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学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节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本章要点本章要点1.理解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把握证券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基础上领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和这些基本原则对证券法律的实务的指导。2.掌握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类型,区分两种发行制度的各自利弊,同时学习证券发行中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则。3.了解证券市场有典型的违法行为的类型,掌
2、握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手段,及监管机构的职能。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证券法的基本问题一、证券概述二、证券法概述三、我国证券法的发展历程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证券法的基本问题一、证券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中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二)证券的分类1.依证券上是否记载面值,证券可分为有面值证券和无面值证券。2.依持券人的姓名是否记载在证券上,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3.依发行人发行证券时是否向证券购买者提供担保,证券可分为担保证券和无担保证券。4.依持券人享有权利的性质为标准,证券分为
3、股票、债券、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投资基金证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等。(三)证券市场及其结构 1.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全过程在内的证券供求交易的网络和体系,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构成有三个要素:(1)市场主体,主要是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2)市场客体,即金融工具。(3)市场组织方式,主要有交易所方式和柜台交易方式。2.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 证券市场有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发行市场,另一个是交易市场。发行市场的存在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前提。交易市场又是发行市场得以保持和繁荣的条件。二、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以及对证券市
4、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包括证券募集、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证券关系一经调整,便上升为证券法律关系。证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证券及证券行为;(2)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3)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二)证券法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三)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 1.从表现形式来看,包括:(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证券的商事、行政、刑事法律;(2)国
5、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证券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3)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证券的法规规章;(4)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章、守则等。2.从内容来看,包括:(1)总则。(2)证券的发行。(3)证券的交易。(4)证券经营机构。(5)证券服务机构。(6)证券交易所。(7)证券管理机构。(8)证券业协会。(9)证券仲裁与诉讼。(10)境外证券投资。三、我国证券法发展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应,证券法律制度也呈现出明显的螺旋式上升与波浪式前进的特征。这种上升和前进与政策引领、与我国的经济
6、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市场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初步实现了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目标;在法制建设方面,市场法制和规则不断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并根据经济改革的现实需要及时进行了修订,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当然,这些只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阶段性成果,而非发展的终止符。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公司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四、证券服务机构五、证券业协会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
7、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必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会费。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各类商事组织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会员制公司制二、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
8、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四、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称“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三)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对证券质量进行评价从而确定证券投资价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9、经济组织。(四)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五、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 1.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2.是社会团体法人。3.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搜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二)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及内部管
10、理 1.会员主要是证券公司。2.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一、证券发行二、证券承销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一、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有宣示权利的法律意义。(二)证券发行的分类1.依发行者主体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司发行、金融机构发行以及政府发行。2.依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募和私募。3.依发行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
11、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这种分类适用于股票发行。4.依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5.依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或贴现金额的关系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6.依发行地点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国内发行和国外发行。(三)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1.概念 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2.我国的保荐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况(1)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公开
12、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3.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四)证券发行核准 国际上证券发行核准主要存在两种体制:1.公开主义。2.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审查制度是核准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近年来,我国已经确定通过改革采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推行有待证券法修订后加以落实。(五)证券发行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的意义:(1)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2)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3)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2.预披露制度:是指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在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务院证券
13、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3.证券发行需要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六)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在选择发行企业时,要严格审查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向中国证监会事先报告。二、证券承销(一)证券承销概述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二)证券承销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
14、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证券助销 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3.证券包销 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后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4.承销团承销 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三)证券承销合同 1.概念 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是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2.特
15、点(1)合同主体是特定的。(2)合同性质是多种的。(3)合同的内容是法定的。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一、证券上市二、证券交易三、持续信息公开四、上市公司收购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一、证券上市(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二)证券上市的标准 1.规模基准:公司资本额(净资产)或证券发行量来衡量。2.经营基础基准:经营基础基准一般指公司的资本结构、盈利水平等。3.股权分布基准: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4.其他基准:公
16、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虚假记载,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对证券的转让未加限制等。(三)证券上市的程序:1.股票上市:(1)申请核准-(2)签署上市协议-(3)公告上市-(4)挂牌交易 2.公司债券上市:(1)申请核准-(2)公告上市3.政府债券上市: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规定,因此可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审查。(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证券上市的暂停有三种形式:申请上市暂停、法定上市暂停和自动上市暂停。2.证券上市的终止也有三种形式:申请上市终止、法定上市终止和自动上市终止。3.上市暂停可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证券恢复上市交易,而上市终止不能恢复上市。二、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 1
17、.概念: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2.特征:(1)是一种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2)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3)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3.分类(1)从交易场所的角度来看,可分为集中交易市场和分散交易市场。(2)从买卖双方交易主体结合方式来看,可分为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3)从达成交易的方式来看,可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委托交易)。(4)按交割期限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3.
18、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4.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场所转让。5.上市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6.证券交易可以采用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等方式。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8.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于公司。(三)证券交易的程序1.名册登记与开设账户2.委托3.成交4.结算交割与过户。三、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股份发行人在发行
19、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资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四、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法律特征:1.被收购公司是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收购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3.收购人须通过市场向多个投资者批量购买股份。4.收购人收购股份的行为不单纯是投资,更重要的是要在控制股权的基础上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二)上市
20、公司收购的分类:1.要约收购 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竞价收购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行为。3.协议收购 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4.其他合法收购方式 理论上,以收购是否成为收购人的法定义务为标准: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资源收购和强制收购;依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的收购还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三)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1.权益公开规则;2.“台阶规则”;3.强制要约规则;4.终止
21、上市规则;5.强制接受规则;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四)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1.竞价收购的程序通常包括:(1)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目标公司股份达百分之五。(2)按“百分之五规则”报告与公告。(3)继续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按“台阶规则”报告与公告。(4)达到相对控股的程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持股情况及收购后的改组计划。(5)依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实施改组计划。2.要约收购的程序通常包括:(1)置备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书和收购报告书。(2)报告。(3)公告收购要约。(4)收购。(5)实施改组或合并计划。(6)报告与公告。3.协议收购的程序通常
22、包括:(1)谈判。(2)经协议双方有关机构批准。(3)正式签订收购协议。(4)报告与公告。(5)发出要约。(6)履行收购协议。(7)实施改组或合并计划。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五、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性执法机构。专业性、行政性、执法性。专业性行政性执法性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一国范围内以证券法为基础而构成的证券监督管理
23、体系、层次结构、功能模式以及运行机制的统一体。世界各国主要分为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型管理体制一类。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各国(地区)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不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4、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为了保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法还授权监管机构采取下列措施:1.现场检查权 2.调查取证权 3.询问权 4.查阅、复制和封存权 5.查询账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 6.限制证券买卖权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1)符合检查、调查程序要求的义务。(
25、2)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3)忠于职守的义务(4)办事公开的义务。(5)兼职禁止的义务。五、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一)国际证券监管组织的现状(二)国际监管的标准:(1)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2)证券监管的原则(其中包括30项具体原则)。(三)国家间的监管合作第六节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一、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四、欺诈客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形态:(1)虚假记载。(2)误导性陈述。(3)重
26、大陈述。2、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1)发行人或上市公司。(2)发行人、上市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证券承销商。(4)保荐人。(5)证券专业服务机构。(6)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3)过错责任4、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二、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27、公开的信息。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三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概念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二)行为类型(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28、。(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三)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四、欺诈客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禁止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思考题】【思考题】1.什么是证券?如何正确地表述证券的内涵与外延?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些基本原则如何指导或影响证券法律的实务?3.什么是证券发行核准制?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它们各有什么利弊?我国为什么要改证券发行核准制为证券发行注册制?4.为什么要对证券市场实行必要的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如何才能做到有效监管?5.证券市场有哪些典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是什么构成?各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