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n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n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n第三节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n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n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事项范围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n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n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标准和方式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标准和方式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
2、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n受案范围从外表上是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受理的问题,但实质上具有如下重要意义:p1、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p2、受案范围同时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救济的范围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范围。p3、受案范围的确定,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与权限。p4、受案范围对法院正确、及时履行职责和对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权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障。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标准和方式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标准和方式n(一)确立受案范围的标
3、准p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p2、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p3、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做到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方式(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方式n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混合式的方式。具体体现为:p1、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p2、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出排除规定。p3、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应当受理的一系列具体行政案件。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n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一、对
4、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n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服的案件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服的案件n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不服的案件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不服的案件n四、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为不服的案件四、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为不服的案件n五、对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五、对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n六、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六、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职责的案件n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
5、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n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n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务的案件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n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n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
6、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n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权益的案件n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n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7、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服的案件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不服的案件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提起的诉讼。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不服的案件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不服的案件n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决定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一种行政行为。n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服行政许可的行政案件包括以下两大类型: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织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为四、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为不服的案件不服的案件n这里,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的确认,包括行政机关颁发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也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五、对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五、对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决定不服的案件n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取得公民等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则是依照法律规
9、定取得非国有财产的使用权或者征募劳务或紧急物资,并给予财产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行政征收、征用法,但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六、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六、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10、土地经营权的案件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限制竞争的案件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8项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提起的诉讼。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9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11、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n对公民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抚恤金是行政机关实施民生建设的法定行政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并会侵害公民一方的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而提起的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
12、履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5条对行政协议及其起诉期限、管辖法院、法律适用及裁判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n这类案件是行政诉讼法对除上述行政案件之外的其他
13、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所作出的概括性补充规定。n行政诉讼法前述所列的11种行政案件,都是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公民等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但逐一列举难以做到全面完整,为了能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案件都归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2项进而又概括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政案件n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
14、案件。”这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进一步的补充。第三节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n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n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束力的决定、命令n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n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n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行为n六、行政
15、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n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n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n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际影响的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n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
16、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n我国行政诉讼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主要原因在于:p1、国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p2、由于国家行为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因而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其运用的权力具有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p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即使这种行为会影响某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但在此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二、
17、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n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这里所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而不特定多数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学术界统称为“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
18、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n我国在行政诉讼法立法时,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是:p1、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确认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撤销、改变的权力,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p2、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较大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对象,抽象行政行为给不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后,由单个对象通过一个个单独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似显烦琐,在如何能及时彻底地解决不特定多数对象合法权益的救济问题上也有一些技术上的困难,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一次性的全面解决不失为一种合适的方
19、式。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n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仅仅指奖惩、任免这两类决定,而是统称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这些决定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n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这里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20、法解释,只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n对此类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掌握:p1、这类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特定机关,是它们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实施的行为。p2、这类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p3、这类行为必须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象所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仲裁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通过说服教育和劝
21、说疏导的方式,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行为。n行政调解行为的实质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自愿,不具有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基于此,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而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列。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则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作出某种行动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n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正因为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指导
22、有依其意愿选择是否接受的自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n其特点是:p(1)重复处理行为要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p(2)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是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的不服而提出申诉等。p(3)重复处理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n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23、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未使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现实的变动的行为。n所谓实际影响,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使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现实的变动,包括有利的变动和不利的变动,诸如权利的限制、减少或权利的授予、增加;义务的免除、减少或义务的承担、增加等。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4、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n具体而言,该类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n(1)行政主体的行为尚处于内部准备阶段,并未形成外部行政行为。n(2)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及时、主动地收回已送达的行政决定而使之无效。n(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的特定利益。法律应用法律应用n1、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确立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混合式的方式。应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解为,凡是属于行政行为,又没有被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事项,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能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仅理解为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中所列举的几类案件。n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以下九类:(1)国家行
25、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强制措施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案(事)例案(事)例n案情简介:n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
26、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市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n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司法考试真题)n问题:n(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n(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
27、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n(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要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案(事)例案(事)例n答题思路:n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具体答题思路如下:n(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是:从名称上看,会议纪要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而事实上,该会议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混合,其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关于“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
28、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既然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没有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自然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具有原告资格。田某、孙某和王某的运营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所以,会议纪要的规定,影响了田某等三人与城市公交公司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n(3)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会议纪要有关“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田某等三人的请求涉及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职能的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思考题思考题n1、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n2、简述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n3、简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n4、试述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