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信息安全管理协议甲方(服务方):乙方(用 户):第一条:乙方承诺向甲方租赁的电信宽带、服务器、虚拟主机空间、邮箱、机柜等因特网接入服务资源为正当合法用途、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低俗、侵权、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
2、其他内容的。第二条 乙方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对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任何跨网透传,流量穿透行为、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三条 乙方作为信息安全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申请的所有网络服务资源只能供自己使用,不得转让或出租。由于转让或出租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将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第四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网站需先备案后接入,如备案信息不
3、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乙方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甲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乙方作为网站主办者或网络业务的租用、使用、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好网络及信息安全相关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六条 甲方应保护乙方资料。未经乙方充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或由此引起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损失(包括罚金及其他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扣留有关押金或设备。第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 方(服务方): 乙 方(用 户):日 期: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