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规标准要求(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执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景区消防安全。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履行消防职责。旅
2、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景区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十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
3、防宣传与培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管理制度。(二)完善消防信息档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应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三、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一)坚持日常巡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每2小时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不应少于2次,其他旅游景区每
4、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焚香、祭祀场所可燃物品是否规范摆放并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有无遗留火种现象;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二)突出重点检查。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景区安保、宣传、饭店管理、旅游民俗文化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用火、用电有
5、无违章;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8.工作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9.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0.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火灾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四、全面完善消防设施管理(一)定期维护检测。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
6、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旅游景区应每月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检测。 (二)规范控制室工作。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旅游景区,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普通消防控制室、消防集中控制室和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人数分别不少于4人、6人和8人,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在消防控制室设置1台互联网电脑,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
7、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三)开展安全评估。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旅游景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旅游景区应当规范设置禁止、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每个景点、室内场馆、娱乐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
8、况。六、强化景区消防宣传培训(一)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旅游景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景区管理部门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职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要确保景区职工“四个能力”全部达标。(二)开展多形式消防安全宣传。旅游景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报、宣传卡片、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三)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建立不少于6人的微型消防站,配备专业消防设施器材;其他旅游景区根据需要建立3至10人的志愿消防队伍,负责
9、对景区发生火灾后的前期处置;景区还应设立消防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微信、邮箱等,引导游客和景区职工共同监督、参与和支持消防安全工作。七、着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一)旅游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向消防部门申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景区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二)旅游景区内举办展销、演艺、宗教、民俗等人员集中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进
10、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应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应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三)旅游景区场所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宣传牌等障碍物。旅游景区内建筑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四)旅游景区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11、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八、严格落实奖惩制度(一)旅游景区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对景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辖区旅游和公安消防部门,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三)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科学制定并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景区年度考评内容。(五)对成绩突出的景区部门和景区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景区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