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生态保护建设法生态保护建设法?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学习,使学生了解生态保护建设法的概念及特点;明确相关管理体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主要教学内容:9.1 生态保护建设法概述9.2 野生动物保护法9.3 野生植物保护法9.4自然保护区法9.5 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保护法?重点难点:各资源法的管理体制;相关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一节生态保护建设法概述一、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概况二、生态保护建设法的概念三、生态保护建设法的特点一、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概况?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仍很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在继续,主要表现在:(1)水土流失严重。(2)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3)
2、大面积的森林砍伐,影响面很广。(4)草原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5)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6)不当人为因素加剧自然灾害。二、生态保护建设法的概念?生态保护建设法,是指有关灾害防治、自然保护、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人文遗迹的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防汛抗洪、防震减灾等灾害防治的内容。?生态保护建设法不同于传统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利用管理)法的理念是:不仅重视防治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也重视防治自然灾害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不仅重视对天然环境要素(如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
3、要素)的保护和管理,也重视对人工环境因素(文化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不仅要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且要建设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不仅将动植物和整体环境视为单纯的人工占有物或为人类的经济资源加以保护,而且将其视为具有内在价值和目的性的非人类生命体加以保护。三、生态保护建设法的特点?1998 年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 年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初步确定了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大致范围、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总体布局与政策措施。?生态保护建设法的特点:1.与污染防治法预防和治理污染危害不同,生态保护建设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平衡、提升环境品质。2.与自然资源管理法相比,生态
4、保护建设法的重点在于自然要素的保存、恢复、保护与增殖(质),强调的是自然要素的生态价值。第二节野生动物保护法一、野生动物及其立法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一)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的规定(一)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的规定(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三)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法律措施(三)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法律措施(四)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四)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五)违法责任的规定(五)违法责任的规定一、野生动物及其立法?野生动物,一般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
5、物及其他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的保护,为渔业法所调整。?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颁布了许多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有:1986年渔业法1987年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2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一)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的规定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
6、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三)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法律措施(1)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建设项目对国家划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
7、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列出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3)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4)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5)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四)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2)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制度?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8、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3)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制度?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4)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狩猎证及持枪证制度?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5)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禁限制度?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6)严格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9、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7)加强进出口(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病虫草害的传播,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境。(五)违法责任的规定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责任
10、(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11、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他略第三节野生植物保护法一、野生植物及其立法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一)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方针和综合性措施(一)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方针和综合性措施(二)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二)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三)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具体法律措施(三)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具体法律措施(四)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四)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一、野生植物及其立法?野生植物,一般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非人工栽培的植物,可以分为藻类、菌类、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
12、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相关法规:1980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1984年,森林法,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1985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7年,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6年,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2年,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1996年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一)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方针和综合性措施?国家对野生植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13、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二)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为了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农业部于2002 年发布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并设立了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三)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具体法律措施1.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
14、环境。?建设项目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确定野生植物的保护重点,分类进行保护。?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999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由省级政府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3.设立保护区、保护点或保护标志。4.
15、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5.建立繁育基地和迁地保护?当监视、监测发现,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危及到它们的生长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拯救措施。拯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有灭绝危险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最为有效的拯救措施是建立野生植物的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迁地保护等措施。(四)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1.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2.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16、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述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管制制度?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
17、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级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4.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的管理(五)法律责任?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
18、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没收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有: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第四节自然保护区法一、自然保护区概述二、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一)一般法律规定(一)一般法律规定(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一、自然保护区概述?自然保护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家法律加以特殊保护的各种自然地域的总称,它不仅指自然保护区本身,同时还包括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自然遗迹地等对象所在保护地区。狭义的自然保护区
19、,是指以保护特殊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而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即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分类方法不一,按照所保护的对象或目的,我国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森林自然保护区、草原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和综合自然保护区。按照划定、建立或实施管理的主体,我国将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二、
20、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1994 年国务院发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一)一般法律规定1.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一般要求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2.自然保护区的类别?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
21、护区。3.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4.自然保护区的分区保护?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依法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在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区域。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1.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2.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
2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4.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