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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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沿革 食品标签是生产销售者展示食品产品信息、消费者选购产品、执法检查产品的主要载体。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沿革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87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GB7718-2011一、2011版标准修订背景 2011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修订,2012年4月20日实施。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修订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的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GB7718-2011有以下几部分组成:1、前言 2、范围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5、标示内容、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6、其他7、附录A、B、C三、术语和定义-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

3、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术语和定义-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和一切说明物。术语和定义-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性质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术语和定义-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特点,将

4、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术语和定义-5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保存期:删除术语和定义-6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的表述。四、7718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但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的情形: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适用GB/T 191-2008 包装储运

5、图示标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志);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五、基本要求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别。2、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有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3、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案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不应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基本要求6、增加“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内容。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8、应使用

6、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9、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10、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基本要求11、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12、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食品、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的标识应当分别标注。13、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

7、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六、标示内容-1 食品名称 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或等效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可同时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当“新创名称”等易使人误解时,应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名称体现真实属性举例 有个糕点产品

8、名称叫“玛格丽特”,不符合要求,没有体现产品属性。名称体现真实属性举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食药监办食监一函函2015790号号)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冷冻(速冻)肉卷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食药监生201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胶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学

9、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标示内容-1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2的食品名称规定,上述食品不应以“冷冻(速冻)肉卷”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称命名,而应使用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三、请你局参照肉制品生产

10、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对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标示内容-1 可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加物理状态、制作方法的短语,例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标示内容-2 配料表 各种配料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例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应按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

11、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可不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复合配料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示内容-3 食品添加剂,应标其中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 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国际编码(INS号)与其他配料一同标示或建立添加剂项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小于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 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明确了加工

12、助剂不构成配料标示内容-3标示内容-2标示内容-2 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标示内容-2单一配料要标示。例配料:茶树鲜叶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料配料标示内容-2 特殊标示的配料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

13、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标示内容-2 配料的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的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含量 特别强调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含量标示内容-3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固、液两相物质食品应标示固形物含量 规格的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内容-3标示内容-3标示内容-4 日期和保质期标示 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打孔方法不符合要求)如日期标示如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

14、篡改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内容-5 标示内容的豁免 免除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推荐标示内容 批号 食用方法 致敏物质标示内容-6 推荐标示内容 批号 食用方法 致敏物质标示内容-

15、7 辐照食品和辐照配料、转基因食品、质量等级、执行标准。七、七、有关有关GB7718-2011标准问答标准问答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例酒、配制酱油、浸出食用油特殊标示)n2、关于、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标签标示的区别别 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16、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n3、关于、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品”的情形的情形n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n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n4、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品实

17、物图案?n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n5、关于、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的情形的情形n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n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n6、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n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n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n7、关于最大表面面

18、积大于、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但小于等于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时的标示要求n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n8、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于1.8mm字高要求?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n9、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销售单元包含

19、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装)标签标示要求nn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n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n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n10、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销售单

20、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n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n11、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

21、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n12、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n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n13、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n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n14、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n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

22、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n15、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n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n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

23、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n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n16、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n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

24、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n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n17、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n(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n(2)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

25、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n(2)“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n(4)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n(4)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18、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关

26、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19、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20、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21、关于酶制剂的标示、关于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22、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7、14880)或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23、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24、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25、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关于植物油配料在

28、配料表中的标示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26、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

29、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27、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料的标示(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28、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一)

30、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二)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29、关于净含量标示、关于净含量标示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本标准4.1.5.4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30、关于标准中的

31、产地、关于标准中的产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n31、关于标准中的地级市、关于标准中的地级市食品产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或者地级城市。地级市的界

32、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2、关于联系方式的标示、关于联系方式的标示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33、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34、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本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

33、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35、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本标准4.1.6.3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按照3.8.2条,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4.1.10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

34、免于标示产品标准号。36、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37、标示日期时使用、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装的具体位置?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38、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39、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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