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灾法防震律法规v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v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v三、执法注意事项v一、法律法规体系v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v2、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v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v4、部门规章:中国地震局1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v5、国标、技术规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83062001)、最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安评规范、烈度标准、行业标准。v6、省局、
2、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多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运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将抗震设防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昭区政通200446号)。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01)v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01)(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2001 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2001)于2001年2月2 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同年8月1日施行。v重要工程设施和城镇建设,一定要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v即使在同一抗震设防区的不同地点,震动效应与震
3、害也不尽相同。建筑设防动峰值加速度增减一级,土建工程投资变化幅度为10%左右。进行工程建设时,既要考虑经济能力和投资效益,又要根据地震安评工作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现合理投入与建设工程使用安全保障的最佳效果。地震动参数区划v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v特征周期()v分区 场地类型划分 v坚硬 中硬 中软 软弱 v1区 0.25 0.35 0.45 0.65 v2区 0.30 0.40 0.55 0.75 v3区 0.35 0.45 0.65 0.90 v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与地震基本烈度对照表v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g0.05 0.050.10.150.20.30.4v地震基本烈度值云南地
4、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昭阳区抗震设防烈度云南地区地震动特征周期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说明v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v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对编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需求制定的。v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以及编制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v地震动参数区划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以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的区域。v2.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seismic peak ground a
5、cceleration 与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最大值相应的水平加速度。v2.3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the seismic response spectrum 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开始下降点的周期。v2.4超越概率 probability of exceedance 某场地可能遭遇大于或等于给定的地震动参数值的概率。v2.5抗震设防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eismic resistance;requirement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
6、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v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的设防水准为50年超越概率10%。v3.3 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的场地条件为平坦稳定的一般(中硬)场地。v3.4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采用四类场地划分。v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已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v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va)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7、;vb)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v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vd)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v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我们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依据和准则。必须熟悉、牢记,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v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v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略)(略)v(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v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
8、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三章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国外人员地震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v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v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v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9、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v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v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v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v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任何单
10、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v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地震预测、异常报送,震情会商、预报发布等制度作了原则性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发布。v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v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11、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v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v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v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v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12、准确性负责。v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v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v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v第三十九条、抗震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第四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 抗震。第四十一条、地震应急避难建设第四十四条、应急演练和宣传。v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应急分级、应急措施、地震震情和灾情调查上
13、报、应急队伍。v第六章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v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
14、检查。v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八项措施:v一、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v二、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法规体系;v三、把防震减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v四、增强监测预报和快速反应能力;v五、搞好以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基础的抗震设防;v六、制定好地震应急预案;v七、增强震后恢复、重建能力;v八、提高民众防震减灾意识。v防震减灾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法律,它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防震减灾法方针、原则v防震减灾法制定了“预防
15、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v防震减灾法中主要的基本原则:v一、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原则;v二、依靠科学进步原则;v三、加强政府的领导原则;v四、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原则;v五、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原则。v防震减灾四个环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v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v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v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v第三十九条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
16、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v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第409号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v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v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7、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v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323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v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v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
18、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v第九条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v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放射性
19、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v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第255号令号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实行v第三条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四)
20、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v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72号令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v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
21、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v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v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2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v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8号令2002年1月16日v第四条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v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
23、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24、;(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v适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
25、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v一、组织领导防震减灾工作v将防震减灾纳入规划、计划,安排必要的经费v鼓励、扶持有关科研v支持地震台网建设v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v 批准本级防震减灾规划v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v储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v建立防震减灾指挥中心v组织制定、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v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v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26、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v第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v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v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v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抗震设防、标准及要求v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的抗震设计和施工等活动,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防灾规划、抗震设计与施工、抗震
27、加固。v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当采用的基本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v抗震设防标准,是指衡量建筑抗震能力高低的综合尺度,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及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v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v第六条 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抗震设防要求v(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28、进行抗震设防。v(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v(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v(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
29、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v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v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v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
30、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抗震设防分类标准v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v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v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v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v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v抗震设计与施工v第二十条 新建
31、、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v第二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抗震设防的内容;大型或者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勘察成果;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不予批准。农村抗震设防v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v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工程时,应当保证工程及相关村民房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
32、标准。v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普查和鉴定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按照规划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住房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v第三十四条 农村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v村(居)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农村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注意事项v农村民居抗震性能依然十分薄弱v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薄弱,地震安全农居建设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农村民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缺乏规范的抗震设计和技术指导,致使房屋整体抗震性能差;有些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私搭乱建现象
33、比较普遍,存在大量地震安全隐患。v农村建筑物多数未经正式设计,设防要求因地而异和因材而异。须注意几点:选择地基要坚硬、平整,避开古河道、回填土、悬崖陡壁等处,人工地基要夯实;屋架与檩条、屋架与墙体、墙体与墙体之间连接要牢固,使房屋成一整体;房屋的间隔分布要合理,房屋形状要简单、高度要适当,屋盖要轻,不要做女儿墙、沿门脸等物;应该按照房屋建筑和抗震设防要求施工,保证建筑施工质量。v法律责任v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者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以及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
34、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昭通市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将抗震设防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执法注意事项v1、事实清楚:客体、违法事实清楚v、程序合法:执法资格(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文书规范v、适用法律准确v、注重执法效果:一是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促进防震减灾工作开展的目的.v二是以教育为主、不以处罚为目的.v三是多层次、多手段开展执法活动.v、加强执法素质:一要加强学习。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必须提高素质,知识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不提高素质就难以胜任本职岗位。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我们要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懂专业不行,光懂专业也不行,需要综合知识的运用,否则,就难以推动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全面发展v二要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大家在防震减灾工作的最基层、第一线,充当重要角色,履行重要职责。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改善工作方法,要全面了解情况,要善于思考,有想法、有思路,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v三加强执法队伍管理.谢谢谢谢!Thank You世界触手可及世界触手可及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