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2016年版)-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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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新安全生产法培训 课件课件 2 2014年年8月月31日下午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票赞成、赞成、5票票 弃权,表决通过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决定。 同日,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 主席令,公布决定,自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年12月月1 日日起施行。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安全生产的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基础法、综合法。 修改后修改后 的安法,的安法,

2、民本性民本性1 1和和民生性民生性2更加明显,彰更加明显,彰 显了新法的显了新法的社会法属性社会法属性3,新法的第一任,新法的第一任 务、基本方针和主要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务、基本方针和主要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 些特性。些特性。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二、修改的必要性、总思路和过程二、修改的必要性、总思路和过程 三、新法的总体把握三、新法的总体把握 5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利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新法条文数量变化新法条文数量变化 章 名 原法 新法 修改 增加 不变 第一章 总则 15 16 10 1 5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28 32 18 4 10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9 10 2 1 7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 17 5 2 10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 11 8 2 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 25 18 5 2 第七章 附则 2 3

4、0 1 2 合 计 97 114 59 17 40 占 比 与原法相比较 60.8% 17.5% 41.2% 新法的各章纵向比较新法的各章纵向比较 0 0 5 5 1010 1515 2020 2525 3030 3535 第一章第一章 第二章第二章 第三章第三章 第四章第四章 第五章第五章 第六章第六章 第七章第七章 原法原法 新法新法 修改修改 增加增加 28% 14.9% 21.9% 14% 8 二、修改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过程二、修改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过程 (一)必要性(一)必要性 1、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4。 2、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5、作亟需进一步加强5。 3、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 新的更高的要求新的更高的要求6。 9 安全 生产 工作 的极 端重 要性 总定位总定位 重大的重大的政治政治问题问题 现实的现实的发展发展问题问题 基本的基本的民生民生问题问题 重要的重要的稳定稳定问题问题 10 安 全生 产工 作亟 需进 一步 加强 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大量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大量存在 3、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全面安全全面安全 本质安全本质安全 持久安全持久安全 总要求总要求 安安 全全 梦梦 11

6、党中央 国务院 对安全 生产工 作提出 新要求 总书记重要指示总书记重要指示7 7 1、一条红线、一条红线 2、一个责任体系、一个责任体系 3、三个必须、三个必须 4、三个监管、三个监管 12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1、总体思路、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 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 的“摆位”问题的“摆位”问题8。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 一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 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和政绩的关系安全和政绩

7、的关系 安全是安全是 1 1 其它是其它是 0 0 1 0 0 0 0 0 0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摆 位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摆 位 安全和考核的关系安全和考核的关系 短板效应短板效应 一票否决一票否决 企 业 不 消 灭 事 故 事 故 就 消 灭 企业 强 化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安安 全全 投投 入入 到到 位位 安安 全全 培培 训训 到到 位位 基基 础础 管管 理理 到到 位位 应应 急急 救救 援援 到到 位位 忧患意识 担当意识 戒惧之心 加 大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长长 抓抓 不不 懈懈 敢敢 抓抓 敢敢 管管 严严 字字 当当 头头 命命

8、字字 在在 心心 全覆盖全覆盖 零容忍零容忍 严执法严执法 重实效重实效 不打招呼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不用陪同接待 直插现场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直奔基层 血 的 教 训 决 不 能 再 用 血 的 代 价 去 验 证 厉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 2011年年7月月 27日国务院日国务院 第第165次常次常 务会议明确务会议明确 要求要加快要求要加快 修改安全生修改安全生 产法产法 2011年年12月月31 日安全监管日安全监管 总局

9、将安全总局将安全 生产法修正生产法修正 案草案(送案草案(送 审稿)报请审稿)报请 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审议 2012年年6月月4 日法制办公日法制办公 开征求意见开征求意见 2013年年9月月 25日,提请日,提请 国务院常务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议会议审议 (三)主要经过(三)主要经过 2014年年1月月 15日国务院日国务院 第第36次常务次常务 会议审议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草案通过了草案 1月月24日提日提 请人大审议请人大审议 2014年年2月月25 日至日至27日全日全 国人大常委国人大常委 会第一次审会第一次审 议安法修正议安法修正 案草案案草案 8月月26日第日第 十二届全国十二届全国

10、 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 十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 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 安法修改决安法修改决 定草案,定草案,31 日下午通过日下午通过 20 三、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三、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 1个宗旨个宗旨 1个方针个方针 11项基本制度项基本制度 30项新规定项新规定 21 (一)(一)1个宗旨。个宗旨。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二)(二)1个方针。个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对 新 安 法 的 总 体 把 握 对 新 安 法 的 总 体 把 握 22 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促进经济社促进经济社

11、 会持续健康会持续健康 发发 展展 促进经济促进经济 发发 展展 以人为本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安全发展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 宗旨宗旨 治理手段治理手段 转型转型1 1 转型转型2 2 转型转型3 3 新 安 法 的 转 型 新 安 法 的 转 型 23 1. 1.宪宪 法法宪法、国旗法、选举法宪法、国旗法、选举法 2. 2.民商法民商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合同法、招投标法 3. 3.刑刑 法法刑法、有关惩治犯罪决定刑法、有关惩治犯罪决定 4. 4.行政法行政法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 5. 5.经济法经济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 6. 6.社会法社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

12、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7. 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诉讼及非诉程序法诉讼法、仲裁诉讼法、仲裁法法 新 安 法 的 社 会 法 属 性 新 安 法 的 社 会 法 属 性 24 1. 1.首要任务: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 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放在第一位。 2. 2.最终目标: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保障安全生产、维护 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 3. 3.法律路径: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 作摆位。作摆位。 新 安 法 的 总 要 求 新 安 法 的 总 要 求 25 (三三)1111项基本法律制度项基本法律制度。

13、1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 3 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 4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 5.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 7 7.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对 新 安 法 的 总 体 把 握 对 新 安 法 的 总 体 把 握 26 1111项基本法律制度项基本法律制度(新

14、增新增) 8 8. .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安全生产规划制度 9 9.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01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111. .安全生产诚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黑名单)制度制度 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 用注册安全

15、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 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确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确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 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 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 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 及有关金融机构。 31 (四)新安法四个方面(四)新安法四个方面30项项新规定。新规定。 第一,提升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安全生产工作摆位4 4项项新规定。新规定。 安法的安法的1个宗旨、个宗旨、1个方针和安全生产规划个方针和安全生产规划 制度,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摆位。还有:制度,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摆位。还有: 1.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第3 3条)条) 2.2.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第8 8条)条) 3.3.明确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明确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 门。门。(第

17、(第6262条)条) 对 新 安 法 的 总 体 把 握 对 新 安 法 的 总 体 把 握 32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 实的实的1616项项新规定。新规定。 1.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第(第3 3 条)条) 2.2.明确必须推进明确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水平 。(第(第4 4条)条) 3.3.明确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第1919条)条) 4.4.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

18、取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费用。(第(第2020条)条) 5.5.提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提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第(第 2121条)条) 33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 6.6.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等纳入高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设项目等纳入高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第(第2121条等)条等) 7.7.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 项职责及履职保障措施。项职责及履职保障措施。(第第2222条)条) 8.8.完善安全

19、生产教育培训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第(第2525条)条) 9.9.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第3131 条)条) 10.10.加强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第(第3434条)条) 11.11.完善强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完善强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措施。措施。(第(第3535条)条) 3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七项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七项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

20、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如实记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三)督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21、操作规(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程的行为; (七)(七)督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5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 12.12.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第3838、4343条)条) 13.13.增加危险作业的种类,更多危险作业将要求专人增加危险作业的种类,更多危险作业将要求专人 实施现场管理。实施现场管理。(第(第4040条)条) 14.14.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 检查,督促整改。检查,督

22、促整改。(第(第4646条)条) 15.15.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 产权利义务规定产权利义务规定。(第(第5858条)条) 16.16.增加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增加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第(第7777条、条、 第第8080条)条) 36 第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第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 法力量的法力量的8 8项项新规定。新规定。 1.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 的安全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职责。(第(第8 8条)条) 2.2.完善安全生产监

23、管体制,明确规定管行业必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规定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须管安全。(第(第9 9条)条) 3.3.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执法。执法。(第(第5959条)条) 4.4.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第6262条)条) 37 强化政府监管,加大基层执法力量(续)强化政府监管,加大基层执法力量(续) 5.5.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的强制停产措施。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的强制停产措施。(第(第 6767条)条) 6.6.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第7676、7878、8282条条

24、) ) 7.7.增加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和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规定。增加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和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规定。 (第(第8484条)条) 8.8.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赋予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赋予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 部门本法的行政处罚权。部门本法的行政处罚权。(第(第110110条)条) 还有前面讲的黑名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对拒绝还有前面讲的黑名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对拒绝 阻扰执法的行政处罚措施。阻扰执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38 第四,加大责任追究的第四,加大责任追究的3 3项项新举措。新举措。 1.1.堵塞漏洞,补充完善处罚规定。堵塞漏洞,补充完善处罚规定。 2.2.

25、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3.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 例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例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 职责的,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的罚款;较大事 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 收入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的

26、罚款。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

27、降级、撤 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 入入60%60%至至100%100%的罚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28、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的 罚款;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100万元万元以下以下 的罚款;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100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500万元万元以以 下的罚款;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5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01000万万 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0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

29、行政处罚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 治乱”问题。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评价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 罚制”。罚制”。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30、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4 对拒绝阻扰监管执法的企业实行重罚。对拒绝阻扰监管执法的企业实行重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 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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