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校资料第七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护第一节第一节 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大学生就业维权大学生就业维权-知情权知情权 毕业于鲁东大学的小王近日向笔者大倒苦水,原因是他毕业后与一家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用人单位许诺“月薪3000元左右”,而实际领工资时发现只有2000元,与协议相差甚远。无独有偶,毕业于上海某名牌大学的小吴也遇到了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向他许诺在上海城区工作,然而签订协议后却把他“发配”到偏远郊区,工作条件差暂且不说,工资待遇与城区相比也大相径庭。诸如上述情况,一些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可能碰到过。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的工作信息,或者将工作条件和劳动
2、报酬说得天花乱坠,到实际工作时完全不是那 么回事 二 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的体现三 大学生的义务1 1、遵纪守法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2 2、诚信求职的义务、诚信求职的义务原则:诚实、信用、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平等3 3、遵规履约的义务、遵规履约的义务谨慎签约、遵规履约谨慎签约、遵规履约第二节 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区别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区别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协议期试用期见习期备注划分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 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
3、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签订劳动合同止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也属于非正式劳动关系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
4、中之一也属于非正式劳动关系三 违约责任 大学生就业中的违约案例分析 吴某是位条件相当优秀的毕业生,在学期间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还经常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很受老师喜欢。在老师的推荐下他找到一家中等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也比较好。在找到工作后,他就在院办公室帮老师处理一些毕业生事情,因此有机会了解到更多更新的就业信息,其中有不少诱惑性很大,这时他开始动摇了,产生了与签约单位违约的念头。把心思告诉老师后,老师劝他别这山看着那山高,并给他分析那家签约单位的优势及发展前景。可是随着他不断获知其他信息,他安分的心又按捺不住了,最终与先前的那家公司解约,而攀上了大公司的枝头,尽管公司所给他的待
5、遇与原来的差不多,“但是毕竟是大公司嘛,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一旦将来有什么变化,大公司也有它的生存优势”,他以这样的理由,给自己的毁约找到合理的借口。在他投入到工作前的准备时,新的诱惑又出现了一家外企以绝对的优势和诱人的薪资待遇来校园公开招聘,而他的专业也在需求之列。以他的成绩和所拥有的名誉,进入竞争行列应该有很大优势。这样的诱惑让他决定再作一搏。于是他以种种理由拿到第二份解约函,并为此付出2000元的违约金。最后,他击败其他同学进入外企,在牺牲了几家单位利益和学校声誉,并且致使其他同学失去就业机会之后开始了他的高薪生活。但不久他就辞职了,理由很简单:工作强度太大,自己无法适应其管理模式,没有自
6、己的时间,活着有点累。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案例】王某原为某公司技术人员,公司1998年曾派王某出国培训半年,事先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王某应为公司工作3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费3万元。1999年王某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王某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培训费,王某拒绝赔偿,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培训协议有效,王某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王某对裁决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培训协议无效。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意见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同,判决王某赔偿公司培训费。
7、五 社会保险的有关知识第三节就业侵权行为及毕业生的权益保护第三节就业侵权行为及毕业生的权益保护几种常见的就业陷阱(1)黑职介:骗取介绍费 人才中介机构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快捷的建立联系,但个别中介机构,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假借介绍工作之名,谋取介绍费,介绍费到手后则百般托词不介绍“你回去等通知”、介绍根本不对口的单位“你条件不够”、甚至和个别用人单位串通虚假用工后再行辞退“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手段糊弄求职者。建议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介机构(例如有营业场所和相关执照),远离街头路边的小摊小贩;明确中介费的收取办法,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留好相关的收据。(3)高薪高福利:诱惑求职者上钩 不少用
8、人单位人手短缺,为了在招人上有竞争力,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虚假宣传“平均工资元以上”“免费提供食宿”“每周至少休息 天”“报销往返车票”等优厚待遇,一旦员工入职以后,用人单位又以“你自己表现不佳”、“以后再发”“、经济效益不好”等理由推诿。(2)押钱押物:押工资押证件绑住劳动者 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扣押身份证、学历证件或者交纳工作服、劳保用品等押金,或者将第一个月的工资扣留一部分作为押金等。用人单位上述种种“押钱押物”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劳动者应据理力争;如果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而妥协,也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用人单位收取钱、物或证件的收据),以方便以后的维权。(4)试
9、用期内的“弱势”:廉价白用或偷换“试用期”概念 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存在诸如“违规约定过长的试用期”、“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随意解雇在试用期的劳动者”等违法行为。(5)招而不聘 马上就要从南京大学管理学院毕业的小张最近忙得四脚朝天,在各个招聘会上不断赶场,递出的简 历大概就有300多份。小张也陆续参加了一些面试,不过最终还是没有如愿找到工作。小张说:“很多参加招聘会的公司根本就不打算招人。有些是小企业借机来 做宣传,还有一些就是走个形式而已。我参加了好多场招聘会,经常能在招聘的企业中看到一些熟悉的面孔,每场招聘会都有很多人投递简历,他们怎么可能一直招
10、不到人呢?”小张的疑问也反映了当前招聘市场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6)变相收费 小谢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某专业大四的一名学生,他在网站上发现了郑州某电子公司的招聘信息,在和同学一起投递了简历之后又一起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出乎小谢的意料,面试进行得十分轻松愉快,小谢和同学都很快通过了面试。然后,公司的负责人让小谢和他的同学交200元的服装费。小谢和他的同学商量,觉得钱不是很多,而且工作了之后应该能很快挣回来,于是就交了。交钱之后,公司负责人与小谢他们约好一 周后签订协议。一周之后,小谢和同学来到这家公司所在的写字楼,发现已经是人去楼空。这类打着招聘旗号的收费需要警惕,不能因为有些收费不高就接受了。按照
11、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招聘为由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管招聘单位是收取服装费、培训费,还是押金,求职者都应该坚定地说“不”。(7)“虚饰岗位”北京城市学院的毕业生小林在大学时的专业是会计学,毕业的时候她去应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会,招聘广告上写明了是招聘会计。经过简单面试后,小林被录取了。但当她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在一线锻炼一段时间,熟悉整个公司的运作流程后方可回到本职岗位。于是小林就被分派到街区做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十分繁琐,而且公司迟迟不肯确定何时让小林回到会计工作岗位上。一段时间之后,小林无法忍受,只好提出辞职。公司以违反合约为由,要求小林支付违约金。小林
12、的经历提醒大学生,在求职时一定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一些 聘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经常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玩弄“文字游戏”,用一些听起来职位很高的虚职招聘大学生做业务员。此外,在面试的过 程中以及与招聘单位的具体接触中,求职者也要多加留心,免得上岗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的有出入,使自己陷入困境。专家认为,招聘职位与实际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的话将构成欺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8)恶意泄漏个人信息 大四女生小雪是个“宅女”,看着身边的同学一个个通过网络应聘找工作,她也开始忙着在各大招 聘网站上投简历。当小雪在某人才招聘网上传了简历后,该网站立刻给她发了封电子邮件让她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并说这样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被好单位录用的机 会。于是她便在网站上输入了自己的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可谁料在接下来的一周之内,小雪经常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称自己是某公司的管人事的,想录用她,但这些单位都是查找不到地址的小公司。更可气的是,小雪的手机上从此多了许多广告短信。她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出去了,而此时想更改也来不及了。就业歧视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