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元首如何產生國家政策如何制定政府的組織結構與權力互動君主專制權力腐化保障人民權利民主憲政侵犯人民權利人民反抗限制政府權力立憲主義:法治政治+民意政治限制政府權力:分立制衡保障人民權利:憲法保障政府行政司法立法平等權參政權自由權受益權第一階段:近代憲法(13世紀18世紀)第二階段:現代憲法(18世紀19世紀)第三階段:當代憲法(20世紀)重要年代代表歷史事件?(5 5)權力分立()權力分立(6 6)立法至)立法至上上國民的地位政府的角色政府的組織人們要求國家政府扮演的角色開始發生改變。中華民國的憲法修改程序新任大法官-約瑟夫,面臨上任後的第一個釋憲案,他如何投票呢?(3)自由主義(4)法治主
2、義能具體陳述憲法變遷途徑的意義並舉例說明:憲法係一般性之抽象規定,當其適用於個別之具體事實時,進一步闡明憲法條文意義,稱為補充解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沒有確實保障人民權利,也沒有採行權力分立制度的社會,可視為沒有憲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限制政府權力:分立制衡憲法係一般性之抽象規定,當其適用於個別之具體事實時,進一步闡明憲法條文意義,稱為補充解釋。人們約束自己,交托出部分權利,組成政府,以保障人的權利。依照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變更憲法
3、部分條文,謂之局部修改。當法令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由有權解釋機關為統一之解釋,謂之違憲解釋。人權不是根據自然法,而是基於社會全意志general will。由普通法院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但法院通常並不主動解釋憲法,而只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到相關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才進行解釋。君主與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機關協議憲法修改的限制-林紀東?憲法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固有意義近代意義所有法律、命令都在這根本大法的原則下制定,不得與之牴觸,若生牴觸,則法律與命令無效憲法所創設的權(憲法修正權)竟然破壞憲法根本之精神,這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規範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權力,(5)權力分立(6)立法至上憲法是掌權者的政
4、治權力分配和近代憲法的理論基礎自然權利說變遷原則:憲法變遷的途徑有三種,但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憲法習慣,避免動搖憲法的尊嚴。希臘一九七二年憲法規定,自憲法公布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修改。能夠分辨中華民國憲法的分類屬性。新任大法官-約瑟夫,面臨上任後的第一個釋憲案,他如何投票呢?中華民國的憲法修改程序君主與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機關協議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能具體陳述憲法變遷途徑的意義並舉例說明:因此,可以是專制王權統治國家的根本規範,也可以是極權國家壓迫人民的最高法律,與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一點關係都沒有。必然性:憲法是政治、經濟、社會狀態的反映。近代意義的憲法必須以
5、保障人權為目的,並以權力分立制衡作為國家機關組織設計的根本原則。華盛頓和傑佛遜拒絕三選後,美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就成為憲政習慣,對美國總統產生拘束力。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憲法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固有意義近代意義憲法係以權力分立制衡的精神,規範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權力,藉以保障人民權利的根本大法。憲法居於最高位階,法律和命令如果牴觸憲法,無效。分類標準存在的形式:系統的法典零散的規範成文憲法:將人民權利義務和國家根本組織等有關事項,具體而有系統地制定成憲法法典。不成文憲法:國家權力組織和人民權利保障等相關規範,散見於歷史文件、普通法律、憲政習慣和法院判例之中,而非有系
6、統的整合於單一或數種法典。分類標準修改的程序:與法律的修改比較困難或簡單剛形憲法:凡憲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較為困難者。柔性憲法:修改機關和程序都和普通法律相同者,稱為柔性憲法。分類標準制憲權力的主體:君王 V.S.人民欽定憲法:君主以獨斷權力制定、頒布施行。協定憲法:君主與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機關協議制定。民定憲法:人民直接或制憲機關代表人民間接制定。分類標準憲法的實質內容:政府權力的規範+人民權利的保障人權保障V.S.人權死滅權力分立制衡V.S.權力集中管理私有財產制V.S生產資料公有制分類標準憲法的規範效果:心悅誠服陽奉陰違輕薄調戲規範憲法:政治權力和人民皆服從憲法。名目憲法:憲法不能發揮其規
7、範性,憲法只不過是名目的存在。語戲憲法:憲法是掌權者的政治權力分配和統治工具西元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藉以保障人民權利的根本大法。力制定了憲法,再由憲法授與某個機關修改憲法的權力。君主與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機關協議希臘一九七二年憲法規定,自憲法公布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國家權力組織和人民權利保障等相關規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比利時、法國、丹麥、義大利、日本等等許多國家紛紛制定新憲法,採取國際和平主義。限制政府權力:分立制衡現代憲法的理論基礎-社會權利說政府不應干涉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經濟活動。新任大法官
8、-約瑟夫,面臨上任後的第一個釋憲案,他如何投票呢?(5)權力分立(6)立法至上政府不應干涉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經濟活動。憲法變遷-必然性與原則憲法係一般性之抽象規定,當其適用於個別之具體事實時,進一步闡明憲法條文意義,稱為補充解釋。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屬於憲法(1)個人主義(2)主權在民社會權利說是社會權和經濟權的淵源。依照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變更憲法部分條文,謂之局部修改。西元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總統任期四年。總統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我國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任期並無規定,民國四十三年五月總統就職,行政院長陳誠辭職,形成行政院隨總統就職改組的慣例。我國副總統可以兼任行政院長嗎?總統可
9、以任命不同黨籍的行政院長嗎?憲法解釋違憲解釋補充解釋文官或武官?政務官或事務官?簡任、薦任或委任?十四職等或一職等?國營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文:公營行業機關公營行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文武職公務員,屬於憲法屬於憲法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由普通法院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但法院通常並不主動解釋憲法,而只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到相關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才進行解釋。在普通法院體
10、系之外,另設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以解釋憲法。例如:(1)德國和法國設立的憲法法院(2)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國家權力組織和人民權利保障等相關規範,西德基本法規定,人權保障與民主社會聯邦國等基本原則,不得修改。憲法的形式意義,不涉及憲法條文規範的內容。社會權利說是社會權和經濟權的淵源。政府不應干涉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經濟活動。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中華民國的憲法修改程序我都會了嗎?法律和命令如果牴觸憲法,政治權力和人民皆服從憲法。華盛頓和傑佛遜拒絕三選後,美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就成為憲政習慣,對美國總統產生拘束力。一七八九年美國憲法:總統任期四年。新
11、任大法官-約瑟夫,面臨上任後的第一個釋憲案,他如何投票呢?(5)權力分立(6)立法至上君主與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機關協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文:人們要求國家政府扮演的角色開始發生改變。能具體陳述憲法變遷途徑的意義並舉例說明:依照舊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制依照舊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制定新憲法以取代舊憲法。定新憲法以取代舊憲法。依照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變更憲依照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變更憲法部分條文,謂之局部修改。法部分條文,謂之局部修改。不動憲法原條文,而附加新條文於不動憲法原條文,而附加新條文於原憲法之後。原憲法之後。提案提案公民公民國會國會地方議會地方議會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議決議決國會議決國會議決公民複決公民複決地方議會複決地方議會複決修憲會議批准修憲會議批准公布公布國家元首國家元首提案立法院議決公民複決公布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