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於1982年制定 為香港提供一控煙的法律架構 以管制煙草產品的:使用售賣宣傳及推廣 條例先後作出6次修訂 最近一次修訂於1997年3條例生效日期內容1990年12月 禁止電視及電台的煙草廣告1992年8月 禁止戲院內之煙草廣告 擴大公眾地方及公共交通公具不吸煙區1993年2月 禁止出售焦油含量高於20毫克的捲煙1994年1月 政府將原來單一的健康忠告更新至四個版 本,並規範有關的字款。設立罰款制度規管捲煙包裝必須出示健康忠告1995年4月 禁止售賣捲煙予未滿18歲之人士4條例生效日期內容1995年4月 所有煙草銷售商均需顯示不准售賣捲煙予未成年人士,並設有罰款制度。1998年4月 禁止互
2、聯網上的煙草廣告 禁止使用自動售煙機1998年7月將超級市場、銀行、百貨公司及商場列為法 定禁煙區禁止為推廣或宣傳的目的而將任何捲煙、或其他煙草產品給予任何人士1999年6月 禁止所有戶外煙草廣告5條例生效日期內容1999年7月規定200個座位或以上的食肆設立最小三分之一的地方為禁止吸煙區。禁止捲煙以20支以下的包裝/形式出售 禁止出售焦油含量高於17毫克的捲煙1999年12月 禁止在印刷刊物內刊登煙草廣告6日期內容2001年6月政府就修訂議案進行公眾諮詢隨後有關修訂停步,未有發展7日期內容2005年4月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向立法會提交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修訂議案2005年6月立法會正式就有關修訂
3、成立法案委員會,進一步討論 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8條例草案旨在:條例草案旨在:1.1.擴大禁止吸煙的範圍擴大禁止吸煙的範圍;2.2.修訂展示於煙草產品封包或零售盛器上修訂展示於煙草產品封包或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式樣的健康忠告式樣;3.3.修訂關於煙草廣告及產品售賣的法律修訂關於煙草廣告及產品售賣的法律;4.4.給予有關執法人員適當權力,以加強檢給予有關執法人員適當權力,以加強檢控違例人士及就相應的、過渡性的事宜控違例人士及就相應的、過渡性的事宜訂定條文。訂定條文。9 室內工作間和公眾地方 所有食肆 酒吧的室內地方、卡拉OK場所、麻雀館、商營浴室和公眾街市 幼兒中心、幼稚園
4、、中小學室外和室內地方 大學、專上學院的室內處所 安老院、住院戒毒中心及醫院的室內範圍101.撤銷持牌小販攤檔及聘用兩名或以下僱員的零售店舖可以合法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條款2.收緊煙草產品價格板及價格標記的面積3.禁止煙草產品與非煙草商品以單一項目形式發售4.在受贊助活動中,禁止煙草產品的牌子名稱與非煙草產品的名稱一併出現,除非該煙草產品的名稱並非佔有關廣告的最顯眼地方11展示於煙草產品封包或展示於煙草產品封包或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式樣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式樣12图片来源:星岛日报、太陽報1.1.禁煙場所的經營者禁煙場所的經營者 以飲食及娛樂場所的反對力量最大 132.煙草商及其資助的機構煙草商及其資助的機構憑著其雄厚的財力,乘機透過給予金錢資助亞洲區內部份缺乏資源的政府、非政府及控煙組織而自我宣傳為具責任心的企業公民,以圖混淆公眾視聽141.集中資源推廣二手煙禍害 讓市民知悉吸煙並非單純吸煙者個人行為2.賦權不吸煙者爭取免受二手煙害的權利 確保公眾健康及生命受到保障 3.策動市民身體力行共建無煙香港 締造無煙文化,讓無煙訊息融入市民的生活 15電視宣傳片、電視宣傳片、廣告宣傳項目廣告宣傳項目 16 大型地區及社區活動 多媒體的互動資訊網站積極將清除二手煙的信息傳遍社會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