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担保法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概念(教材132)二、特征(一)自愿性(二)从属性、成立的从属性担保为主债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若主债不成立,担保也不成立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定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偿还万元时,丙负责偿还。事后查证,甲、乙之债务系一重大误解,根本不存在。此时乙要求丙偿还,是否有道理?、变更的从属性主债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改变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定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偿还万元时,丙负责偿还。后甲乙约定将债务变更为万元,则丙的保证责任为多少?、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随之无效例:甲工业企业向乙商业企业借款万元,乙、丙签定抵
2、押合同,将丙的一幢房屋做抵押。后甲、乙之间的借款被法院宣告无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诉讼上的从属性()诉讼当事人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担保人同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管辖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的,依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定抵押合同,约定以丙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乙的债务。后甲不能按期偿还债务,乙遂申请将丙的房屋拍卖,得价款万元。丙要求乙退还多余部分,乙不允。问;是否有道理?(三)补充性(四)相对独立性主合同无效的,如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可继续有效三、担保合同的成立
3、方式、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在主合同之外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四、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五、担保无效及法律责任(一)无效的情形1、主体 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担保物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2、标的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 3、特别情形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二)无效担保的责任 依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缔约
4、过失责任。)具体情形是: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又分两种情况:(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的1/2。例: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为一违法建筑仍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务不能偿还,而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问: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是多少?例: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不知情而予以接受。后甲不能偿还,问:乙的债务应如何主张?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又分两种情况:(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例: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担责任?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问:丙的最高责任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