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工作综合管理制度一、农业投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利益,对凡不按农业承包合同书及沙头农业承包方案内容条款规定履行的承包户(以户为单位),三年内一律不准参加社区所有的农业投包。 第二条:承包户未经得股份社理事会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基塘的用途及擅自扩大、缩小塘、地面积,违者负一切经济责任。承包户计划对基塘进行整治的,要先报股份社申请,经审核后方可进行动工,一切费用由承包户负责。 第三条:根据上级要求为改善空气环境,本次承包范围一律禁止饲养禽畜,违者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的处理费用由承包户负责。 第四条:社区农业耕作环境及设施(即鱼塘、基地、排灌设施、河涌、地面水排放、电网、道路等
2、),以投标当时的耕作条件不变(甲方或供电部门需要整治的除外),其余一律不再重新投入。 第五条:承包期内国家、政府、集体在承包范围(安装、加固、改建、维修电网、供水设施、设备等工程),承包户要无条件服从,在没有直接损害、破坏生产和地上搭建物损失的情况下,承包户不准索取集体经济补偿,有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处理。第六条:基塘投包后,承包人未经股份社审批同意,一律不准将基塘(土地)变相转给第三者耕作种养,违者缴收管理服务费1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并且股份社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再另行重新公开投包(按金不退回,由集体没收)。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政府、股份社征用该土地时,承包户必须无条件服从
3、,征用土地补偿费属股份社所得,征用时股份社、承包户双方按如下规定履行。(1) 股份社提前90天通知承包户做好退耕和清塘准备。(2) 承包户在收到通知的90天后,仍未清塘和退耕的,视为承包户放弃地上物和鱼 塘养殖物。 (3)承包户承包后,不管种植和养殖何物(包括棚舍及设备等),股份社只补偿本承包 合同的投包租金(一年)给承包户,除此之外,不作任何补偿。 第八条:使用农网电力注意事项:现有开设使用的承包户可到供电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未有办理新开用电的承包户要自行到供电所办理及缴交所有开户费用。如因农网建设、故障、错峰、维修造成停电,发生死鱼等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户自行承担,建议承包户根据
4、各自养殖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发电设施。 二、国土建设管理规定 第九条:居民凡需要在房屋实墙外边安装星棚、帐篷、彩篷的,首先要向居委会建设管理办书面申请,再按有关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在社区主要大路两旁的建设高度,要求规定不能低于4.3米,未达到4.3米高度不能搭建。搭建宽度,从最小0.3米至最大1米不等,具体视符各路段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对占用集体土地(如耕地、住宅地、零星土地)的要公开处理,在处理前属实已使用的,要收回土地租金。第十一条:在全社区范围建设房屋,一律禁止化粪池和门口梯级建出屋外,有违犯者责令整改,对现时无法进行整改的,待房屋拆旧重建或改建时进行整改。第十二条:对经检查发现出租屋
5、的化粪池属直排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整改处理的,居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停租处理,进行整改。第十三条:居民建房屋时,凡在社区范围内倒水泥完毕后被发现有将水泥车清洗后的水泥砂流入下水道的,屋主须负责清理下水管理,未清通或清理不干净的,须支付居委会请人清理的费用。第十四条:居民对土地必须依法使用,不得擅自非法占用搭建,违者交由镇国土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凡社区居房屋新建、拆建或改建的,须先到居委会办理报建手续,并缴交3000元/宗(不计利息)的搭棚安全和场地清理保证金,待建设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退回屋主。 第十六条:社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如遇上街巷、道路线路改造时,居民住户必须配合居委会和相
6、关部门开展工程施工,对无理阻挠及不配合工作开展者,居委会将采取停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理。 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社区街巷、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分两种办法:(1)有划定车位的规定按序入位停放。(2)无划定车位的要自觉按照实地停放情况,有序停放车辆,并不能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否则作乱停放车辆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街巷、路、公共场所有警示车辆严禁进入和停放的地方,一律要自觉遵守交通管理秩序,严禁进入和停放。拖拉机严禁进入和停放在社区街巷,对违例警告屡教屡犯者给予强行拖车或教育整改。对有严禁进入和停放的地方,因特殊业务或紧急情况要及时进入或停放的,必须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经同
7、意批准后才能进入和停放,否则作乱停放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社区车辆乱停、乱放、乱进入者,居委会报相关部门处理,一切责任由车主负责,请大家自觉遵守。 四、建筑材料,杂物堆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社区街巷、路、公共场所,居民在建房时要堆放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灰、瓦渣、余泥、竹、木、杉、机械、工具、杂物)使用前先到服务站办理堆放登记手续才能堆放,否则作乱堆放处理,有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堆放的一律免费。第二十一条:社区街巷、路、公共场所未办理申报登记,未经同意批准,一律不准乱堆,乱放,避免影响环境卫生和社区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在建房和维修工程使用各种建筑材料,堆放和杂物停放的,到服务站
8、申报使用地点,使用时间,使用面积等管理手续,否则作乱堆,乱放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社区居民有在建、在修房屋工程使用街巷、路、公共场所堆放:砂、石、砖、灰、余泥、瓦渣、杂物的,全面实行谁使用,谁堆放,谁管理,用后谁清理的管理办法。如有违规,按谁使用,谁支付管理和清理费。(严禁建筑材料、杂物,超过申报使用时间堆放,或长期占用堆放,并在使用后自觉全面清理干净堆放场地)。 第二十四条:凡在社区街巷、路、公共场所违例乱堆放建筑材料、杂物和申报堆放使用后不按时清理干净场地者,由使用和超时使用即日起,每日每平方米缴收卫生管理费3元,计费时间由收费即日起至全部清理干净堆放场地当日止。(并对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
9、不自觉清理者,由服务站派人清理,一切租车费和清理费由违规者负责,所有费用按实支实计)。 第二十五条:对社区道路长时间停放报废车辆,占用公共划定停车位,经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仍未搬走车辆堆放的,由停放车辆当日起计收占用公共场地服务管理费,每日5元/平方米,收费时间到清理车辆堆放即日止。情节严重者要强制拖车处理或报相关部门处理,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车主承担。 五、社区环境卫生清洁和清倒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社区环卫人员实行每日上门清倒垃圾,厂企、商铺、出租屋和住户必须统一自设垃圾桶装垃圾,垃圾桶使用要防漏防烂,一律不准用胶袋打包装垃圾,垃圾桶摆放在各自门前,等候环卫人员上门清倒,严禁乱丢垃圾和
10、乱倒散装垃圾。 第二十七条:任何厂企、商铺、出租屋和居民住户不得乱倒散装垃圾和使用胶袋包装垃圾,违例者每次缴交垃圾管理费50元,如有重犯者按15倍缴交管理费,举报者(保密)并每次奖励100元。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社区管辖范围偷倒(倾倒)工业垃圾或执捡生活垃圾及非生活垃圾、废料、杂物等,如有发现,没收车辆和工具,并每次缴交2002000元不等的垃圾处理费。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屋与屋落水地垃圾和杂物由各屋主负责清理冲洗,服务站定期每月检查监督一次。居民花、草、树木、花盘、花泥、桔盘、空盘的清理,由服务站专人负责,居民建房维修的建筑材料和杂物,谁使用谁清理,不能作垃圾处理,严禁到处乱倒
11、、乱堆,如有发现违例者,限期清理,超期未清理的,则支付居委会请人清理的费用。第三十条:严禁厂企、商铺、出租屋和住户擅自将垃圾搬运到中转站,如有发现违例者每次缴交垃圾管理费500元(不计利息)并负责清理。严禁厂企、商铺乱倒工业垃圾,如有发现,违例者每次缴交垃圾管理费500元,并对该企业、商铺报环保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社区河涌垃圾和杂物,由服务站每月清理一次。社区公园,休闲场所,球场、涌边步级、路面减速带、水泥路与泥路交界位,卫生清扫保洁每日一次。社区公共厕所每日冲洗三次,市场下水道,地面每日冲洗一次,除臭、杀菌、消毒每月进行三次。社区垃圾中转站日存日清,每日垃圾清理后冲冼一次,每星期消毒一次。
12、第三十二条:对社区用住宅做饮食店,小食店,烧腊店的,一律要到服务站办理油污,杂质,杂物治理登记手续和签定责任协议书,对经营排放污水设过滤网箱,将污水过滤处理油污,杂质,杂物才能排放污水入下水道。每年对本店下水道,砂井,雨水井检查和清理油污,杂质,杂物两次,时间是每年6月、12月。如有发生油污,杂质沉积问题,谁污染,谁治理,谁清理,谁付一切清理费用(屋主有责任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不准在街巷,路,公共场所,落水地,耕地,河涌等,乱丢、乱堆垃圾和杂物,不要践踏花草,损坏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如破坏一切公共设施的必须按原价赔偿。居民、外来人员生活垃圾不准倒入公园,公共垃圾桶,人人讲卫生,讲文明,共同
13、维护居容居貌,卫生清洁,垃圾清理,社区管理在于靠大家,创建文明和谐社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四条:为保障良好社区生活环境,任何厂企、商铺、出租屋、住户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好,如任何厂企、商铺、出租屋和住户在生产、经营、居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气味、噪音和其他卫生问题等环境污染有责任处理好。在晚上10:00后必须停止一切发出噪音影响居民作息的活动,经发现屡教不改的,相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商铺、出租屋、居民住户实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为配合“美城行动”要求,全面开展社区卫生和环境治理工作,凡不落实“门前三包”管理的责任人,经三次教育和督促屡教不改的,发现违规一次
14、要缴交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5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集体,情节严重可直接停止清倒垃圾或不清扫该户环境卫生,至该户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后才恢复清倒垃圾和清理卫生工作。六、社区其他事务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凡欠缴新农保扣费的股民,将从股份社的年终分配款(以户计算)中扣除,同时凡拖欠集体一切费用的,将从股份社每年分配款中扣除(以户计算)直至该欠款扣完为止。第三十七条:在服刑或劳动教养(包括强制戒毒)人员股东,未释放的,停发股份社当年的分红款。在服刑或劳动教养(包括强制 戒毒)人员股东,释放后立即回社区治保会报到,股份社如有分红,在公告前一个月回到社区治保会报到的,才发放当年分红,不报到的(视为未释放
15、)停发当年分红。第三十八条:为了理顺社区经营管理秩序,(除居委会指定均益路、环山东路、白莲大路、校前路等四路段的道路两旁和集体物业外)其余社区一切公共场地,一律严禁乱摆买和乱经营,以私人建筑物实墙外为公共场地,每发现违例一次缴交场地占用费100元给集体,如不缴纳的在当年的分配款中扣除。七、对违反社区管理制度,拍摄相片,做好宣传教育和收费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社区工作管理综合服务站,对社区车辆乱停放建筑材料、杂物乱堆乱放;卫生清洁管理乱倒散装垃圾,垃圾打包,乱丢,乱烧,乱执捡垃圾;破坏公共设施等问题,特设专项长效治理,实行全社区不定时跟踪拍摄违规者各种违规行为的证据,进行宣、教、收强制管理。第四
16、十条:违规者被拍摄违规行为后,由服务站每月集整理相片,写好违规地点、时间、姓名、内容等情况,在专用宣传公布栏将相片公开宣传教育,让违规者暴光,让群众监督群众落实搞好社区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拍摄相片的处理:相片一张公开上宣传栏。一张由服务站留底存档备案。一张发给违规者缴交管理费,作依据,改进行为,提高遵守社区管理秩序的自觉性。第四十二条:每张相片由服务站经整理,宣传,备案等工作理程序后,每张相片收回违规者相片管理费5元,并对有意破坏相片宣传栏,撕毁相片,乱涂改相片和文字者,赔偿宣传管理维修费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第四十三条:出租屋的管理制度,落实“谁出租、谁管理、谁
17、负责”的原则,每位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三天内必须到沙头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并签订房屋出租人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内容履行责任。第四十四条:出租屋主在经营中,不配合居委会开展各项社区综合管理工作,不签订各种责任书、检查安全和防火、计生监督工作拒不开门、包庇租住人、不按规定落实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经发现问题通知后无及时整改的,并屡查屡犯,情节严重者,每次缴交社区综合整治管理服务费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给集体。第四十五条:解释社区各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根据(均府办字2013年4号文件精神),对集体各项工程说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集体
18、投资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可允许在社区公开招投标;2.集体投资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要在镇政府交易所进行招投标;3.集体投资500万元以上指定于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第四十六条:关于社区居民户籍迁入管理准迁制度:(1)、原户籍是社区居民户口,已结婚迁出随夫生活,本人因离婚后,要求将户籍重新迁回社区居委会随父母生活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父母一方健在。无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条例。在本社区生活且无违法犯罪行为。(2)、本人是社区纯女户,要求其中一个女儿招婿入赘,可允许男方户籍迁入随妻生活。以上两项户籍迁入后,集体不安排住宅用地,不是本社区股东的不能享受社区股东的各项福利待遇。以上管理制度由2017年7月12日在居民代表会议中表决通过即日起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