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件第11章-税收救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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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并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收行政赔偿的法律规定。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能够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处理相关涉税案件。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救济法概述税收救济法概述一、税收救济法的概念一、税收救济法的概念税收救济法,简言之,是有关税收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救济是税收行政救济的简称,它与“行政救济”一词一样,不是法定用语而是法学术语。我国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是由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和税务行政赔偿制度三个部分组成的。二、税收救济法的分类 我国税收救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税务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三、税

2、收救济法的地位从整体上看,税收救济法是程序性法律制度 从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税收救济法是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从与税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来看,税收救济法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四、税收救济法的意义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维护税收征纳关系的平等有利于实现依法治税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法行政复议的

3、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税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税务机

4、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意:属于受案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附带的情形可以附带的情形不得附带的情形不得附带的情形(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1)国务院的规定;(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二、税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的税务系统

5、,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下一级税务机关的基本原则。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

6、复议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送达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3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该县地税局对王某的处罚是

7、否正确,为什么?(2)该市税务局应否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小案例 【解答】(1)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处罚决定正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正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8、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罚款15000元是正确的。解答:(2)对处罚部分,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对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部分不予受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当事人对税务

9、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答:某电器有限公司2013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13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13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

10、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以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小案例 【解答】(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电器有限公司已具备上述条件,故应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征管法第60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场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行政处罚行为都是正确的。(3)不会得到免除。(4)该事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解答:记一记: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应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并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复议的申请,在接到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对收到的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于应先复议,

12、才能申请诉讼的,要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要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

13、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如下: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

14、措施不服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小王是行政相对人,若小王对甲市乙县地税局的罚款5000元不服,直接提起诉讼,哪里管辖?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判决,小王不服提起诉讼,哪里管辖?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判决的适用依据从而影响了结果,小王不服提起诉讼,哪里管辖?小案例 【解答】(1)若小王直接提起诉讼,由乙县法院管辖。(2)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判决,小王不服提起诉讼,由乙县法院管辖。(3)若小王先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判决的适用依据从而影响了结果,小王不服提起诉讼,由乙县法院或甲市地

15、税局所在地法院管辖。解答: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相对人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和救济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起诉的条件(原告必须有起诉资格、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必须有确实的事实根据、起诉的程序还必须合法)起诉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1)甲市乙县国税局对A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A不

16、服向甲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国税局维持乙县国税局的决定,A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2)甲市乙县国税局对A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A不服向甲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国税局改变乙县国税局的决定,将罚款改为3000元,A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3)甲市乙县国税局对A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A不服向甲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国税局却逾期不作出答复。若A仅对罚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谁为被告?若是对甲市国税局逾期不作出答复不服提起诉讼,谁为被告?小案例 【解答】A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错误:(1)A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甲宾馆进行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7、的规定,所以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从本案看,稽查局在对甲宾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决定前,证据不足。(3)稽查局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所以,稽查局在接到诉状副本后派稽查人员到甲宾馆作进一步调查并取证是错误的。(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而本案中县地税局稽查局是6月17日收到起诉状副本,6月30日才将答辩状递交法院,显然已经超过了10天的规定。解答:A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王某和李某,于2013年5月16日到甲宾馆进行纳税检查,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便开始检查,发现该宾馆在2012年4

18、月份将当年政府招商引资会以的客商的住宿、餐饮费用200万元挂账,未作营业收入处理,未申报纳税,县地税稽查局对甲宾馆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作出补缴营业税等12万元,罚款12万元,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于6月9日向甲宾馆同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5日,甲宾馆以对罚款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并与6月17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局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又派稽查人员作了进一步调查并提取了有关证据后,作出答辩状于6月30日递交法院。请指出A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本案中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加以分析。小案例 【解答】(1)乙县国税局为被告。(2)甲市

19、国税局为被告。(3)前者以乙县国税局为被告,后者以甲市国税局为被告。解答: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确认、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的诉讼活动。审理的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审理的方式和依据 审理的范围 审理后的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第四节第四节 税务赔偿税务赔偿概念构成要件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一、税务行政赔偿概述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执法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0、,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构成要件 存在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包括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受害的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与赔偿复议和参加赔偿诉讼的税务机关。范围时效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时效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21、与时效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请求时效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非诉讼程序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 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诉讼程序 当税务行政赔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

22、行审理。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对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赔偿,赔偿多少可进行调解,且税务机关不需承担对损害事实部分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向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行政赔偿费用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四、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赔偿方式赔偿的标准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2013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0日缴纳上月税额),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13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

23、。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额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13年12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14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

24、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采。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2)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获得赔偿?小案例 【解答】(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时存在以下问题: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也就是说,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

25、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越权执法。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下达扣押文书是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解答:执行不当。其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友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

26、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关于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解答: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

27、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扣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2)纳税人B可以获得赔偿。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解答:赔偿标准 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学习思考学习思考 1税务行政复议的

28、受理范围是什么?2税务行政诉讼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有哪些?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时效、程序、方式与标准是什么?能力训练能力训练 李某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2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根据以上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1.县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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