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课件第五章 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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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突发事件信息第二节 商品和服务信息第三节 证券信息第四节 气象预报第五节 地图突发事件,即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报道总的原则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的妥善处理。事例: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市的中石

2、油吉化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污染了松花江水,有关主管部门未将情况及时公布。8天后,污水团即将进入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市政府11月21日晨发布市区停水公告,称“决定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并临时停止供水”。这个闪烁其词的公告反而引起了群众的恐慌。晚间哈尔滨市政府再发公告,说明松花江上游发生事故,污染水即将进入本市,为确保用水安全,故暂时停水。市民知道了真相,方才安定下来,顺利渡过困难。事后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己表示,发布那个掩盖真相的公告有顾忌群众承受不了突如其来的灾难等种种因素。“在中央的支持下,不到10个小时,我们就纠正了这个善意的谎言,向群众公布了真相,得到了群众的谅解。通过这件事,我们感

3、到,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必须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一旦群众了解了真相,认为政府是正确的,就能支持你,就能与政府一道,共同战胜困难。”人民网,2005.11.28。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信息发布的规定根据应对法和国务院“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重要内容,包括警报发布和事件信息发布两个方面: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该法对政府如何发布和解除警报作了规定。警报分为一至四级,一级最高。三、四级警报发布后,要定时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一、二级警报发布后,要及时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同时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

5、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一是统一。政府掌握发布信息的主导权,旨在防止和排除其他信息渠道的杂音干扰,以利妥善应对事件。二是准确,这是确保公开真相的规定。三是及时,这是信息时效性的规定。二、部分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定(一)地震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把地震预报作为政府职责并且制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国家。1997年制定、2008年修订的防震减灾法,1998年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5年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都有关于发布地震预报和地震信息的规定。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预报分为长期、中期、

6、短期、临震四种。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预报;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震级的预报。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不同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公开传播涉及地震预测或预报的意见或信息均属非法。防震减灾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

7、地区的政府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向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还规定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发地震预报必须以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二)疫情我国实行传染病疫情公开制度。1989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三)汛情2011年防汛

8、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根据该条款,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防汛信息,而消息必须由政府防汛部门提供,也含有不得擅自报道不是政府部门正式发表的传闻的意思。(四)食品安全事故制定于2009年、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作了系统规定,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管和卫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

9、卫生部门报告,并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统一公布。(第一百一十八条)(五)核事故2011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这是对省级政府应当向发生核事故的地域的公众公开信息的职责的规定

10、,但不是有关新闻报道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授权单位一般就是新华社。(六)恐怖事件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对于恐怖事件信息的发布作了严格规定:“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第六十三条)除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11、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第六十三条)。这些信息,有可能诱发另外的犯罪,扩大恐怖事件引起的社会恐慌和惊扰,影响工作人员和人质的安全,以及造成其他危害,必须予以禁止。三、新闻媒介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自然灾害:如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县发生8.0级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8省市不同程度受灾。新华社于14时46分即发布了地震消息。数以千计的新闻记者从全国汇聚灾区进行采访报道。仅新华社就派出记者百余名,中央电视台迅速开通24小时直播。港澳台和许多外国媒体也纷纷派出记者

12、前往采访。公共卫生事件: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9日,兰州晨报披露当地解放军第一医院泌尿科收治的14名来自甘肃患“肾结石”的婴儿,“都长期食用某品牌奶粉”。搜狐网9月10日凌晨2点07分上传此报道。9月11日,东方早报(上海)率先指名甘肃14婴儿同患肾病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9月11日、12日,新华社接连播发: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开始调查、卫生部表示将严查“肾结石婴儿”事件等。9月13日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鹿奶粉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如2009年“75”新疆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2009年7月5日20点,新疆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暴力事件。6日凌晨,自治区主席白克力即发表电视讲

13、话通报情况。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各媒体、网站多渠道进行报道。6日上午,主管部门邀请港澳台和外国记者前往采访。7月7日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有60家境外媒体和80家境内媒体参加。参见央视网:乌鲁木齐发生严重打砸抢烧犯罪事件,http:/ 将突发事件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由政府统一发布,是我国特有做法,是与我国新闻媒介将突发事件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由政府统一发布,是我国特有做法,是与我国新闻媒介体制相配套的。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掌握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主导权,目的是为了应对,是为了尽快克服突发事件带来的危机。新闻媒介是政府实行危机管理的传播载体,应该遵循和配合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部署开展报道,在克服危

14、机的共同目标下,新闻报道还是大有作为的。首先,由政府统一发布的信息,只限于事件的核心信息和法律明文有禁止条款的信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全部信息都“统”起来 其次,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信息渠道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统一、准确、及时”已经成为有机的整体 其三,政府统一发布并不意味不要新闻舆论监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发布者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2015年广告法将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并列,或统称生产经营者,为行文方便,本章仍然统称“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播和接受,是一种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

15、则。立足点还是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利益;同时经营者的表达权也应依法受到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也趋向系统化,其中包括规范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行为。我国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制定于1993年、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有规范广告等商业言论的内容。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除了制定于1994年、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和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外,还有若干专门法对特定商品信息发布有所规定,如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国家工商局对一些特定产品的广告,分别订有专门的审查和管理的规章。本节主要

16、涉及对于广告和其他商业言论内容的规制;广告业经营制度见第九章。一、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责任经营者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有的还关系生命健康,必须真实无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和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应该真实、合法(第三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广告法

17、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内容虚假的宣传和广告。上述法条对虚假广告列举了5项情形:“(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

18、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其他宣传有以上内容,即为虚假宣传。为了防止虚假内容,有些内容应有证明。广告法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十二条)。在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应该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有效文件,供广告经营者查验核对。第二种情况是引人误解或误导的宣传和广告。这种情况在内容方面可能并无虚假事实,但是却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消费

19、决策。通常情况下,虚假宣传必然导致误解,但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内容上并不一定都是虚假的。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有些规定,都可以从防止误解和误导的角度来理解。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具有经营者向社会发出交易要约的功能,就应当明确对商品以上各项指标做出明确的担保。提供服务的广告同样如此。含糊其辞的表述,造成误导,广告主就应承担责任。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诸如“世界之冠”“全国第一”“举世无双”“绝代佳品

20、”“最新技术”等等,缺少明确的判别依据,也不符合科学规律,会造成欺骗性的后果。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作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等。药品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功效、疗效等,与患者以及其他条件密切相关,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作出这样的断言或者保证,肯定是不可靠的,会造成误导。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

21、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等,其意义与医药广告相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七十三条)生活常识表明,有些食品对防治某些疾病有益,并有“食疗”的做法,但是并无科学证明,也会发生误导。广告法第十七条禁止除医疗、药品等的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广告宣传不得有宣传医疗作用的内容。药品管理法有“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主

22、要也是针对食品、化妆品。另外,广告法对于教育、培训广告,招商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等广告,也都分别规定了禁止容易造成误导的内容。在2015年冬,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违法广告案件,其中大部分涉及虚假广告。5起属于虚假食品、保健品和医疗广告,有的茶类宣传能治中老年便秘、三高、脂肪肝,“30天瘦30斤”,有的酒类宣传是“帝王经典”,有的门诊部吹嘘与“美国多家国际机构”合作,有的美容医院虚构其主任的业务资历等。4件属于虚假收藏品广告,有的把印刷品说成“传世名画”,有的把只是同国画大师合过影、吃过饭的作画者说成是“大师传人”,有的把普通木雕说成是名贵木材制品等。还有的则涉及宣扬赌博、

23、低俗和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等。这些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有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的是新闻媒体)都已经或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参见新华网,2015.11.13。广告主在受到虚假广告行政处罚后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不鲜见:有天津某著名制药厂生产“拨云退翳丸”,在某报多次刊登广告,声言不用手术就可治疗白内障,“一般患者在服药1至2周后即可见效”。工商部门以违法广告对广告主予以行政处罚。有患者田某购买此药服用不见疗效,遂以虚假广告对制药厂和某报起诉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夸大药品功效,判决制药厂承担退还药费等民事责任,刊登广告的报社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09

24、.30。二、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商业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归根到底也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法律禁止商业诋毁主要有两个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综合这两条规定,表明商业诋毁与前述虚假宣传一样,并不限于传播虚假内容,而是包括:一是在言辞中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足以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虚假内容。如携程旅游公司,曾多次遭受同行攻击。先有黄公司以其受到行政处罚往事在网上一再指责“非法经营”、“非法市场存在”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5、民事判决书,(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号。,后有蓝公司借携程网接受外国融资在网上指责“请不要再蒙骗中国人民的感情了!”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2965号。,均被法院认定侵害了携程公司商业信誉,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二是在言辞中虽然不一定有虚假内容甚至并不涉及具体事实,但是通过公开或者隐蔽的对比手法,使竞争对手遭到贬低或公众误解,蒙受不利后果。如有森林王地板公司在多家电视台、报纸发表木地板系列演义故事肥博士谈地板等评论、故事、漫画形式的广告,采用将“森林王地板”与“强化地板”相比

26、较的方式进行宣传,多方面证明后者不如前者,生产强化地板的汇丽地板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0多万元等。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5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沪高知终字第18号。这些案例表明,商业诋毁还有如下特征:第一,商业诋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致害人与受害人必须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普通的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按照民法中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行为处理。第二,商业诋毁必须有特指对象,即特指自己的竞争对手。不过并不一定要在言辞中指名道姓,只要在一定范围内足以造成公

27、众误解,使对手陷于不利地位,都可以认定特指。第三,商业诋毁必须出于故意,即出于削弱对手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三、其他限制发布规定事先审查的广告,按广告法规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审查机关是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工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在代理、设计、制作和刊播这些广告前,必须查验批准文件。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文化、教育类的广告,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章,部分化妆品、部分酒类等广告在发布前,也应当提交有关批准证明。禁止发布广告的,按广告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禁止

28、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做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还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我国全面禁止户外烟草广告,包括大众传媒、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在其他广告和公益广告中也禁止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和类似内容。在烟草商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也不得含有上述内容。(广告法第二十二条)酒类广告也有限制,如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动作等。(广告法第二十三条)为保护对婴儿实行纯母乳喂养,广告

29、法禁止在大众媒介和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的广告。(第二十条)广告法还规定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从新闻报道角度来说,前一节商品和服务信息属于市场新闻(特指消费市场),本节证券信息属于财经新闻 规范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是制定于1993年、现为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和制定于1998年、现为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其中都有规范证券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信

30、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监管证券信息披露和传播的内容。刑法还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的披露与传播是证券发行交易实行“三公”原则的重要条件,同时自身也要遵循这个原则。公开原则:上市公司又称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既然它由公众投资,就必须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上市公司有些不合规范或者违规的事情,就是媒体借助强制披露的信息揭示出来的。如2008年有立立电子公司首次申请上市,每日经济新闻通过对它的招股说

31、明书等多份公开资料的研究分析,揭发这家公司存在很多问题,在上市前一天被责令延迟上市,后来证监会撤销了对它核准发行股票的决定。参见每日经济新闻,20090404。信息的公开还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公布信息对接受信息的公众来说,必须机会均等。按照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平披露原则: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

32、信息。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具体规则有:(1)重大信息和文件限时公布。(2)重要文件审计、鉴证、评估。(3)误导性信息及时澄清。(4)内幕信息控制。二、证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个原则对新闻媒介同样适用。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

33、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也规定地方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不得误传或编造有关证券主管部门的信息,不得误传或编造公司发行、上市、配股等有关事项的信息,不得刊播明显误导市场的股评信息等。以下分三点来说:一是不得有虚假记载。二是不得有重大遗漏。三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断章取义,就是一种误导。片面性评论,也是一种误导。三、对刊播证券信息的传媒和投资咨询文章作者的规范(1)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在披露前都必须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它们会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上发布。证券法规定有关信息“应当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表”(第七十条)。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共有七报一刊:经济日报(现为

34、其下属的证券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和证券市场周刊。“指定媒体发布指定媒体发布”制度是我国证券业制度是我国证券业的一项独特制度。的一项独特制度。(2)限定媒体刊播信息。刊发和传播证券信息的新闻媒介也有限制。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把可以刊播证券期货信息的新闻媒介限定为: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各类通讯社,经批准设立的电台、电视台、有线台。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或节目时间开设证券期货栏目(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栏目(节

35、目)。与机构合办栏目(节目),稿件终审权在报刊社或电台、电视台,合作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发投资咨询文章,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3)证券期货市场利益主体不办报刊。起初,交易所、大的证券公司,都自办或者与别的机构联办证券报刊。新闻出版署1994年发出通知,规定国家和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证监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不能成为证券期货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也不能成为合办、协办、联办、参股、参与、资助单位。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证券期货报刊任职或

36、兼职,也不得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此后,有关证券报刊与交易所等相继脱钩,归属另外的主办单位。(4)媒体分析师资格认定。在有关证券市场的文章中,那些具体进行市场预测、提供投资建议的文章,具有投资咨询性质,被列入投资咨询活动的范畴。证券法要求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资格,并且不得从事包括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一些行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把“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列为投资咨询活动。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资格,并且加入一家

37、有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咨询业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把投资咨询文章定义为“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文章、评论、报告”。四、违反信息披露规则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新闻媒介和从业人员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适用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按刑法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处罚。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另一种情况是泄露内幕信息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事例:有股民张先生,1997年3月看到某报刊登熊某所写一篇股

38、评,内称上市公司“湘中药”业绩优异,股价将会上涨四五倍。张先生于是先后购入“湘中药”27 500股,投入资金34万余元。不久“湘中药”公布年报,实际情况与那篇文章相差甚远,股价大跌,张先生损失近8万元。张认为自己蒙受损失是受虚假股评误导所致,遂起诉作者熊某和刊登文章的报纸要求赔偿损失。一审被驳回,张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股评确有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张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刊登股评的报纸也负有一定责任,判决熊某赔偿张先生7.7万余元,刊登股评的报纸承担连带责任。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

39、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预报,是对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和各种专业气象预报的统称。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指即将发生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天气时,对可能危及的区域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紧急通报。公开发布天气预报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宣传媒介和公共信息发布系统,如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话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的天气预报。在气象预报统一发布的制度中,发布气象预报对于各级气象台站既是授权性规范又是义务性规范在气象预报统一发布的制度中,发布气象预报对于各级气象台站既是

40、授权性规范又是义务性规范。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按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中,新闻媒介主要承担两项义务:一是准确及时传播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

41、二是不擅自发布重要气象新闻 由于气象预报是采取高科技手段获得的,所以它还是一种智力成果。气象法第三条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所谓“气象公益服务”,是指为各级政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和为军事、国防及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气象服务,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的天气预报。据此,政府机构、军事机构和新闻单位等可以享有无偿使用天气预报的权利,其他机构部门单位使用特别是带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应征得气象台站同意并酌情支付费用。有关地图工作的法律规范有:1992年制定、2002年修订的测绘法和2006年通过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公布

42、的地图管理条例,于2016年起施行,1995年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宣告废止。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本节简称“测绘部门”)主管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以上政府测绘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县以上政府测绘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

43、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景区、街区、地铁线路等简单地图除外),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部门审核。国务院测绘部门负责审核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港、澳、台湾地图;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历史地图。省级政府测绘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条例”规定审核时限为20日,时事宣

44、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为7日。“条例”有专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我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向国务院测绘部门或者省级测绘部门备案。第一节突发事件信息概念:突发事件危机管理危机传播思考题:1突发事件报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政府为什么要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3如何理解“统一、准确、及时”是一个整体?第二节商品和服务信息概念:广告商业言论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业诋毁思考题:1为什么商业言论要受到规制?2虚假宣传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有哪些责任主体?3商业诋毁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第三节证券信息概念:证券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思考题:1为什么证券信息不仅要公开,发布时还要公平、公正?2为什么证券信息不仅要真实、准确,还要完整?3国家对刊播证券信息的媒介和发表股评文章的作者有怎样的规范?第四节气象预报思考题:关于发布气象预报,气象台站和新闻媒介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第五节地图思考题:国家对地图的编制和发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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