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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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霍某诉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收缴假币行政强制措施案【案情介绍】霍某于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处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1999年版、冠字号码为GB 09803019、票面金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原告,并将该币交由在其邻侧工作的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核确认。苏某经复核确认后,李某分别在该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

2、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某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鉴定。霍某在该凭证“持有人签字”处签名。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提出鉴定申请。2002年2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东四支行对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冠字号码为GB 09803019的人民币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并出具了有持币人签名、伪(变)造字头号码为GB 09803019等要素的中国建设银行“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

3、为及鉴定行为。【问题思考】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能否作为行政主体?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311-314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n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n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

4、为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n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组织。n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n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n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n()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5、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n()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n()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n()诉讼权利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完全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n()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以存在某个行政行

6、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n()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通常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1982年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 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程序方面的准用性规范。1986年修订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和第40条对治安行政案件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以审理治安行政案件为契机,于1986年起,陆续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9年月日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

7、,并自1990年10月日起施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2014年11月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实行二十多年的行政诉讼法作出了比较系统的修改,推进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四、新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四、新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n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 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 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n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

8、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n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n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n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n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1 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

9、决行政争议、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n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审判原则、证据制度、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审判依据、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就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 理行政案件作出规定。n为了防止行政案件久拖不决,行政诉讼法作了一系列的期限规定,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间是互相衔接的。2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n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救济的范围。这一规定与该法制定之前的状况相比较,大

10、大扩大了司法救济的范围。n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3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n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及无效或者强制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起到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作用。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1 1、共有原则、共有原则n()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n()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n()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n()两审终审制原则;n()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n()使用本民族

11、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n()辩论原则;n()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 2、特有原则n()选择复议原则;n()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n()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n()不适用调解原则;n()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 1、选择复议原则、选择复议原则n选择复议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n行政诉讼法第44条2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n对行政

12、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适当),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3、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n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为合法,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n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4 4、不适用调解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n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n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

13、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5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n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行政行为的权力。司 法变更权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 极为慎重。n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行使的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2002年8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第一例统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2001年,在全国统计执法检查中,安庆市查处了一

14、批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安徽省盐业公司潜山公司因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被市统计局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和 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1年11月15日向安庆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经复议后,复议部门认为安庆市统计局对这一案件的查处事实清楚、主体合法、证据确凿、处罚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安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此仍然不服,2002年月26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程序不当为由,作出了撤销安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为维护统计法的尊严,安庆市统计局执法领导小组对此案十分重视,聘请了法律顾问对该案件的程序进行了重新论证,一致认为执法程序是合法的,遂于2002年月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2年月日开庭审判。经过法庭调查、陈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安庆市统计局运用法律适当、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作出撤销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维持安庆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至此,经过11个月的复议、应诉、上诉,安庆市第一例统计行政处罚诉讼案以统计部门胜诉而告终。诉权思考:()行政诉讼有哪些基本功能?()怎样理解行政诉讼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种功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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