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婚姻效力婚姻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五章 婚姻效力 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所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是指婚姻成立后所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结婚行为要发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既要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包结婚行为要发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既要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出于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没有括男女双方完全出于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没有婚姻法禁止的结婚条件,又要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双方必须依法亲自到登婚姻法禁止的结婚条件,又要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双方必须依法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方面的条件
2、全部完备后,即成立婚姻关系,产生法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方面的条件全部完备后,即成立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缺少其中之一,就因结婚具有瑕疵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律效力。缺少其中之一,就因结婚具有瑕疵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婚姻效力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是指婚姻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是指婚姻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一般来说,它因为违反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而产生,形式一般来说,它因为违反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而产生,形式要件则已符合,即由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
3、登记。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要件则已符合,即由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婚姻二、无效婚姻的原因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1 1重婚。重婚。注意:注意:(1 1)“有配偶有配偶”,是指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为国家承认的配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与,是指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为国家承认的配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
4、义同居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中的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配偶”,由于事实婚姻现在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由于事实婚姻现在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同居,因而,在形成同居,因而,在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明知他人有后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明知他人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关系关系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都不能以重婚论。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都不能以重婚论。(2 2)形成合法婚姻后形成合法婚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包括构成事实重婚的居包括构成事实重婚的,根据有关司
5、法解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按重婚论。仍应按重婚论。(3 3)判断重婚的标准在于本人或他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否进行了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判断重婚的标准在于本人或他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否进行了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即使没即使没有同居或发生性关系有同居或发生性关系,或者举行仪式或者举行仪式,都不影响第二次婚姻重婚的认定。都不影响第二次婚姻重婚的认定。(4 4)重婚重婚,只要有一方构成就可只要有一方构成就可,并不要求双方都成立重婚。并不要求双方都成立重婚。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婚姻二、无效婚姻的原因二、无效婚姻的原因2.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 3.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
6、定婚龄。注意问题注意问题: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511051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是无效婚姻。故民法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是无效婚姻。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7、起行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婚姻 例如:例如:郭丽丽要与男友登记结婚,因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郭丽丽要与男友登记结婚,因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证和假手续,以姐姐郭漂漂的名义与自己的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证和假手续,以姐姐郭漂漂的名义与自己的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3 3年后,郭年后,郭漂漂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经于漂漂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经于3 3年前与他人结婚。年前与他人结婚。该案现应如何处理?该案现应如何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8、婚姻 例如:例如:甲(男,甲(男,22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 A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 B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 C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
9、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 D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三、无效婚姻的确认三、无效婚姻的确认(一)确认婚姻无效程序的请求主体及时间(一)确认婚姻无效程序的请求主体及时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 9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
10、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包括:(1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2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民法院
11、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则无需列明被告。生存一方为被告;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则无需列明被告。至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时间,一般是在无效婚姻存续的期间内。然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至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时间,一般是在无效婚姻存续的期间内。然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编解释(一)第1414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典第1051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条的规定请
12、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确认婚姻无效(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确认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至于具体的人民法院,则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至于具体的人民法院,则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 1)
1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1051条规定向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如因未到法定婚龄而形成的无效婚姻,请求人应当在法定婚龄届满前提出;在法定婚龄如因未到法定婚龄而形成的无效婚姻,请求人应当在法定婚龄届满前提出;在法定婚龄届满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届满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二)确认婚姻无效的
14、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确认婚姻无效(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确认婚姻无效(2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11条第条第1 1款、第款、第2 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决。(3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11条第条第3 3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15、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4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2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
16、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确认婚姻无效(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确认婚姻无效(5 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313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后进行。(6 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1051条规定的条规定的
17、3 3种无效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 7)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12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
18、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 1对当事人的身份后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020条规定,民法典第条规定,民法典第10541054条条所规定的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
19、法律保护。换言之,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还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此时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撤销前,还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此时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2 2对当事人的财产后果。对当事人的财产后果。(1)(1)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同居前一方送给另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同居前一方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及赠与关系处理,不纳入双方协商的范围。同居期间,是指自同方的财产,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及赠与关系处理,不纳入双方协商的范围。同居期间,是指自同居之日起至婚姻宣告无效之日
20、止。居之日起至婚姻宣告无效之日止。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2 2)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协商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协商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机关都无权作出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人包括婚姻登记机关都无权作出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22条规定,被确认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
21、同共有处理。有处理。(3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而且包括财产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而且包括财产义务。(4 4)对于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侵害合对于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6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
22、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参加诉讼。3.3.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旧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旧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案例案例1 1:甲与乙登记结婚甲与乙登记结婚3 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由可以成立?A A 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两年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两年 B B 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
23、 C 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 D 甲以揭发乙父亲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甲以揭发乙父亲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原因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原因 概念:概念:是指经过登记的婚姻因为法定原因而可予以解除、取消,使其丧失原有是指经过登记的婚姻因为法定原因而可予以解除、取消,使其丧失原有效力的婚姻。效力的婚姻。原因:原因: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有两个。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有两个。一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隐瞒身体患有一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隐瞒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如实告诉对方而结婚的。严重疾病不如实告诉对方而结婚的。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二
24、节二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原因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原因 (一)受胁迫结婚:(一)受胁迫结婚: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52105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18条第条第1 1款规定,行为人以给另款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25、,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1052条所称的条所称的“胁迫胁迫”。(二)隐瞒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如实告诉对方而结婚:(二)隐瞒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如实告诉对方而结婚: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531053条规定:条规定:“一方患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1年内提出。年内提出。”第二节第二
26、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一)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一)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受胁迫的一方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没有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请受胁迫的一方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没有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与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与2001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年婚姻法规定的“因胁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有所不同,的规定有所不同,需要
27、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需要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12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机关。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二)(二)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人:1.1.受胁迫的一方。受胁迫的一方。男女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受到胁迫的,则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男女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受到胁迫的,
28、则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请求撤销;男女双方均受到胁迫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撤销。受胁迫的一方,应指婚姻中受到胁撤销;男女双方均受到胁迫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撤销。受胁迫的一方,应指婚姻中受到胁迫的当事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迫的当事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1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2.2.被隐瞒的一方。被隐瞒的一方。被隐瞒的一方应该限定为婚姻当事人本人。如果双方都患有重大疾病,且被隐瞒的一方应该限定为婚姻当事人本人。如果双方都患有重大疾病,
29、且在结婚前均未如实告诉对方的,则双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间的婚姻。在结婚前均未如实告诉对方的,则双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间的婚姻。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三)撤销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三)撤销权行使的时效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30、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 1年内提出。年内提出。被隐瞒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知道知道”是指有直是指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某种状态,即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对方已经隐瞒了病情的事实。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某种状态,即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对方已经隐瞒了病情的事实。如医生把对方患有某种疾病告诉了被隐瞒方;如医生把对方患有某种疾病告诉了被隐瞒方;“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的普
31、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三)撤销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三)撤销权行使的时效期间 这里的这里的1 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19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民法典第款规定,民法典第10521052条条规定的规定的“1“1年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
32、长的规定,即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权请求撤销其婚姻,但这种请求撤销权限制在请求撤销其婚姻,但这种请求撤销权限制在1 1年内,超过年内,超过1 1年该权利就自然丧失,且这年该权利就自然丧失,且这1 1年为除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1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款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152条第条第2 2款关于款关于“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当事人
33、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的规定。定。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四、可撤销婚姻与四、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区别的区别1.1.两者违法的性质不同。两者违法的性质不同。前者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结婚,后者因缺乏结婚的某些实质条前者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结婚,后者因缺乏结婚的某些实质条件而结婚,违反的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件而结婚,违反的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定。2.2.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的原因依据为重婚无效婚姻的原因依据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未达到
34、法定婚龄婚龄3 3种情况;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则为受胁迫而结婚和一方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如实告知另种情况;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则为受胁迫而结婚和一方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而形成的可撤销婚姻一方而形成的可撤销婚姻2 2种情况。种情况。3.3.有权提出请求的范围不同有权提出请求的范围不同。前者只有受到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和被隐瞒的婚姻当事人前者只有受到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和被隐瞒的婚姻当事人依法提出;而后者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依法提出;而后者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等提出也可由其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等提出。4.4.两者的时效不同两者的时效不同。前者属相对无效前者属相对无效,有
35、时间限制有时间限制,因法定时间的经过及当事人未提出撤销因法定时间的经过及当事人未提出撤销婚姻请求而归于消灭;而后者为绝对无效婚姻请求而归于消灭;而后者为绝对无效,不受时间的经过限制,任何时候发现无效因素都不受时间的经过限制,任何时候发现无效因素都可宣告无效。可宣告无效。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1.1.主体必须为男女双方。主体必须为男女双方。2 2必须没有进行结婚登
36、记。必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3 3男女双方必须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即相互以配偶对待。男女双方必须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即相互以配偶对待。4 4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为群众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为群众所承认。所承认。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二、国外处理事实婚姻的方式二、国外处理事实婚姻的方式 1 1承认主义。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承认主义。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2 2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
37、效力。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 3不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即法律根本不承认即法律根本不承认 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演变三、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020世纪世纪5050年代我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年代我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对因事实婚姻要求离婚的,按离婚纠纷处理。效力的,对因事实婚姻要求离婚的,按离婚纠纷处理。(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1.1.再次重申了
38、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再次重申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 2.2.缩小了缩小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范围的范围 3.3.提出了提出了“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概念,规定了成立条件的概念,规定了成立条件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1.1.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 对民法典施行前发生并已经结束的同居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民法典施行前发生并已经结束的同居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
39、1 1条第条第2 2款、第款、第2 2条、第条、第4 4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的特定情形外,仍然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同居关系所做的观等的特定情形外,仍然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同居关系所做的规定包括原则性规定。这样,对民法典施行前同居关系的处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包括原则性规定。这样,对民法典施行前同居关
40、系的处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第1 1条、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条、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2222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意见第意见第7 71414条等规定条等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1.1.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1 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或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当事人
41、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法院不予受理。然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 3条、第条、第3232条、第条、第4646条规定条规定的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2 2)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受理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
42、实婚姻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1.1.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3 3)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直接抚养,如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直接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直接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直接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
43、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4 4)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财)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归受赠方所有;一方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归受赠方所有;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即使双方同居时间不长,特别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仍然可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即使双方同居时间不长,
44、特别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仍然可以不当得利可酌情返还。以不当得利可酌情返还。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1.1.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5 5)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务处理。(6 6)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
45、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7 7)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相互不享有配偶权,彼此无继承权。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相互不享有配偶权,彼此无继承权。(8 8)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原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6、,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照原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2.2.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同居关系,自然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民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同居关系,自然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同居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根据法典施行前的同居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 1条第
47、条第3 3款规定,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款规定,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之进行处理,主要包括:之进行处理,主要包括:(1 1)补办结婚登记的处理。)补办结婚登记的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 6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法典第1049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质要件时起算。(2 2)未补办结婚登记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未补办结婚登记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
48、庭编解释(一)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第3 3条第条第1 1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2.2.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3 3)未补办结婚登记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未补办结婚登记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第3 3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当事
49、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院应当受理。(4 4)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离婚的处理。)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离婚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 7条规定,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 1)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日
50、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 2)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 3条规定处理。条规定处理。第三节第三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四、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2.2.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同居关系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