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父母子女关,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系。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1 1我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
2、2 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近代、现代各国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般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对亲子关系设置了亲近代、现代各国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般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对亲子关系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谓亲权,是指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形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谓亲权,是指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形成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由民法、婚姻家庭法等规定,是父母对社会必须承担的成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由民法、婚姻家庭法等规定,是父母对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天职,具有以下基本内容:义务,是父
3、母对子女的一种天职,具有以下基本内容:亲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而非父母一方,除非依法丧失或剥夺,父与母都对子女拥有亲权,不亲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而非父母一方,除非依法丧失或剥夺,父与母都对子女拥有亲权,不因离婚而丧失。因离婚而丧失。亲权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人身照护权,又包括对子女财产方面的亲权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人身照护权,又包括对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财产照护权。权利与义务即财产照护权。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2 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1
4、1)亲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而非父母一方,除非依法丧失或剥夺,父与母都对子女拥有亲)亲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而非父母一方,除非依法丧失或剥夺,父与母都对子女拥有亲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权,不因离婚而丧失。(2 2)亲权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人身照护权,又包括对子女财产)亲权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人身照护权,又包括对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财产照护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财产照护权。(3 3)亲权的停止、消灭与剥夺。)亲权的停止、消灭与剥夺。(4 4)侵害亲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亲权的损害赔偿。(5 5)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见教材)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见教
5、材P P 页)页)(6 6)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A A.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B B.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亲属
6、权权利主体的相对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C C.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可含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赡养等。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可含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赡养等。D D.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权中,强调的是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权中,强调的是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而在亲属权中,当事人的地位对等,权利义务是相互的。而在亲属权中,当事人的地位对等,权利义务是相互的。第一节第
7、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1 1我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2 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主要以亲权人为出发点,而日耳曼法则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主要以亲权人为出发点,而日耳曼法则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近代国家大都继受日耳曼法的规定,不仅把亲权视为一项权利,也视为一项义务。现
8、代各国对近代国家大都继受日耳曼法的规定,不仅把亲权视为一项权利,也视为一项义务。现代各国对亲权的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秘鲁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亲权;而在英亲权的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秘鲁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亲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统称监护。社会主义国家则大多未设立亲权制度,但法规中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统称监护。社会主义国家则大多未设立亲权制度,但法规中有亲权的内容。现代法中亲权一般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母行使亲权必须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未有亲权的内容。现代法中亲权一般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母行使亲权必须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
9、母的亲权;父母必须履行亲权的责任。亲权一般分为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亲权;父母必须履行亲权的责任。亲权一般分为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是亲权的主要内容。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是亲权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一、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1 1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1)(1)抚养,在这里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的养育和照料。抚养,在这里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的养育和照料。(2)(2)父母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子女
10、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主体为父母双方和子女本人。父母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子女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主体为父母双方和子女本人。(3)(3)父母抚养子女,父母抚养的对象为子女。可这里的子女并非一切子女,而是特定化了的子女,父母抚养子女,父母抚养的对象为子女。可这里的子女并非一切子女,而是特定化了的子女,即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即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41条规定,尚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
11、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1067条规定的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4)父母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父母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2 2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681068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务。”目前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目前父母
12、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1)溺爱型。溺爱型。(2)(2)专制型。专制型。(3)(3)放任自流型。放任自流型。(4)(4)民主型。民主型。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二、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 1保护和教育的含义保护和教育的含义 2 2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881188条规定: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
13、以减轻其侵权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3.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其他民事责任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其他民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三、侵犯父母对子女抚育、保护和教育权利的责任三、侵犯父母对子女抚育、保护和教育权利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基于父母子女身分关系依法享有抚育、保
14、护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父母对子女基于父母子女身分关系依法享有抚育、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否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等规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否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等规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四、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四、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671067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谓赡养,在这里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及费用,即提供必要所谓赡养,在
15、这里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及费用,即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的经济来源,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对之,要正确理解,全面履行,还应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对之,要正确理解,全面履行,还应注意以下注意以下5 5个问题:个问题:1 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其主体为子女和父母。子女赡养扶助父母,其主体
16、为子女和父母。2 2子女赡养扶助的对象为父母。子女赡养扶助的对象为父母。3 3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是赡养义务与扶养义务的有机结合。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是赡养义务与扶养义务的有机结合。4.4.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为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和子女有赡养扶助能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为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和子女有赡养扶助能力。力。5.5.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671067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
17、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691069条规定: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1 1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1 1)充分尊重父母按
18、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充分尊重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2 2)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2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发生变化,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发生变化,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第一节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概述六、父母子女相互继承遗产
19、的权利六、父母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 1父母子女继承关系的主体是父母和子女,其权利是对等的。父母子女继承关系的主体是父母和子女,其权利是对等的。2 2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基于出生、收养或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事实而产生,不会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基于出生、收养或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事实而产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而消失。3 3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拥有继承权,并不否认一定条件下丧失继承权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拥有继承权,并不否认一定条件下丧失继承权。七、子女的姓氏权利七、子女的姓氏权利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151015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
20、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三节第三节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为婚
21、生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一是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所生子女也不能视为婚生子女。所生子女也不能视为婚生子女。二是二是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三是三是受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后,不再存在婚姻关系,如果再受胎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夫妻离婚后,不再存在婚姻关系,如果再受胎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四是四是须为生母之夫的须为生母
22、之夫的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二、婚生子女的确认二、婚生子女的确认1 1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1)(1)根据受胎期推定为婚生子女。根据受胎期推定为婚生子女。(2)(2)根据子女出生的期间推定为婚生子女。根据子女出生的期间推定为婚生子女。(3)(3)既根据受胎期又根据子女出生期推定。既根据受胎期又根据子女出生期推定。2 2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第三节第三节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 三、亲子确认纠纷的处理三、亲子确认纠纷的处理 1.1.女方指认生父,生父却否认为其亲生子女而提起的确认之诉女方指认生父,生父却否认为其亲生子女而提起的确认之诉 2.2.在
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子女,丈夫不承认系其亲生子女而提起的否认之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子女,丈夫不承认系其亲生子女而提起的否认之诉 这种否认之诉,由男方负举证责任,必要时进行亲子鉴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这种否认之诉,由男方负举证责任,必要时进行亲子鉴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第39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
24、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3.3.因医院过错将新生婴儿抱错,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因医院过错将新生婴儿抱错,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第三节第三节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四、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四、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1 1人工授精的概念和分类人工授精的概念和分类 人工授精,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
25、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将精子或者受精人工授精,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将精子或者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不同于人类传统的基于两性行为使女子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不同于人类传统的基于两性行为使女子受孕的自然生育。采用这一技术生育的子女,称为人工授精儿。受孕的自然生育。采用这一技术生育的子女,称为人工授精儿。2.2.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6、,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有效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有效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711071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
27、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1.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2.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3.非婚生子女既可以由生父直接抚养,也可以由生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既可以由生父直接抚养,也可以由生母直接抚养 4.4.生母或生父与他人结婚,他人愿意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时,生父或生母的负担可酌情减生母或生父与他人结婚,他人愿意
28、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时,生父或生母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少或者免除 5.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三、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制度三、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制度 1 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为生父母结婚或司法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为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依准正原因不同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一是因司法非婚生子
29、女的准正,依准正原因不同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一是因司法宣告而准正。宣告而准正。(1)(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条件,即生父母一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条件,即生父母一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准正。二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条件。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准正。二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条件。(2)(2)因司法宣告而准正。因司法宣告而准正。第四节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2 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时,按照法定程序使非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30、,是指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时,按照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制度。通过认领而婚生化的子女为准婚生子女,即相当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制度。通过认领而婚生化的子女为准婚生子女,即相当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属于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属于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1)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必须存在生理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必须存在生理上的父子血缘联系,这是认领行为成立的基本前提。上的父子血缘联系,这是认领行为成立的基本前提。(2)(2)自愿认领必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自愿认领必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但强制认领无须以此为构成条件。生
31、子女的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但强制认领无须以此为构成条件。(3)(3)认领权利,属形成权性认领权利,属形成权性质,一般不受消灭时效和起诉期间的限制,也不论子女的年龄大小,均可行使认领权。质,一般不受消灭时效和起诉期间的限制,也不论子女的年龄大小,均可行使认领权。第四节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从认领是否出于生父自愿来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愿认领,二从认领是否出于生父自愿来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是强制认领。(1)(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承
32、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养义务的法律行为。(2)(2)强制认领。与自愿认领相对,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主动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强制认领。与自愿认领相对,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主动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以强迫其认领的一种认领方式,故又称生父的探索或生父的寻认。请法院以强迫其认领的一种认领方式,故又称生父的探索或生父的寻认。第五节第五节 继子女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的称谓,如其妻与前夫或其夫与前妻所生的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的称谓,如其妻与前夫或其夫与前
33、妻所生的子女就是其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子女就是其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可以分为3 3种类型:种类型:1 1名分型。名分型。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然仍由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然仍由其生父或生母提供抚养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不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义务。其生父或生母提供抚养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不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义务。2 2共同生活型。共同生活型。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然不能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已
34、成年然不能独立生活,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承担了部独立生活,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承担了部分乃至全部抚养费,其应对继父或继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分乃至全部抚养费,其应对继父或继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3 3收养型。收养型。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依法收养继子女,从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依法收养继子女,从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间的收养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继子女继子女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1)(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该子女与
35、继父或继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该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只与生父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系,只与生父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2)(2)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即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即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则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继母抚养教育的,则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11条均条均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
36、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3)(3)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依法收养的,形成收养关系,继子女成为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依法收养的,形成收养关系,继子女成为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五节第五节 继子女继子女三、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三、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1)(1)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产生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又死亡,继子女尚未成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产生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又死亡,继子女尚未成
37、年的,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但未成年子女年的,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但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领回抚养的,也可解除。的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领回抚养的,也可解除。(2)(2)生父母离婚后,一方带子女再婚产生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生父母离婚后,一方带子女再婚产生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将未成年子女领回抚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可以起的生父或生母将未成年子女领回抚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可以(3)(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
38、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未成年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未成年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尚在且有抚养能力,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否则,一般不得解除。尚在且有抚养能力,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否则,一般不得解除。第五节第五节 继子女继子女 (4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能力,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能力,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续抚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4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
39、继父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养。(5 5)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长大成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应当负起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与人,应当负起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恶化,再保持下去,可能危害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
40、继父的婚姻关系,或者对继父或继继子女关系恶化,再保持下去,可能危害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或者对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的,经继父或继母请求,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母与继子女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的,经继父或继母请求,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6 6)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时,或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时,或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继父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
41、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当然解除。关系,不能当然解除。第六节第六节 养子女养子女 养子女,是指本与他人没有父母子女关系,但因被他人依法收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是指本与他人没有父母子女关系,但因被他人依法收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的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区别在于形成的原因、方式、条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区别在于形成的原因、方式、条件及及 解除等不同。解除等不同。1 1产生的原因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2 2产生的条件、方式、程序不同。产生的条件、方式、程序不同。3 3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
42、解除不同。第七章第七章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讨论题讨论题:1.1.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工生育立法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工生育立法?今后我国立法应否允许运用今后我国立法应否允许运用“借腹怀胎技借腹怀胎技术术”实现不孕夫妇的愿望实现不孕夫妇的愿望?大未婚女性可否自愿接受人工生育技术大未婚女性可否自愿接受人工生育技术?现行卫生部的禁令是现行卫生部的禁令是否意味着妇女只能在行使了结婚权之后才能换取生育权否意味着妇女只能在行使了结婚权之后才能换取生育权?2 2.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亲权制度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亲权制度?为什么为什么?3 3.我国是否应确立婚生子女受胎期推定制度我国是否应确立婚生子女受胎期推定制度?4 4.我国有制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的必要性吗我国有制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的必要性吗?5 5.在我国,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当淡化还是强化在我国,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当淡化还是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