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第一节第一节 投保投保 第二节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单据海运货物保险单据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索赔保险索赔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 第一节 投 保一、投保险别的选择(一)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性质和特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和发生的损失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因些,在投保时必须充分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以便确定适当的险别。(对于货物内在缺陷所致损失或费用以及运输中的自然损耗,不赔)(二)货物的包装。货物的包装对安全运输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转运的货物,要考虑包装破损而产生的质量上或数量上的损失,在办理投保和选择险别时,要考虑包装对运输货物的影响。包
2、装不良或包装不适应国际贸易运输的般要求而产生货损的,保险人不赔。(三)运输路线及船舶停靠港口。航行路线和停靠港口不同,货物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也有很大的不同。(四)运输季节。如:货船冬季不能北纬60度以北航行。夏季不宜运粮食、水果等。(五)目的地市场的变化趋势。为了保证尚在运输中的货物不受目的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在投保时应考虑另行加增值保险(六)各国贸易习惯。各国贸易习惯不同,投保的险别不同,投保何种险别应合同中规定,若合同对此没有规定,便须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以上是投保时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但货物在运输中的基本风险是因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故一般首
3、选平安险或水渍险,或ICC(B)、ICC(C),然后再据情况加保必要的附加险别。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一)保险金额的计算1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责任的标准和计收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原则上应与保险价值相等。但实际上有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三种情况。在不定值保险情况下,超额部分通常是无效的。保险人只按保险价值赔付。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确定的,从买方来看,是以CIF价值为保险金额。但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如:开证费、电报费、借款利息、税款等一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仍无法
4、从保险人处得到,因此,各国保险法及国际惯例一般都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金额可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10%投保,但并非一成不变。加成率可由保险双方据不同的货物、不同地区进口价格与当地市价之间差价、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加成率。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也按CIF加10%计算,若国外商人要求将保险加成率提高到20%或30%,其保费差额部分应由国外买方负担。若国外要求加成率超过30%时,应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不然,会因加成率过高,保险金额过大,造成一些不良情况的发生。2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1)公式:保险金额CIF货价X(1+加成率)2)CFR与CIF的换算。若对外报价为CFR,而对
5、方要求改报CIF,或者在CFR合同项下,卖方代买方办理投保,都不能以CFR价格为基础直接加保险费计算,而应先把CFR转化为CIP价格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从CFR价格换算为CIF价格时,应利用下列公式:CIF=CFR/1-(1+加成率)X保险费率例 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欧洲某港口,原报CFR欧洲某港口,总金额为l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4),保险加成率为10,问改报CIF价格是多少?解:因:CIF=CFR/1-(1+加成率)X保险费率所以:CIF=10000/1-(1+10%)X(0.6%+0.04%)=10070.9美元.如出口按CFR成交,买方要求卖
6、方按CIF价格加成10代办投保,可用下列公式直接从CFR价格计算保险金额:保险金额=CFR/1 (1+加成率)X保险费率(1+加成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了简化计算程序,制定了一份保险费度常数表,按照表列常数直接乘以CFR价格,便可算出加成率为10时的CIF价格。如基价为CIF价格,需换算为CFR价格,在扣除保险费时,仍应按原加成率折算。应扣保险费CIF货价X(1+加成率)X保险费率CFR价格CIF货价应扣保险费 仍按上例,CIF价格是10 07090美元,CFR价格应为:应扣保险费10 07090X(1+10)X0647090(美元)CFR价格10070.9070.9010 000(美元)3)
7、我国进口货物保险金额的计算。我国出口货物保险是逐笔投保的,保险金额按上述方法确定。至于进口货物保险,则根据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一般不再加成,即保险金额等于CIF进口货价,如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X(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 FOB价X(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二)保险费的计算。1保险费的性质1)保险费,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前提条件 2)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是保险基金的来源;3)保险费也是被保险人从保险人获得损失
8、赔偿权利所付出的代价;2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缴纳的保险费是以投保货物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一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若按CIF加成投保,则上式可改为;保险费CIF(1+保险加成率)X保险费率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经营费用多少等因素为依据,按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以及不同的投保险别加以规定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费率表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每笔业务的费率水平。投保人按约定的费率,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1)一般货物费率 一般货物费率适用于所有海运出口的货物。凡投保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及
9、一切险)的所有海运出口货物,均须依照“一般货物费率表”所列标准核收保险费。(2)指明货物加费费率 指明货物加费费率是针对某些易损货物加收的一种附加费率。由于这些货物在运输途中极易因外来风险引起短少、破碎和腐烂等损失,损失率较高,所以将它们单独列出,并称之为“指明货物”。凡指明货物或与此同类的货物在投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也不论在哪个省市发货,均应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表的规定加计保险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在一定的比率内不负赔偿责任。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赔偿超过免赔部分,对免赔率内的损失绝对不赔。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免赔率内损失
10、不赔,如损失超过免赔率,则全部损失都赔,即免赔率内的损失也赔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采取的是绝对免赔率 另外,加保战争险和罢工险时,不分运输方式,不按货物分类,从我国口岸运往世界各地,均按一个费率计收保险费。两种险别一起加保时,只按战争险费率计算,罢工险不另收费。如只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计收。我国进口货物保险,目前有“特约费率表”和“进口货物费率表”。“特约费率表”适用于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签订的有预约保险合同的各进出口公司。这种费率表对每一大类商品只订一个费率,不分国家和地区,有的不分货物及险别,其实质是一种优惠的平均费率。“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表”适用于未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订有预约
11、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单位。这种货物费率表分一般货物费率和特价费率两种。一般货物是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地区、分险别制定的。它不分商品,除特价费率中列出的商品外,适用于其他一切货物。特价费率是对一些指定的商品投保一切险时采用的费率。三、投保手续(一)出口货物的投保1 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并由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一般情况下卖方无须办理投保。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前)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投保相应险别。2 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但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
12、因为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保险是按仓至仓条款承保,所以卖方一般应在出口货物从装运地仓库运往码头之前办妥投保手续为宜。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需逐笔书面提出申请,这种书面申请称为要保书或投保单。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在投保时一般不填投保单,用各进出口公司有关装运出口单据副本等代替,加注保险金额和投保险别,作为办理投保手续的代用投保单。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或向保险经纪人寄发委托书,通过经纪人办理投保时,还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二)进口货物的投保我国的进口货物,除CIF合同应由国外卖方办理保险外,FOB和CFR等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须由国内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其方式有以下两种:1 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各经营进口业务
13、的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签订的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有海运、航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的有关内容。(空、邮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与海运相同)1)各进出口公司成交的从国外海运进口至国内的全部贸易货物,凡贸易合同规定是由我国进口公司办理保险的,都属预约保险合同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对合同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若有在国外投保的,应通知保险公司,以免重复投保)2)投保的险别按各公司经营商品分类列明投保。如需加保保险合同规定之外的特殊险别或更改附表中约定的险别,需逐笔通知保险公司并加付保险费。3)投保时各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
14、无需逐笔办理投保,也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以国外卖方装船通知副本或进口货物结算凭单副本代替投保单,每10天向保险公司汇交一次办理投保。4)每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均以CIF进口价为准,不另加成。但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有最高限额条款,即每艘船每航次所载进口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3000万美元,超过限额时,各进口公司应于货物在国外装船前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分保。预约保险合同是各进口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各进口公司需要保险的全部进口货物负有自动承保责任,所以进口货物保险一般不另签发保险单。2逐笔办理投保适用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在采用这种方式投保时,货主必须在接到国外的发货通
15、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索取并填写进口货物国际运输预约起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通知书经保险公司签章即算作完成了投保手续。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因此,投保人办理了投保手续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第二节 海上保险单据 一、海上保险单的定义(一)概念1 定义:是证明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文件,它既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2 内容:(见书)二、海上保险单的种类。(一)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划分为船舶保险单、货物保险单和运费保险单 1船舶保险单(Ship Policy)
16、。承保船舶的保险单据。2货物保险单(Goods Policy)。承保的是具有商品性质的货物,这种货物一般是以装在船舶内为限,舱面货物和活动物一般不在承保范围,但事先特别声明并商定费率后,保险人也可承保。3运费保险单(Freight Policy)。(二)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可划分为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1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是指在保险单内订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单。通常投保人以这个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和有关费用。2不定值保险单(Unvalued Policy)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17、在保险单内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再行确定的保险单。在不定值保险下,若发生损失,保险价值依照“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以及运费加保险费的总和计算(即按CIF货价计算,不包括预期利润)。由此计算出来的保险价值,若等于保险金额(足额保险),保险赔款按实际损失计算;若低于保险金额(超额保险),保险赔款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若高于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保险赔款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单大多应用于海运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三)按保险期限,可划分为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和混合保险单 1航程保险单(Voyage Polic
18、y)2定期保险单(Time Policy)3混合保险单(Mixed Policy)(四)按船名是否确定,可分为船名已定和船名未定两类保险。1船名已定保险单是指被保险人投保时载货的船舶已经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船名及开航日期的保险单。一般保险单都属于此类。2凡投保时不能确定载货船舶名称,而需以后确定的,就是船名未定保险单。属于这类保险单的主要有: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及总括保险单三种。(五)按保险单形式可划分为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1保险单 又称“大保单”或“正式保险单”,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单是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逐笔投保逐笔签发的,它承
19、保在保险单内所指定的、经由指定船舶和航次承运的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货物安抵目的地,保险单的效力即告终止。世界各地保险人签发的海运货物保险单,格式有一定差异,但内容基本一致。2 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同保险单具有相同的作用和效力。它同正式保险单的区别在于,保险凭证背面没有列入保险条款,仅声明:“承保货物按照正式保险单所载全部条款及本承保凭证的特定条款办理,两者如有抵触,以本承保凭证的特定条款为准。”3暂保单 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性保险单,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一般30天),其效力同正式保险单相同。四、海上保险单的批改
20、和转让 (一)保险单的批改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需要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向保险人申请批改。通常只要不超过保险条款规定允许的内容,保险人都会接受。若涉及到扩大承保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必须在被保险人不知有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货物抵达目的地之前申请办理,并需加缴一定的保险费。2 保险人批改保险单时,一般采用签发批单的方式进行。此项工作可以由保险人自己办理,可以由保险人授权的设在国外港口的代理人办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批单,一般应加贴在原保险单上,构成原保险单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批改的内容如与保险合同有抵触之处,应以批单为准。(二)保险单的转让 1
21、定义:保险单的转让一般是指保险单权利的转让、即被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2 保险单转让的有关规定。1)海运货物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的同意而自由转让;船舶保险单则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2)海上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事后再办理保险单的转让,这种转让是无效的。3)在海上保险单办理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单均可有效转让。4)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下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5)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进行诉讼,保
22、险人也有权如同对待原被保险人一样,对保险合同项下引起的责任进行辩护。6)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按照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单权利的受让人。第三节索 赔 一、提赔手续 (一)出口保险货物索赔1 按FOB或CFR条件出口的货物,由国外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有关向保险人索赔事项自然应由买方办理,与我国出口的卖方无关。2 按CIF条件出口的货物,虽然由我国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但卖方在履行交货、结算货款时已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买方便可凭保险单行使被
23、保险人的权利,向保险人索赔。(二)进口保险货物索赔1 进口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如果发现货物有短损的情况,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并申请联合检验,在联合检验之前,应尽可能保留现场,保存受损货物的原有状态。2 收货人与保险人对进口保险货物的联合检验一般是在保险责任终止地进行。保险责任在进口口岸终止,则应在该口岸申请联合检验,确定损失程度,凭联合检验报告向该口岸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保险责任需转动至内地后终止,只要保险货物外包装没有损坏迹象,可不在进口口岸检验;如外包装损坏严重,就应在进口口岸办理联合检验,由保险人签发保险货物残损单,并将该单随同货物转运至内地收货人,作为内地联合检
24、验的参考;如外包装有损坏,估计内装货物不致有较大损失,而开箱检验反会增加损失时,也可不开箱检验,仅在保险货物残损单内列明包装损坏情况即可。二、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一)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整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除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则这部分继续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当然,被保险人为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从保险人的赔款中获得补偿。(二)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由于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性能、用途等比保险人更为熟悉,能更好地利用受损后的各种货物。在我
25、国,无论是进口货物或国内运输的货物,受损后原则上都是由货方(被保险人)自行处理。当然,被保险人在对受损货物进行上述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工作之前,必须通知保险人,或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三)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由保险人赔付,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留追偿权利。三、赔偿金额的计算(一)对全损的赔偿计算1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赔偿计算。均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2 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该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是全损部分的保险金额,而不是全部的保险金额。例:某货主将10件货物投保运输货物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其中5件在卸货时;连同驳船一同沉没而无法打捞,其赔偿
26、金额并非全部保险金额,而是全部保险金额的一半。即5万元。3 如果保险合同是不定值的,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须按实际价值为赔款计算的依据。若出险时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可按保险金额赔付;若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按实际价值予以赔付。(二)单独海损的赔偿计算单独海损的计算,因货物种类损失的性质不同,而需要有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1数量损失的赔偿计算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时数量短少的情况下,其赔偿金额就是短少部分的保险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数量(重量)/保险货物总量例:1000吨黄麻投保货物运输一切险,每吨到岸价500美元,保险金额为550000美元,在运
27、输过程中少100吨,试计算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的金额。解:因: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数量(重量)/保险货物总量所以:赔偿金额=550000美元X100/1000 =55000美元。2质量损失的赔偿计算1)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损失率赔偿。在货物呈现损坏状态运抵目的地的情况下,必须先由当事人议定损失率,用损失率乘以损坏部分的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人应予赔偿的赔偿金额。例:100吨货物投保运输货物保险,每件价格相同,全部保险金额400000元,其中已损坏2件,其损失率经当事人协商分别为30%至50%试计算赔偿金额。解:赔偿金额=(损坏部分的保险金额X损失率)=4000 X30%+4000 X50%=3200
28、(元)2)当事人对该货物的损失率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赔付。在此种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将已损坏的货物进行拍卖,即先确定好货物完好的价值和受损价值,计算出贬值率,以此乘以保险金额,便可计算出赔偿金额,其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完好价值-损后价值)/完好价值例:一批货物500件,保险金额为50000美元,货物受损后,只能按8折出售,当地完好价值为60000美元,试计算保险人应赔偿金额?解:赔偿金额=50000X(60000-48000)/60000=10000美元。例:100件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每件价格相同,全部保险金额为400000元,其中已损坏2件,已损坏的2件各售得2200元和700元
29、,每件货物的完好价值为4400元,试计算保险人的赔偿金额。3)扣除免赔率的损失计算方法。在国际水险市场上,对水渍险都有一个免赔率的规定。货物达不到规定的免赔率,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在定有赔偿率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其计算公式为:免赔重量=已损货物件数X每件原装重量X免赔率赔偿重量=损失重量-免赔重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赔偿重量/保险重量例:出口大豆4000袋,每袋净重50公斤,其中200袋发生残损,短重1560公斤,免赔率为0.5%保险金额为40000美元,试计算赔偿金额。解:免赔重量=200 X 0.5%X50=50(公斤)赔偿重量=156050=1510(公斤)赔偿金额=40
30、000 X1510/200000=300(美元)4)加成投保的损失计算方法。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按发票计算的损失额/发票价值。例: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国工艺品10箱,发票金额为10000美元。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运输过程中损失2箱,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金额为2000美元。试计算赔偿金额。解:赔偿金额=11000X2000/10000=2200(美元)。(三)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赔偿计算。在海上保险中,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还是一切险,凡是由所保险危险引起的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及共同海损分摊,都可获得赔偿。1 共同海损牺牲。保险人对货物保险中的全部共同海损牺牲负赔偿责任。并
31、且不受低额投保的比例及免赔额的限制。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度。保险人赔付后,即可取得向其他关系人(如其他货主、船东)要求分摊的代位追偿权。2 共同海损分摊。保险人对货物保险中已付或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负责赔偿。但必须受到低额投保比例的限制。例:某载货船遭遇暴风而搁浅,引起共同海损,据统计共同海损牺牲110000元,共同海损费用200000元,合计共同海损310000元。各种保险财产按比例分摊如下:船舶:5000000(元)货物:1000000(元)运费:200000(元)合计:6200000(元)试分别计算船舶、货物、运费对于共同海损的分摊额。解:1)先计算共同海损率。共同海损率=共同海损额/各保险财产分摊总值共同海损率=310000/6200000=5%2)计算各保险财产的分摊额。分摊额=各保险财产分摊价值X共同海损率货物对共同海损的分摊额应该是:1000000 X 5%=50000(元)同理可计算出船舶和运费的分摊额分别为:5000000 X 5%=25000(元)200000 X 5%=10000(元)共同海损分摊额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是两回事,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是以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为依据。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予全部赔偿;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按两者的比例进行赔偿,其差额由船、货各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