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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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行政程序基本制度2013年1月28日,如果爱公司向民政部寄发关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该公司系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家创业公司,主要开展婚姻咨询、婚姻维护等业务。后发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百合网开展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涉嫌欺诈,给如果爱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由民政部登记、监管,特向该部举报,望查处。此外,请贵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2、规定向我单位书面邮寄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接到原告如果爱公司的申请后,没有在法定15日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爱公司不服,于2013年4月13日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民政部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民政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民政部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民复决字(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民政部未在法定15日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2013年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为:“我部于2013年1月31日收到你公司关于中国婚姻

3、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初步甄别后于2月7日转交我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鉴于你公司举报情况仍在调查过程中,我部现就其他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答复: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二、我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如果爱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称: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的事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不符。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即在登记、年检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且依据答复原告并不能从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查询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宗旨

4、、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活动资金、成立时间、章程等信息。另,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形式严重不合法,该告知书落款为民政部办公厅,此举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上述问题,判决撤销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判决民政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思考:(1)如果法院认为,民政部以原告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答复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即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并附上网址,并无不当。法院此认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民政部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什么?(3)民政部

5、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为什么?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1、含义: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2、特征:n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过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权,行政权是行政行为的效力依据;没有行政权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效力的行政行为。n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行政程序能够提供有序的行政行为过程,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有效途径。n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空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时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和

6、每种形式的时间限制。n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n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n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制订行政计划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申请发布、修改或者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通过以下制度加以实现:其一,信息公开制度。其一,信息公开制度。它是行政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请求公开有关行政行为情况的制度。其二,听证制度。其二,听证制度。它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制作行政计划时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其三,咨询制度其三,咨询制度。它是相对人就有关自己权益的问题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说明或答复的制

7、度。其四,诉愿制度。其四,诉愿制度。是有关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表达愿望的制度。n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方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别于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二、行政程序的种类二、行政程序的种类1、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n依据行政程序所规范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n内部行政程序是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行政隶属关系。n外部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行为。2、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n依据行政行为的时间位置n事前行政程序是具体的行政管理活

8、动结束以前经过的行政程序;n事后行政程序是指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结束以后所进行的复查、补救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等3、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n依据行政行为对象的不同特点n抽象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n具体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n依据行政职能和法律关系的特点n行政立法法律关系以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相对人为一方,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果具有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就可能成为行政立法中的相对人。n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确定的具体相对人为一方,是一种双方关

9、系,具有日常性、具体性和直接性。n行政司法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行政主体在这里以裁决者的身份出现。5、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n依据行政程序的环节n普通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和裁决三个环节,听证程序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n简易程序又称非正式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的行政事务予以处理和执行,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没收、扣押违法物品、工具等所应遵守的程序。三、行政程序的价值三、行政程序的价值1、行政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n由法律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设定运行轨道,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每一个环节都加以规范,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实施结果与法定结果协调、统一。2、通过相对人的民主参

10、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确保公民民主权利实现。n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利,建立与健全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参与机制,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滥用职权、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n 3、从程序上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n程序权益是实现实体权益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程序权益的法律保护,实体权益也就难以完全实现。n如果不从法律程序上对行政权行使的前提及过程进行规范,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4、提高行政效率。n行政程序为行政权运行设定了必要的方式、步骤,并且具有明确的期间限制。n行政程序的一系列制度,也为行政效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一、行政民主原则一、行政民主原则行政民主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

11、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1、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机制n其一,信息公开制度。n其二,听证制度。n其三,咨询制度。n其四,诉愿制度。2、行政程序的民主保障机制n第一,行政程序能够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力。第一,行政程序能够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力。(1)行政违法多存在于程序方面。(2)行政程序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设定程序规范。n第二,行政程序使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取得平衡。第二,行政程序使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取得平衡。(1)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相对人一般由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者,转化为程序方面权利的主体。(2)行政主体则通常由实体方面权利的享有者,转化为程序方面的义务主体。(3)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

12、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义务。n第三,行政程序使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要求具体化。行政程序使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要求具体化。(1)行政程序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而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2)行政程序为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行为导向。(3)行政程序从整体上贯穿着“程序上的正当过程”原则。3、行政程序的民主监督机制n行政程序的民主监督机制主要通过民主参与机制与行政救济制度体现出来。n民主参与机制主要是通过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来预防行政权的不当行使,从而达到保障公民权益的目的。n行政救济则是对非法行政行为进行事后

13、补救的民主监督制度,它是基于行政监督理论而确立的机制,既为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创造条件,又为行政主体对其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创造机会。二、行政法治原则二、行政法治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n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n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程序领域的具体运用,体现为依法行政、程序法定、依程序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n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遵循依法设定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等程序规则;(2)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程序合理性原则是程序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2、行政程序对行政法治的作用n首先,行

14、政程序能够保证行政行为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性。首先,行政程序能够保证行政行为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性。(1)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正是通过程序统合而成。(2)一项规则是否正义、合理,常因不同人的道德价值观念、文明进步程度、风俗习惯的不同而在评价上有所差异。n其次,行政程序使相对人的选择更加具有理性。其次,行政程序使相对人的选择更加具有理性。(1 1)程序为当事人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时限,为其提供了一定的行为范围。)程序为当事人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时限,为其提供了一定的行为范围。(2 2)程序使法律的变化合法化,使当事人的选择有序化。)程序使法律的变化合法化,使当事人的选择有序化。n

15、最后,行政程序的完善过程亦即行政法治的实现过程。最后,行政程序的完善过程亦即行政法治的实现过程。法治的目标一是公正,二是有序,程序除了能提供有序的决定过程外,亦能实现相当多的公正。三、行政公平原则三、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 行政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行政公平原则还可以作广义理解,即包括保障相对人程序上权利的所有原则和制度。1、回避制度n任何人不得裁决与自己有关的案件;n行政机关有关人员在处理时应当回避,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其回避;n负责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员在与应为行政行为

16、有关联时,如有导致不公之事由存在,应自行回避。2、听证制度n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经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n在涉及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应当给予相对人就与决定有关的事项表示意见的机会;n享有行政听证权的相对人,应当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性质,举行听证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得到及时通知;n行政机关应为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使其能考虑和提出各种事实、论据、解决的办法以及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3、辨明制度n以书面审理为原则;n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裁决,而无须审、决分开;n具有比听证制度更多的职权调查主义色彩;n相对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没有交

17、叉询问程序。4、告示制度n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时,应告知相对人该行为的意义以及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后果;n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据和理由;n行政机关如为驳回相对人申请或限制公民权利及自由范围的行为,均应详附理由;n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行为在通知相对人之日起,才能生效;n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对人获取调查证据的结果及表示意见的机会;n凡要求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或剥夺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必须事先将行政决定及其要旨告知有关相对人;n对有关相对人权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平等地告知所有利害关系人;n行政机关在作出允许相对人申诉的决定时,必

18、须告知相对人可以进行申诉、处理申诉的适当机关、可以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间等;n在没有告示或作了错误告示的情况下,相对人均有权申请获取行政文书的副本。5 5、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n主持听证的官员除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之外,不得参与上诉或再审案件的决定;n为行政机关履行调查和起诉职责的官员或其代表,不得参与同该案有事实上相互联系的案件的裁决;n对这类案件的裁决,亦不得提咨询性意见或建议性裁决;n不得作为证人或律师,参加诉讼或参加行政机关某些行政复议。6 6、档案制度、档案制度n为了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凡有两人以上的行政机关都应制作档案,以记录各人的最后表决;n此档案应允许公众查阅;n除法律另有规定

19、外,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必须制作案卷,案卷应记载对各相对人提出的各项自拟裁决、结论及反对意见所作的裁定;n所有裁决均应对案卷中记载的基本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自由裁量问题等,以及所作的裁定、结论、理由或根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规章、制裁、救济等,作出说明。7、防止偏见制度n接受证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某个人或某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征询意见,除非已发出通知,所有当事人都有机会参加;n接受证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对某个履行调查或起诉职责的行政官员及其代表负责;n依法主持听证的官员和参与裁决的官员,必须不偏不倚地执行职务;n对于主持人或参加人存在有个人偏见或不合格的指控,行政机关应将其作为整个案件档案

20、和裁决的一部分予以审理;n行政机关以外的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就案件的是非曲直问题,与组成行政机关的任何成员、行政裁决人员或其他参与行政监督的官员,单独表示意见或促成这种意见表示;n组成行政机关的任何成员、行政裁决人员、任何将要或有可能参与行政决定程序的官员,如接到或作出故意促成法律禁止的意思时,应在公开的案卷中附上这种书面表示的全部内容,并附上这种口头表示的实质性内容备忘录的全部;n行政机关、行政裁决人员及主持听证的其他人员,在收到任何违反规定而作出的或故意促成作出的单独意思表示时,可在符合公众利益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要求该当事人陈述为何其要求和利益不应被驳回、被否定、被置之不理

21、,否则,将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不利影响。四、行政效率原则四、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其基本内涵是,在保障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是行政行为的生命,没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就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过分强调行政效率又会影响行政程序法的民生命,没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就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过分强调行政效率又会影响行政程序法的民主性。主性。1、时效制度n时效制度是指如果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2、代理制度n

22、一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执行他人可以替代的行政机关的裁决,行政机关可以指令或请他人代为履行,并由相对人负担费用;n二是上级或下级行政机关不为某种行政行为,而下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代替为之。3、不停止执行制度n不停止执行制度是指相对人因不服行政决定而提起申诉后,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决定必须执行。4、紧急处置制度n紧急处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省略某些程序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制度。五、行政公开原则五、行政公开原则(一)行政公开原则的含义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相对人了解。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制定行政规范、

23、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进行行政裁决。(二)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1、行政立法公开n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要遵循行政公开原则进行。行政立法要遵循行政公开原则进行。n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1条、22条;n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2、行政决策公开n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政府职能,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法拟订方案或作出决定的过程;n我国目前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程序中设立了听证制度。3、行政程序公开n按照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程序也要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公开。一般认为,

24、行政程序公开包括了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n我国目前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程序中设立了听证制度。4、行政信息公开n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5、行政决定公开n个别送达制度的内容()送达的方式。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必须规定多种行政决定送达方式,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行政决定都能及时送达到相对人。()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每一种行政决定送达方式都有其自身特有的 功能,因此,必须规定各种行政决定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取舍的先后顺序。()送达方式适用的程序,即由送达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二)行政公开原则的例外n原则上,行

25、政机关应该将其掌握的文件资料向公众公开,但有时行政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行政效率,以及暴露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时,立法者必须在行政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不公开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n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免除公开时,行政机关才能不予公开。一、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概述一、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概述(一)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概念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则体系。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是指违反基本制度的内容将会直接导致不利法律后果,因而区别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职能分离

26、制度、听证制度等。(二)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意义n一方面,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精神可以通过其基本制度表现出来,而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又将其基本原则的精神运用到实践中,从而使抽象的法律精神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成为行政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n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由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构成,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又是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中推导而来的,所以,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对其基本原则具有阐释作用。n行政程序在目标模式、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三者之间,具有明显的递进层次性,它具体表现为向目标模式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具体程序规则的过渡。一、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的概念 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资讯公

27、开,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法律依据n信息公开法主要规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救济机制、机构设置等,以规范行政行为,协调信息公开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全面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n对于某些特殊问题,如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个人隐私、档案管理、网络管理、数据库保护等,则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n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信息自由法、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1972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4年联邦隐私法。2、适用范围n从我

28、国政务公开的实践来看,信息公开的范围远远超出单纯的行政机关,已经包括了立法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多方面。3、公开的形式n一是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n二是民众申请政府公布相关信息。4、申请的程序n首先,当事人必须向拥有信息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申请必须具体陈述申请的是什么信息。n其次,申请书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表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与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n再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决定根据什么标准进行收费。通常对一般申请者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对于专门的信息经营者,则要收取一定的费用。n最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的特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提供信息的决定。

29、5、信息公开的例外n通常,以下种类的信息属于例外:保密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规则与制度、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联系、个人隐私、执法文件、金融信息等;n即使是例外信息,如果公开不会对国家安全或社会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保密范围内的某些材料。4、救济制度n一是通过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或者特设的议会委员会进行干预,如北欧国家与加拿大。n二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或者审查机制进行干预,如美国的纽约州与康涅狄格州。n三是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进行干预。三、职能分离制度三、职能分离制度(一)职能分离的概念 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广义的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机关的不同工作因其性质不同,而

30、必须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来完成,以避免因职能合并而导致主观臆断或偏见。狭义的职能分离,即典型的职能分离,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或举行正式听证时,其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和听证的公正。(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完全职能分离n完全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查与裁决,分别交由两个相互完全独立的机构来行使的一种制度。n这种模式过分强调了行政案件中审查权与裁决权的分离,既可能会因多设机构增加财政负担,也可能会导致行使裁决权的机构因缺乏行政专业知识而不能正确地裁决案件。2、内部职能分离n内部职能分离,是指在同一行政主体内部,由不同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案件调查、审

31、查与裁决权的一种制度。内部职能分离是基于处理行政案件所需要的行政专业知识、提高行政效率这一特点而设置的。n内部职能分离仅仅是在行政机关执行层面的分离。在行政机关决策层面,不存在职能分离的问题 四、听证制度四、听证制度(一)听证的概念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相对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对相对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的权利。听证制度的意义:意义:其一,它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其二,减少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审判案件的数量,便于强化行

32、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其三,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行政案件,即使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审判阶段,也为其在取得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处理方面奠定了基础;其四,便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其五,也可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和教育。(二)听证的基本内容1、听证主持人n听证程序应由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部门来主持,这是基于行政程序中的职能分离制度。n听证主持人的权力:第一,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中止听证及终止听证,并将有关的通知及附属材料及时送达给有关行政相对人;第二,有权传唤证人,传唤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更换行政相对人;第三,有权就案件事实或

33、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第四,有权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规范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第五,有权调查取证等。n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将与听证有关的决定、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给有关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做好听证笔录;第三,根据听证的证据,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对案件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2、听证程序的相对人和其他参加人n听证程序的相对人是指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者部门。被申请人是指被行政机关认为其实施违法行为,并将要受到行政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n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

34、n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享有受委托的权利,他们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人员。代理人一般为人至人3、听证的一般步骤n第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n第二,申请人宣读指控书或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n第三,听证主持人询问被申请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n第四,被申请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n第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答辩;n第六,辩论结束后,被申请人作最后陈述。4、证据审查n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行政相对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材料等。n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关系的全部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认定、鉴定及辩论。n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

35、分,应当场宣读或经证人审阅,证人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n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项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5、作出行政决定n听证结束后,应该由主持听证人员或者部门向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决定建议。6、公开举行n听证一般公开进行。任何人员都可以参加,也可以进行宣传报道。7、费用n听证费用由国库承担,相对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2012年月14日,某县商务执法大队扣押了陈某猪肉176.6千克、猪头11.6千克,并向陈某出具了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月20日,某

36、县商务执法大队向陈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没收非法生猪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后,陈某以行政处罚主体不符、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某县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而某县商务执法大队属某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作为某县商业管理办公室的下属职能机构,其并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故某县商务执法大队对陈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宣判后,该院还及时向某县商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了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主体要适格,同时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诉权思考:()行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行政程序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本案体现了哪些行政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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