、信托关系人:即信托当事人。有三方:即信托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2023-1-196信托关系人n委托人: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或一个人或数人

3、。n受托人: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能。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n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可作为受益人之一。2023-1-197信托关系人委托人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益人财产财产收益2023-1-1983、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但要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

4、约束。4、信托报酬: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2023-1-199信托财产5.信托财产。信托行为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n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2023-1-1910二、信托的特点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财产是前提)n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信任是基础)n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n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

5、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n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2023-1-1911二、信托的特点5、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n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特征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的,具有明显的融通资金的特点。6、信托以受托为主,多面服务n信托行为包括委托、受托和受益三方面,其中受托人的经营活动是其主要方面,它贯穿在执行信托契约的全过程。受托人经营的优良程度,关系到委托人信托目的能否圆满实现和受益人能否获利。信托业务还体现为多方面为社会提供服务,为个人、企业、为社会服

6、务,为私益、为公益服务等。7、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n信托可以灵活选择投资、贷款、直接或间接融资的运用方式,以适应社会需要。信托业务方式多样化,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2023-1-1912三、信托与代理、银行信用及债的区别1、信托与代理的区别n当事人不同;n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n权责不同;n合同的稳定性不同。2023-1-19132、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n信用关系不同;n基本职能不同;n业务经营对象不同;n融资方式不同;n承担的风险不同;n收益分配不同;n意旨主体不同。2023-1-19143、信托与债的不同n财产运用上;n破产的处理上

7、;n财产的追及上;n在收益分配上n风险承担上。2023-1-1915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 因划分标准不同,可有多种种类。教材列举了九种。2023-1-1916划分标准划分标准信托种类信托种类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任意信托任意信托 、法定信托、法定信托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性质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金钱债权信托金钱债权信托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担保、管理、处理、管理和处理信担保、管理、处理、管理和处理信托托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委托人委托人个人、法人、通用信托个人、法人、通用信托受托人目的受托人目的营

8、业信托、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受益人受益人公益公益/私益、他益私益、他益/自益信托自益信托地理范围地理范围国内信托、国际信托国内信托、国际信托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广义信托、狭义信托广义信托、狭义信托2023-1-1917第三节 信托的职能1、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基本职能。2、融通资金的职能: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这项职能以财务管理职能为基础,具有长期金融的特点。3、社会投资职能:通过各种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4、社会福利职能: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安全,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2023-1-19185、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9、: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2023-1-1919n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

10、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2023-1-1920第四节 信托在世界的发展一、信托的产生和发展二、外国信托的演变和发展三、我国信托的演变和发展n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n信托法2023-1-1921一、信托的起源n信托是在私有制出现后产生的。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一位英国的古埃及考古学者派脱利博士曾发现公元前2548年一个埃及人立下的遗嘱遗嘱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和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是现存世界上发现最早的遗嘱。古罗马时代出现的“信托遗赠”也是一种原始信托行为。

11、n国外一些学者认为英国颁布尤斯条例的年代1535年,是信托结构的完善是现代信托真正之由来。n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信托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同。2023-1-1922二、世界信托业的发展趋势n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相融合,业务领域日益扩大,业务方式不断创新,与银行业、保险业一起,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n美国约30以上的商业银行设有信托部,还有相当数量的独立的专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日本七家信托银行的信托资产于1994年已占日本民间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15左右。2023-1-1923(一)英国的信托业n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n信托在英国起源以后,一直稳步发展,但始终没有脱离其本色

12、,历史上英国人就习惯于死后将财产捐献给社会,以弘扬宗教精神,现实制度上英国也对公益性质的信托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将财产捐献于公益事业,信托本身的设计可以使人们通过公益信托发现其特定的价值观。因此,英国的公益信托十分发达。2023-1-1924n从信托方式(受托人)来看,英国的信托是作为非营业信托发展起来的,即由个人充当受托人并以无偿为原则,这从英国的发展史上可以发现,而至今这一特色仍未改变。以赢利为目的的信托即信托公司直到1899年公司法公布后方予以承认。这是由于英国人长期处于基督教的荣誉感和传统的良心观念的长期熏陶,比较注重个人间的信赖,因此在英国充当信托的受托人被视为一种莫大的社会荣

13、誉,受托人实际上也通常由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或值得他人信赖的人担任。英国的营业信托主要集中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大多采用兼营的方式,专营的比例很小。2023-1-1925n据统计,当今英国有信托投资公司240家,总资产约为200亿英镑。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是英国法人信托的两项主要业务。英国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家庭领域或转移财产,因此英国的主要信托业务为民事信托。总之,信托在英国带有其强烈的传统色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制度成熟,规模很大,信托的观念根深蒂固。2023-1-1926英国信托业的显著特点:个人信托为主要内容。个人信托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个人信

14、托和法人信托的业务量之比约为8:2。这是英国较美、日等国家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法人信托高度集中垄断。国民威斯特敏士特银行、巴克莱银行、密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四大商业银行的信托部或信托投资公司占全部银行信托资产的90%。土地信托经营普遍。由于英国信托起源于最初的土地等不动产遗嘱的执行,至今英国仍保留了这一传统。但不是以对抗封建君主的没收条例,而是以经营盈利为目的。2023-1-1927(二)美国的信托业n应该说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n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以公司组织形

15、式大范围地开展营业信托,并以其为主。2023-1-1928n美国最早成立的信托机构是1822年的“纽约农民火灾保险的贷款公司”最初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承保房屋家具火灾保险。后经纽约洲特许,增设经营以遗嘱或契约为依据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此后信托业务日益发展,便放弃保险而专营信托,并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这标志着营业信托自此在美国获得合法地位。随后美国专业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2023-1-1929n随着现代化产业的发展,财产的形式开始多样化,逐渐使信托公司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接受货币和有价证券的委托,从事投资和融资活动,实行长期金融职能。19世纪下半叶,美国面临大规模的工业化进程

16、,急需资金,此间信托公司积极参与筹集资金,承销股票和债券的活动。n1906年美国颁布的“信托公司准备法”和1913年的“联邦储备银行法”使得信托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随即与银行开始了竞争。2023-1-1930n“二次大战”后美国的资本市场急速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信托投资业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此后,银行开始大量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就形成了银行兼营信托业的格局,全美14000多家银行中,有4500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n到1970年,美国的信托财产总计达2885亿美元,占全部商业银行总资产5049亿美元的571。凡是规模较大的银行,都设有信托部。如美国花旗银行信托部信

17、托资本总值在1971年时就达142亿美元。70年代后,美国的信托业继续获得高速发展,著名的美国摩根担保信托公司在1974年拥有170亿美元的信托资本总值,到1980年时已达到361亿美元。8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低于各种信托基金,且商业银行的资产中信托资产又占了大部分,因此信托资产的总数是相当庞大的。除银行兼营的信托机构外,专业的信托机构在美国也相当强大。n目前,美国的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相互兼营对方业务,但在银行的信托部和银行部之间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开,本着各自的经营目标,独立经营,独立核算。2023-1-1931n至今在美国信托业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仍是主要的投资对象。如19

18、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占比就达48%,企业债券占比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比18%,其他信托财产占比13%左右。这是由美国的具体国情而决定的,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发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共同基金是美国信托业开出的一朵奇葩。美国共同基金有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四大类,到1998年底,市场上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共同基金有7343只,共同基金的资产总值达到5.53万亿美元。目前,美国有4840多万个家庭拥有各类共同基金,占美国家庭总户数的47.4%,总受益人数高达8280万人。共同基金已经成为美国最大众化的平民理财工具之一。n2003年初,全美的货币市场基金总量

19、达到了21240亿美元。截止到12月30日,美国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总额为20820亿美元。2023-1-1932美国信托业的特点:()信托业和银行业相互兼营,信托业主要由银行业兼营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目前,美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可以说,美国的信托业基本上是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2023-1-1933()实践先行、法规随后n美国是实行案例法系的国家,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对信托业的单独立法。

20、美国又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信托业法规也是各有各的特色。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是年纽约州发布的,其后于年制订了信托契约条例。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令,对有关基金业务作出了规范。美国全国法律委员会早就打算制订全国性的统一信托法、统一信托基金法等,但至今未见完成。只是在有关州银行条例以及互助基金等法案中,对民事、商事、公益等信托制度作出了必要规范。2023-1-1934()美国的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开展尤为普遍,信托财产主要集中在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篮子金融服务的大银行手中。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2023-1-1935()美国社会个人信

21、托与法人信托两者并行不悖,以民办私人经营为主。美国信托业创始是发轫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信托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领先一步。2023-1-1936(三)日本的信托业n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n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18871897年,日本经济依赖纺织轻工获得了发展,甲午战争以后,日本认识到发展重工业的必要性和信托作为筹资手段的重要性。n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模仿美国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主要是配合公司筹资的附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其后各银行纷纷仿效

22、,而同时专营私人财产信托业务的公司也迅猛发展,19111921年十年间,这类公司的数量呈跳跃式上升,而运作极不规范,并造成了经济上的混乱。2023-1-1937n日本政府于1922年制定了信托法,次年又制定了信托业法,从此日本的信托业走上了正轨并获得了高速发展。其间,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信托业务也经历了数次调整,比较重要的是1943年“二次大战”期间,出于战时管制的需要,信托公司被合并到银行,变成了银行的信托部,即银行开始经营信托业务。二战后为了解决信托业的困境,又允许信托公司改制为银行。50年代日本政府对信托业和银行业重新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就是著名的“长期与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目前日

23、本的信托业务主要由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少量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经营,而其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严格分开。由于信托业务的迅速开展,信托银行的资金量占主要金融机构的自给量比例逐渐增长。1960年,信托银行的资金量占主要金融机构资金量的84,1970年底上升为113,1981年底又上升为132。2023-1-1938n日本的信托几乎都是以营业信托的方式发展。日本国民个人的财富总量虽然很大,但非营业信托至今在日本仍然很罕见,主要是因为日本引进信托之初,日本经济的发展急需资金,国民并不富裕,引进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用信托的长期金融职能,而并不偏重作为个人的理财手段,其后也长期忽视开创民事领域的信托品种。n日本

24、的信托业“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进入“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日本的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信托业务集中在三菱、三井、住友等7家大信托银行和3家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都不经营信托业务。而兼营银行业务的各信托银行也限于以信托为主体,银行业务只能在与信托有关的范围内进行。2023-1-1939n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日本的信托基本上是根据信托业法的规定,按照准许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财产的种类划分的。其种类分为七种:第一,货币信托;第二,有价

25、证券信托;第三,货币债权信托;第四,动产信托;第五,土地及其附着物信托;第六,土地权和租借权信托;第七,综合信托。日本的信托公司不能经营上述第一到第五种财产以外的东西。从信托法看,著作权、专利权、矿业权、渔业权等无形财产可以信托。但信托业法出于防止信托公司搞投机或承揽有危险性的财产危害经营基础的目的,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出发,限制承揽上述无形财产。2023-1-1940日本信托业的基本特点:(1)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n日本首先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认信托业这一金融行业后,才有真正的信托业务。重要的法律有:信托法,1922年4月制订,1923年1月实施,1979年3月30日修改。明确从信托行为发

26、生到终止过程中,委托者、受托者以及受益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信托业法,1922年4月制订,1923年1月实施,1974年4月2日修改。该法规定按银行法和兼营法取得团体法人地位的信托银行才能成为信托业机构,经营信托业。作为信托业机构,可以依法承受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和固定物等不动产6个方面的财产信托,还可以办理代保管、信托见证、执行遗嘱、会计检查、债权债务清偿等代理业务。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即兼营法。贷款信托法其他法律还有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务信托法、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实施规则、法人税法、国民年金法、厚生年金保险

27、法等。健全的法制是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2023-1-1941(2)重视发挥信托职能n日本的信托具有财务管理和长期金融两种基本职能。之所以有长期金融职能,是因为日本的信托财产大多是长期稳定的金钱所致。根据日本金融机构分工专业化原则,除信托银行和长期信托银行外,禁止其他普通银行从事长期金融业务。这种划分使信托银行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从而避开了与普通银行业务相混淆的情况。另外,日本一直严格信托机构的审批制度。自50年代以来,信托业一直集中在7家信托银行上。这样便于对信托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当国民资产证券化和选择多样化特征显著时,信托机构就十分注重充实和开发具有财务管理职能的业务。80年代以来,随着

28、日本资本积累急剧增加和资本自由化的发展,出现了金融自由和同一化趋势,长短期金融分离的原则有所突破。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信托银行只有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才能巩固自己的地位。2023-1-1942(3)不断开发具有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n日本根据自己的情况,一开始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而不是如英美的土地信托和证券信托。后来又创造了贷款信托,对其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高速成长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日本的信托业务范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经营活跃。像货款信托、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予信托、收益期满兑取型贷款信托等创新业务都颇具日本特色。2023-1-1943(4)重视信托思想观

29、念的宣传、普及工作n日本设有专门的信托协会。信托协会是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团体。协会成立的目的就在于推动信托制度的发展,增进公共利益。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宣传普及信托业务知识;研究和改进信托事业的理论和实际;促进信托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此,信托协会通过创办信托杂志,举办各种讲习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和推广信托业务知识和信托观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目前的小学课本已载有关信托的一般知识。1962年,为纪念贷款信托创设10周年,日本专门设立了信托研究奖励金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信托研究。70年代后,奖励金发放对象主要是大学教授、副教授、讲师、学生和各研究机构的专门研究人员。2

30、023-1-1944(四)国际信托业的发展趋势n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2023-1-19451信托职能的多元化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管理,包括对个人、法人、团体等各类有形及无形财产的管理和处理。发达国家在继续强调信托的管理基本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他职能也愈加重视。如融资职能,日本的信托银行加大了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成立了国内大众的重要的储蓄机构;投资职能,除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中长期贷款业务,还为产业部门提供设备资金,为个人购买住宅提供融通资金等;金融

31、职能,在传统的代理证券业务、代收款项业务的基础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信托机构将金融服务推广到纳税、保险、保管、租赁、会计、经纪人及投资咨询服务等领域。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2023-1-19462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性化 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和信托机构从事银行业务十分普遍。尽管在银行内部或信托机构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但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与银行所提供的无明显区别。相反,在美国银行的几乎每一家分支机构都开展信托业务,银行把信托业务和其他银行产品分件交易,重新组合,以向客户提供更新的金融服务也日益成为时尚。此外

32、,信托机构与证券行业的关系也日益密切,两者之间在同一业务范围的竞争也相当普遍。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明显,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日益扩大,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不少国家在信托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方面,几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2023-1-19473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 70年代中后期,发达国家的经济出现了衰退迹象,国内金融也竞争激烈,盈利水平下降,于是积极开拓国际新业务,使金融国际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1984年5月,美国与日本达成协议,允许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银行参与日本的信托业务。不久,美国花旗银行、摩根信托公司、纽约化学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瑞士联合银

33、行等被批准在日本开展信托业务。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允许日本的银行到其国内经营信托业务。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各国同行业新业务的开发,各国信托业的经营经验日益成为共享的财富,同时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也日益加剧。2023-1-1948三、三、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 中国信托业大事记n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n1982年1月中信在日本成功地发行了100亿日元“武士债”。在此前后,第一批信托投资公司相应成立n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n1985年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

34、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n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作出限定n198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2023-1-1949n1989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组织检查、监督和验收n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n2001年6月5日,央行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n2002年6月26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n2004年初,全国已经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已达55家。其中,实收资本规模最低

35、为3亿元人民币,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共12家,占22%;最高达25亿元人民币。至此,以第五次清理整顿为标志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阶段性整合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2023-1-1950第二章第二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信托关系及其设立n受托人的权利义务n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n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2023-1-1951第一节第一节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一、受托人资格与地位(一)资格n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地位 2023-1-1952二、受托人的义务二、受托人的义务1、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n

36、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不得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n即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023-1-1953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义务n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不得非法交易的义务n即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

37、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1-19545、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n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6、自己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n即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7、保存纪录的义务n即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2023-1-19558、报告义务n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

38、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9、保密义务n即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10、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n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11、职责终止时的报告、移交义务n即受托人依法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2023-1-1956三、受托人的权利三、受托人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n即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

39、意,可以增减其数额。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2023-1-19572、优先受赔偿权n即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辞任权n即一般情况下,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2023-1-1958第二节第二节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资格n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委托人权利1、了解情

40、况权n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023-1-19592、查阅复制权n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n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2023-1-1960 4、要求委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权n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

41、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2023-1-19615、解任受托人权n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三、委托人的义务n让渡一定的财产权2023-1-1962第三节第三节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益人资格n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

42、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2023-1-1963二、受益人的权利n受益人享有受益权1、了解情况权n即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复制权n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2023-1-19643、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n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2023-1-19654、撤销权与要求赔偿权n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

43、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但申请权,自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2023-1-19665、解任权n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6、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的申请裁定权n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2023-1-1967三、受益人的义务n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中

44、由于不是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的要求。2023-1-1968第三章第三章 国外信托业务国外信托业务n个人信托业务n法人信托业务n通用信托业务2023-1-1969第一节 个人信托业务一、个人信托业务及特点 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信托的历史最早就是从处理个人财产事务中产生出来的,本世纪初引入我国后,我国的个人信托业务一直很少,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传统习惯造成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托在个人财产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将越来越大。2023-1-19701.目的多种多样;2.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3.个人信托受托人不仅要

45、承担对信托财产的责任,也要承担对受益人的多重责任;4.个人信托有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之分。个人信托的特点2023-1-1971二、财产处理信托业务n 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n 按设立方式: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n按合同生效时间:身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一)合同信托n 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并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2023-1-1972(一)合同信托n合同信托的目的n增值财产n保存财产n管理财产n处理财产2023-1-1973合同信托契约的主要内容 1、信托当事人 2、信托目的 3、信托财产n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

46、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2023-1-19744、受托人权限5、受益人的权限 6、信托期限7、受托人的报酬 8、委托人的保留条款n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2023-1-1975(二)遗嘱信托n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1、遗嘱信托的主体2、遗嘱信托的客体3、

47、遗嘱信托的种类n遗嘱执行信托n遗产管理信托2023-1-1976n遗嘱执行信托n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主要内容包括:清理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和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n遗产管理信托n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2023-1-19774、个人遗嘱的内容5、遗嘱信托的程序(p48)2023-1-1978三、财产监护信托业务n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又称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一)财产监护信托的主体(二)财产监护信托的客体(三)财产监护信托的程序2023-1-1979信托监护人的职责信

48、托监护人的职责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n信托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的职责是:承担未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n承担末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应该首先行使其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负责从信托财产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3-1-1980n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首先要保证其财产的安全,以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同时应尽可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使其不断增值。在对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时,应将安全性放在首位,不能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信托机构更不能利用未成年人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监护期间,信托机构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法院提

49、交关于信托财产运用的会计资料和报告。监护结束时,信托机构将财产转交给有关人士。信托机构可以获得正常的信托报酬。2023-1-19812、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 n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对禁治产人财产的保护。信托机构首先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同时妥善安排财产的运用,获取收益,在运用监护人的财产时,仍要以安全性为重,不得进行风险性投资,当被监护人恢复健康,获得管理权或被监护人亡故,变更监护人,信托机构要负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交给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士。2023-1-1982四、人寿保险信托(一)人寿保险n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在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

50、式。n死亡保险n生存保险n两全保险2023-1-1983(二)人寿保险信托的含义n人寿保险信托是由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作委托人,信托机构为受托人,由保险受益人作信托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委托人以遗嘱或信托契约的形式同信托机构约定,委托人将保险单交给信托机构保管,由信托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并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受益人。同时,信托机构还可以代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在领取保险金以后代为管理运用,获得收益,最后将保险金连同收益一起交付给保险受益人。2023-1-1984(三)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1)被动人寿保险信托 n这种形式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从投保人处得到保险单据,在保险期内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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