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是搞好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力措施。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验。 1、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2、对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办事处或教育主管部门。 3、学校不得将现有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4、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通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初、末进行两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专用室,包括道路、围墙、花坛、食堂、配电室、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等)。在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安全隐患、不留安全死角。 5、必要时,邀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指导。6、 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安全档案保存备查。7、 总务处应经常性的做好检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校舍维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整改)。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