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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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植物关系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植物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霍某诉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收缴假币行政强制措施案霍某于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处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1999年版、冠字号码为GB 09803019、票面金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原告,并将该币交由在其邻侧工作的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核确认。苏某经复核确认后,李某分别在该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处加盖

2、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某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鉴定。霍某在该凭证“持有人签字”处签名。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提出鉴定申请。2002年2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东四支行对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冠字号码为GB 09803019的人民币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并出具了有持币人签名、伪(变)造字头号码为GB 09803019等要素的中国建设银行“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商

3、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为及鉴定行为。【问题思考】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能否作为行政主体?案情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311314页。行政主体是一种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构成;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个人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前提;行政主体的前提;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成为行

4、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 关或社会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参与到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去,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能够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所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等。和命令的实施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

5、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判断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另一个关键性条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在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在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1、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二者的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尤其是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的职权和权限。3、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

6、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职权的性质与法律来源的不同;职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则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非固有有职权的 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4、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

7、,可以把行政主体分为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二、行政主体的类型二、行政主体的类型二、行政主体的类型二、行政主体的类型标准标准类型类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性质和法律来源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一、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一,行政主体资格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

8、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以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以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也是以行 政法律关系为表现的载体,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具备的条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既可能处于管理者的地位,也可能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只有以管理者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才有必要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9、。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以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并非都有必要和都能够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其中特定的机关和组织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授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资格的取得(1 1)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2 2)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3 3)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1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2 2)拥有法定职权)拥有法定职权(3 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具有法

10、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员编制(4 4)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5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6 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因行政主体合并或分解而产生的新旧主体之间的资格转移。2、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和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含义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3、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方法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一、行政主体

11、的资格(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1 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其、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实施法定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身份标志和身份保证。明确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主体区分开来,有利于将此行政主体与彼行政主体区分开来,从而保障行政职权的有序行使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职权和职责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在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只能依照其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确定。3、

1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只能通过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并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来体现。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是一种或然状态,或者说它只是行政主体的可能状态。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并不必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即并不必然是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这样才称为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只有在这时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才称得上完整意义上

13、的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代表着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国家的代表者,行政主体在参加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优益权,另一方面又有义务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权限,接受国家监督()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的地位。由于行政主体具有国家代表者的地位、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它才具有行政管理资格,能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居于管理者地位,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概念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的概念1、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行政主体相互之间

14、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3、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而形成的关系行政主体间职务关系的类型行政主体间职务关系的类型1 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作为领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命令权、指挥权和监督权,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领导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2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指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指导权,但没有命令、指挥权,它无权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指导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3 3、公务协助关系、公务协助关系1976年制定的联邦德国 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经其他行政机关要求

15、,任何行政机关都有为其他行政 机关提供补充性协助的义务。”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1 1、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2 2、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处理原、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处理原则则3 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我国处理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纷的主要规则()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指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公务协助关系中的职务纠纷。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一)行政机关的含义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它由国家设立,代表国家,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政机关是实施国家行政

16、职能的国家机关,国家在依法设立行政机关时,也赋予了该机关相应的行政职权,同时也界定了其职权范围。、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二)行政机关的特征、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 其设立的目的就是要行使行 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2 2、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优益性 行政机关的优益性来源于其代表的国家意志。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具有优先性、受益性和公定力。、行政机关

17、有较为稳定的、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为完成专门的行政职责和行政任务,都要设置相应的机构编制和公务员配置,具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和行政经费预算。1、中央行政机关n国务院各部、委员会。n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n国务院的直属机构n国务院、委管局的国家局n国务院办事机构n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n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2、地方行政机关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完全的包含关系,其表现 是:、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

18、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机构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 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2、被授权组织是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3、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行政机构 ()社会组织、人民团体(3)企业单位(4)事业单位(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

19、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成为 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行政实践中,委托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还可以包括某些个人或某些私人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即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

20、格,即使被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也不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1)公务员的政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与意愿的自由。(2)公务员的物质经济保障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享有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3)公务员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务员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年月日施行的 公务员法(年 修订)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 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服务纪律。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

21、、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 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责。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28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胡某发生争执。2000年6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同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胡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

22、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胡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胡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诉权思考:(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对于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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