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 为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安委会决定建立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家队伍 (一)严格专家选聘条件。隐患排查专家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事故隐患与问题能力。注重从有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身体健康,能深入本专业的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二)专家要涵盖各专业类别。各地
2、、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工作实际,在各行业领域按专业分类配备专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专家的选聘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发放聘书,并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变动情况,及时对专家进行补充、更新和调整。 (三)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在现有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基础上,省、市、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分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数量应满足安全生产日常工作需要。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并实现专家库在省、市、县分级管理基础上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四)加强专家队伍自身建设。受聘入库的安全生产专家,应
3、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履职尽责,公正、客观、认真、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严格保守受检单位的有关秘密。 二、重视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一)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及专项监察、安全督查、执法检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抽查排查隐患及整改验收等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安排专家库中相应的专家参加,把专家检查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 (二)依靠专家推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各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
4、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及时整改。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检查和整改验收,促使整改到位。 (三)做好隐患排查记录的留存工作。在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过程中,组织检查的部门要就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向受检单位逐一交底,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隐患排查结束时,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的部门留存、备查。 三、重视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日常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专家的日常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专家的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聘请专家时,要提前确定所需专家的专业、地域、工作时间等条件,通知专家管理机构,做好协调派出工作。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要及时
5、填写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录入专家库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检查下级部门、有关行业部门依靠专家排查隐患工作情况,并对专家排查隐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完善专家排查隐患保障机制。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安排专门资金,为专家排查隐患工作提供支持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建立专家绩效考核机制。每年对专家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不佳、查不出隐患、不能履行隐患排查职责的专家,要及时进行更换调整。真正建立起一支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切实发挥好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